2024年3月22日发(作者:)

国±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姗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 

建设管理调控的适知 

国土资发【201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 

设节约用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 

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的基础 

上,结合各地实际,选择地块,探索 

以划拨和出让方式加大公共租赁住房 

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 (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 

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 

资源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 

委、房地局、规划局),副省级城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f1、住房城乡建 

设(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 

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任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 

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 

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 

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 

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 

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 

供地建房、逐步与廉租住房并轨、简 

化并实施租赁住房分类保障的途径。 

在房价高的地区,应增加中小套型限 

价住房建设供地数量。要在盘活利用 

存量土地的同时,对依法收回的闲置 

土地和具备“净地”供应的储备土地 

以及农转用计划指标,应优先确保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 

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国发(2010j lO号,以下简称“国 

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保障性住房为主的上述各类住房用地 

发1O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进 

= 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 

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 

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 

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 

的供应。没有完成上述住房供地计划 

的地方,不得向大户型高档住房建设 

供地。 

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 

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 

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三、加快推进住房用地供 

统一思想,加强部门 

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 

应和建设项目的审批 

协调配合 

(一)加强保障性住房用地监 

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 

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 

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lO号文件的 

指导思想、任务要求和政策规定,充 

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 

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 

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 

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监 

督市、县按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政策 

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省级市和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 

公布供地计划、供地时序、宗地情况 

和供地条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正 

确引导市场预期。要根据住房建设计 

划落实情况,及时合理调整供地计 

性住房的建设任务,尽快编制建设项 

目、落实资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 

门要督促市、县依据项目确定和资金 

的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发 

lO号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 

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 

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 

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城市建 

落实情况,及时办理供地手续。对已 

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市、县 

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 

保障)等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抓紧做 

好开工前期工作,促其按期开工建 

划。要在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 

口 

设。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项Iii建筑设 

计方案的审查,严格落实国家关于保 

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严格 

按照规划要求同步建设公共配套设 

施。 

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要在受理后1O天内核发国有土地使用 

证,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60天内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 

部门应当要求限时进行施工图审查和 

用地出让方案。对具备供地条件的地 

块,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在接到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函件后30日内 

分别提出规划和建设条件。拟出让宗 

地规划条件出具的时间逾期一年的,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重新征求相关 

部门意见,并完善出让方案。 

对已供应的各类保障性住房用 

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 

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主管部门要 

严格按规定及时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 

证。各部门要及时互通办理结果,主 

不得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套型面积。 

对改变上述内容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 

目,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 

续,已作为商品住房销售的,要依法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二)加快住房建设项I!I的行政 

审批。市、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 

土地出让必须以宗地为单位提供 

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和土地使用标 

准,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出让 

面积规定,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 

出让,不得“毛地”出让。拟出让地 

动衔接,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加快住 

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 

成住房的有效供应。 

四.严格住房建设用地出 

让管理 

(一)规范编制拟供地块出让方 

案。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 

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 

保障)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规划 

和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协调拟定住房 

块要依法进行土地调查和确权登记, 

确保地类清楚、面积准确、权属合 

法,没有纠纷。 

设(房地产、规划)主管部门要共同 

建立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 

房建设项H行政审批快速通道,规划 

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天内核发建设 

(二)严格制定土地出让的规划 

和建设条件。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应 

当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严格依据 

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 

用地要求,确定拟出让地块的位置、 

使用性质、开发强度、住宅建筑套 

数、套型建筑面积等套型结构比例条 

定,要及时将发现并核实有违法违规 

违约企业的名单、问题和查处结果入 

网上传到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中国 

土地市场网页,不执行或弄虚作假 

目,定期对已供房地产用地的开竣工、 

开发建设条件执行等情况进行实地巡 

查,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必须依法 

依纪追究责任。 

件,作为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列入 

出让合同。对于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 

房建设项目,要明确提出平均套型建 

筑面积的控制标准,并制定相应的套 

型结构比例条件。要严格限制低密度 

大户型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住宅用 

地的容积率指标必须大于1。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 

的,按有关法规纪律规定严肃追究有 

关人员责任。 

(四)严格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 

同管理。各类住房建设项目应当在划 

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交付 

之曰起一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 

起三年内竣工。综合用地的,必须在 

合同中分别载明商业、住房等规划、 

(二)加强住房建设项目开发过 

程的动态监管。市、县国土资源、住房 

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 

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 

地开发利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的全程动 

态监管。应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审核审 

批,发现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必须 

终止企业相关行为、停办相关手续,及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提出限价商品住 

房的控制性销售价位,商品住房建设项 

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配建套 

数、套型面积、设施条件和项目开竣工 

时间及建设周期等建设条件,作为土地 

出让的依据,并纳入出让合同。 

土地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无 

建设及各相关条件。市、县国土资源 

主管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房地 

时通告并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共同依 

法依规查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 

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国土 

资源主管部门对开发企业及建设项目履 

行用地合同约定的各类条件及承诺情况 

进行核查。 

权擅自更改规划和建设条件。因非企 

业原因确需调整的,必须依据《城乡 

规划法》规定的公开程序进行。由开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 

全面加强对住宅工程、特别是保障性 

安居工程的质量监管,重点对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执行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 

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研 

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调整规划建设条 

件而不按期开工的,必须收回土地使 

用权,重新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土地。 

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责任落实。在 

工程质量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 

查处,并告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究制定违反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 

同应约定的条件、规定和要求的违约 

(三)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 

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竞买人参加 

招拍挂出让土地时,除应要求提供有 

效身份证明文件、缴纳竞买(投标) 

保证金外,还应提交竞买(投标)保 

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 

责任及处罚条款,连同土地受让人对 

上述内容的承诺一并写入土地划拨决 

定书和出让合同,确保以保障性为重 

点的各类住房用地、建设和销售等按 

照国家政策落实到位。 

六.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清 

理查处力度 

(一)严格查处囤地炒地闲置土 

地行为。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采 

取得力措施,督促市、县国土资源主 

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 

构的资信证明。 

五、加强对住房用地供地和 

建设的监管 

(一)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监 

管。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要加强对住房用地出让公告和合同约定 

内容的适时监管,对市、县发布的公告 

根据国发10号文件规定,对发现 

并核实竞买人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违约 

行为的,在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 

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禁止竞买 

人及其控股股东参加土地竞买活动: 

管部门加快查清处理闲置土地。对企 

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必须依 

法坚决查处。对政府及部门原因造成 

土地闲置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 

极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联合限期 

1、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和非法 

倒卖土地等犯罪行为的; 

2、存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 

法行为的; 

3、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 

以上的: 

4、开发建设企业违背出让合同约 

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 

中存在捆绑出让、超用地规模、“毛 

地”出让、超三年开发周期出让土地 

的,要责令立即撤销公告,调整出让方 

案重新出让。土地出让成交后,要协商 

规范合同约定内容,统一电子配号后方 

可签定合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查办。对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 

转让条件转让房地产用地等囤地炒地 

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应当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对违规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部门 

和人员,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 

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 

(二)严格查处擅自调整容积率 

行为。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国 

要严格执行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制 

度,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和监管系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严格 

执行国发1O号文件有关规定和上述规 

统,及时清理开工、竣工的房地产项 

土资源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己确定的 

圜 

容积率指标对开发宗地进行规划许可 

和建设项目竣工核验。对已供土地分 

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应统一规划设 

计,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 

筑面积的总和,必须符合容积率指标 

要求。坚决制止擅自调整容积率等问 

题,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 

设用地规划变更、容积率调整中玩忽 

四llI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职守、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 

(三)严格查处商品住房建设和 

销售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县住房城 

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 

主管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对房地产 

开发企业擅自突破住房套型结构比 

例、不按要求配建保障性住房、无故 

拖延开竣工时间、违反预销售时限和 

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道知 

方式要求等行为进行处罚,并及时向 

国土资源、价格、金融等主管部门通 

报违法违约企业名单。房地产主管部 

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市场动态监管 

制度,开展商品住房销售现场的日常 

巡查和实地检查,在商品住房预售环 

节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捂盘惜售、囤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 

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芨 

(2006]29号文件要求,各地被征地 

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 

(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 

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 

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 

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实 

行问责制”。负责实施征地的各级人 

民政府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积房源、虚假宣传、哄抬房价等违法 

违约行为。 

知》(国办发[2006)29号)精神, 负总责,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 

督促检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做 

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编制及实 

施工作,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 

参保业务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 

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享受社会保险缴 

 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联合 

促进规范管理,根据省政府要求,现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等部门,及时查处 

违反规定向别墅项目供地和未经批准 

改变项目规划建设条件建设别墅的行 

为。 

就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 

障工作通知如下。 

(四)加大违法违规房地产用地 

统一认识,明确被征地 费补助的审核审定,以及社会保险补 

信息公开。省(区、市)国土资源主 

管部门要按季度将发现和查处违法违 

规房地产用地的情况,在当地媒体和 

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责任。 

按照国发(2006)31号、国办发 补助资金;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政策条 

姜 纂 裹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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