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8日发(作者:杭州前10名的装修公司排行榜)
无锡君九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解利敏等产品销售者责
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2.10
【案件字号】(2021)苏02民终612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谢伟仓勇周华
【审理法官】谢伟仓勇周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无锡君九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解利敏;郭山川
【当事人】无锡君九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解利敏郭山川
【当事人-个人】解利敏郭山川
【当事人-公司】无锡君九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雪慧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朱晔江苏蘅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雪慧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朱晔江苏蘅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雪慧朱晔
【代理律所】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江苏蘅远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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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无锡君九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解利敏
【被告】郭山川
【本院观点】解利敏二审中关于其系向郭山川运输而非销售案涉混凝土的陈述不成立,理由
是:郭山川陈述其系向解利敏购买混凝土并支付费用;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亦证明双方商谈
了买卖混凝土事宜的具体细节,包括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价格等,且郭山川通过微信向解利
敏支付了混凝土的费用;解利敏在上诉状中亦认可其系向郭山川销售混凝土。
【权责关键词】欺诈撤销代理违约金侵权鉴定意见自认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证据保全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盈科花园13号业主吴骥杰陈
述:三个阳台、平台和几根柱子的混凝土是拆卸重装的。有一两扇门窗拆了重装的,就一些
拆装人工费,没有多少费用。
共计12945.4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解利敏二审中关于其系向郭山川运输而非销售案涉混凝土的陈述不
成立,理由是:郭山川陈述其系向解利敏购买混凝土并支付费用;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亦证
明双方商谈了买卖混凝土事宜的具体细节,包括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价格等,且郭山川通过
微信向解利敏支付了混凝土的费用;解利敏在上诉状中亦认可其系向郭山川销售混凝土。
关于君九唯公司损失的承担主体问题。君九唯公司与郭山川之间系装饰装修分包合同
君九唯公司提供的金筑公司的电子报价中切割楼板的费用
关系,郭山川与解利敏系混凝土买卖合同关系。君九唯公司并非案涉混凝土的消费者,其损
失亦非因产品瑕疵造成他人损害时所负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君九唯公司突破合同相对性,
直接要求解利敏赔偿损失,无法律依据,一审判决由解利敏对君九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错
误。君九唯公司的损失系因郭山川履行装饰装修分包合同不符合约定导致,郭山川应当对君
九唯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郭山川承担责任后可向解利敏行使追偿权,另可提出主
张。 一审判决支持的君九唯公司的损失,包括支付的施工费用65000元、工程延期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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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28000元、垃圾清运费900元、公证及检测费用10800元,并无不当。 关于君九
唯公司主张的剩余部分重新浇筑费。由于之前郭山川浇筑的不合格部分应当拆除后才能重新
浇筑拆除费用必然发生且已经发生,应予支持。对于拆除费用的金额,虽然君九唯公司提供
了金筑公司的电子报价,但金筑公司并未出庭说明情况,本院酌定拆除费用5000元。其余重
新浇筑费用,因系君九唯公司应支出的施工成本,作为损失不具有合理性,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君九唯公司主张的重新安装门窗费用,由于君九唯公司提供的惠山区长安蓝调建
材经营部出具的收据惠山区长安蓝调建材经营部未到庭说明情况,而该费用也是因案涉混凝
土不合格导致必然发生且已经发生的,本院酌情支持2000元。 解利敏二审中关于案涉
混凝土出现质量问题系郭山川加水和二次加工导致的上诉理由不成立,理由是:对于上述陈
述,解利敏并无证据证明,且君九唯公司和郭山川均不认可。 综上,君九唯公司的部
分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解利敏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206民初3706号民事判决;
二、郭山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无锡君九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
三、驳回无锡君九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
司各项损失合计111700元。
求。 四、驳回解利敏的上诉请求。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987元,由郭山川负担2273元,由无锡君九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
司负担1714元;鉴定费43000元,由郭山川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987元,由郭山川负担
2315元,由无锡君九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72元,由解利敏负担100元。
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0 18:40:0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8年3月22日,君九唯公司与吴骥杰签订了施
工合同,约定由君九唯公司为盈科花园13号装修;合同总造价496000元;因君九唯公司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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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因,工程不能按合同期竣工,每延期竣工一天,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2018年4月24日,君九唯公司与郭山川签订了项目施工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君九唯公司
向郭山川发包混凝土浇筑工程,范围是盈科花园13号,工程质量依照江苏建筑规范标准执
行,施工期间从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5月30日。郭山川施工内容系混凝土浇筑,人
工材料均由郭山川负责。后,郭山川完成混凝土浇筑施工,双方就混凝土质量发生纠纷。
关于施工情况,郭山川称:2018年4月进场施工,2018年5月完工;之后在2018年
6、7月又做了一次,也是一个月左右;混凝土质量发生纠纷后,其未再施工。君九唯公司对
此无异议。关于施工费用,郭山川提供报价清单,清单载明施工面积和总价,价款共计
89563元。郭山川称按照400元/平方米结算,报价清单有一部分未施工,最后价款应为
75000元左右,双方未进行总结算。君九唯公司对施工费用无异议。 关于付款情况,君九唯
公司称共计向郭山川支付施工费用65000元,在2018年4月30日支付25000元,在2018年
9月4日支付了4万元。郭山川称对上述付款无异议,但称9月付款的4万元中有另一个工
地的钢筋费用,并非全是本案工程的工程款。 关于混凝土质量,2018年10月18日,君九
唯公司委托无锡市锡城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对盈科花园13号相关施工部位取样,取样
部位为南阳、北梁、南阳台、北阳台,并对有关混凝土样品拍照封存。审理中,一审法院委
托南京晟天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有关样品进行检测。经鉴定,混凝土强度不符合国家标准。
鉴定意见附说明:《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中4个芯样抗压强度离散性较大,最
高为11.6Mpa(南阳台),最低为4.7Mpa(北阳台);《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规
定:结构加固用的混凝土,其强度等级应比原结构、构件提高一级,且不得低于C20级;其
性能和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规定。《混凝土结构设
计规范》GB50010规定: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C20。郭山川表示对公证书不
清楚,对鉴定意见无异议。解利敏表示对公证书不清楚,看不懂鉴定意见。君九唯公司另提
供滨湖区工程检测站检测报告,该报告载明了公证取样混凝土的强度,混凝土强度代表值最
高14.9Mpa(南阳台1梁),最低7.0Mpa(北阳台梁)。该检测系由君九唯公司自行委托。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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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解利敏对该检测报告不予认可。 审理中,一审法院向盈科花园13号业主吴骥杰调
查,吴骥杰称混凝土浇筑施工完毕后,其发现阳台和平台上发现有渗水,遂用手或其他东西
刮擦,发现有碎屑掉落,送去检测后发现混凝土质量不合格;其遂要求君九唯公司拆卸后重
新浇筑,延误了40天工期,双方按照合同确定违约金28000元,该费用在总工程款中扣除。
关于混凝土质量约定,君九唯公司称其要求郭山川使用C30强度混凝土。君九唯公司
就此提供了对话录音,录音中君九唯公司负责人滕海鸥与郭山川就混凝土质量问题协商,其
中滕海鸥称君九唯公司将对有关混凝土质量不达标引起的问题进行协助,郭山川称混凝土如
果保护的好,是可以达到C30程度的,如果没有达到标准C30的品质,送混凝土的存在欺
诈。郭山川对录音没有异议,但称双方并未约定混凝土标准为C30;录音中有关C30的表述
指的是保护的好可以达到C30强度,具体指的是不能承重,承重会导致强度降低;我方浇筑
完毕后,君九唯公司即开始吊水泥、搬运垃圾。郭山川未就混凝土浇筑完毕后承重情况向一
审法院举证。 关于混凝土来源,案涉混凝土系郭山川向解利敏购买。双方微信聊天记
录中显示郭山川向解利敏询问C30强度混凝土和C25强度混凝土报价,最后确定向解利敏购
买C25强度混凝土。解利敏称其提供的混凝土质量符合约定,是机器搅拌的;现场施工了4
个小时,部分混凝土初凝,郭山川不得不加水浇筑,导致混凝土强度下降。郭山川称其购买
了16方混凝土,每方400元;其现场施工了一个半小时,不存在时间过长和初凝的情况;混
凝土强度下降主要是因为质量原因,后期承重也是一部分原因。 关于各项损失,君九唯
公司主张重新浇筑费用为129047.9元,依据为无锡市筑工程加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筑公
司)提供的报价清单,报价清单施工范围包括一层到四层,项目有切割楼板、模板制作、浇筑
楼板、现浇混凝土结构梁、现浇混凝土结构柱。君九唯公司提供了收据,金额为128000元,
收款单位为金筑公司,事由为盈科13号工程款。君九唯公司称该费用系支付的重新浇筑混凝
土的费用。郭山川对此不予认可。君九唯公司另提供了其与业主之间合同的报价清单,该清
单仅有土建部分,金额合计104573.78元,其中切割楼板、模板制作、浇筑楼板、现浇混凝
土结构梁、现浇混凝土结构柱等项目施工工程量与金筑公司报价清单数量不符。金筑公司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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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庭陈述。 君九唯公司主张工程延期违约金损失28000元,其提供了吴骥杰说明,内容为
混凝土质量不合格,重新浇筑,延误40天,计算违约金28000元。郭山川、解利敏对此不予
认可。 君九唯公司主张垃圾清运费4500元,其中垃圾费用15车,每车200元,共计
3000元;垃圾开票费用15张,每张100元,共计1500元;垃圾开票费用系城管的开票费
用。解利敏、郭山川称垃圾清运无需15车,三车即可装完,对每车价格和垃圾开票单价未提
出异议。 君九唯公司主张重新安装门窗费用12000元,其提供惠山区长安蓝调建材经营
部收据,收据内容为因土建不合格,门窗拆下重新浇筑安装的费用为12000元。郭山川、解
利敏不予认可。惠山区长安蓝调建材经营部未到庭陈述。 关于公证费和鉴定费,君九唯
公司提供公证费发票,发票金额6000元。检测费发票4800元,系君九唯公司自行委托检测
的费用。郭山川、解利敏对此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
明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
偿损失。依照对公证封存样品的鉴定意见、检测报告,结合盈科花园13号业主吴骥杰的陈
述,可以认定郭山川施工所用的混凝土系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混凝土。郭山川与君九唯公司之
间系装饰装修分包合同关系,并非销货买卖关系,郭山川不应认定为混凝土的销售者。案涉
混凝土系由解利敏处出售,解利敏为混凝土的销售者。依照郭山川与解利敏之间的约定,解
利敏至少应当提供强度为C25的混凝土。解利敏未能举证证明其提供了符合国家标准强度的
混凝土,应认定其提供了不具备产品应具备的使用性能的混凝土。案涉混凝土系由君九唯公
司最终使用,君九唯公司系混凝土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解利敏承担赔偿责任。君九唯公
司要求郭山川、解利敏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损失
问题,君九唯公司主张的浇筑费用损失系重新浇筑混凝土的费用。君九唯公司提供的加盖金
筑公司印章的报价清单施工项目系其向业主土建报价清单中的一部分,但施工工程量不相
符。金筑公司也未到庭说明情况。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浇筑混凝土费用系君九唯公司应支出
的施工成本,君九唯公司以重新浇筑的费用作为损失也不具有合理性,一审法院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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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郭山川施工部分不合格,已被全部拆除。君九唯公司向郭山川支付的施工费用应为合理的
施工费用损失。君九唯公司自认支付了65000元施工费用。郭山川予以认可,但主张包含部
分其他项目施工费用,但无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结合郭山川的报价清单,一审法
院对65000元予以确认,解利敏应予赔偿。关于违约金28000元,君九唯公司主张的延误工
期及违约金,与合同、郭山川陈述的施工时间以及吴骥杰陈述均能相互印证,该违约金客观
存在,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拆装门窗费用,君九唯公司仅提供了一张收据,无其他材料
佐证,惠山区长安蓝调建材经营部也未到庭说明情况,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关于垃圾费用,
君九唯公司提供的证据难以达到证明目的,一审法院按照郭山川、解利敏自认的必要垃圾清
运车数量计算,确认为900元。君九唯公司主张公证费用及检测费用合计10800元,有票据
为凭,系合理支出,一审法院予以确认。综上,解利敏应赔偿君九唯公司各项损失合计
104700元。君九唯公司主张的利息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
一、解利敏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君九唯公司各项损失合计104700
元。 二、驳回君九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87元,由解利敏负担2273
元,由君九唯公司负担1714元。上述费用由君九唯公司预交,君九唯公司可自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之日起申请退回解利敏应负担部分案件受理费,解利敏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
向一审法院缴纳应负担部分案件受理费。鉴定费43000元,由解利敏负担。该费用由君九唯
公司预付,解利敏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向君九唯公司直接支付该费用。
【二审上诉人诉称】君九唯公司的上诉请求:1.改判支持一审中君九唯公司要求解利敏、郭
山川支付剩余部分重新浇筑费64047.9元、重新安装门窗费用12000元的诉讼请求。2.本案
上诉费用由解利敏、郭山川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不支持上述剩余部分重新浇筑费和
重新安装门窗费用的理由牵强。 解利敏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君九唯公司
对其的诉求,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其向郭山川销售的混凝土为C25级,案
涉混凝土出现质量问题系郭山川加水和二次加工导致。庭审中解利敏陈述其是案涉混凝土的
运输者,不是销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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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君九唯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解利敏的上
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
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无锡君九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解利敏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02民终612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君九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27R,住所地无锡市建筑西路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滕海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慧,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解利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晔,江苏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山川。
审理经过 上诉人无锡君九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九唯公司)、解利
敏因与被上诉人郭山川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
0206民初3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
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君九唯公司的上诉请求:1.改判支持一审中君九唯公司要求解利
敏、郭山川支付剩余部分重新浇筑费64047.9元、重新安装门窗费用12000元的诉讼请
求。2.本案上诉费用由解利敏、郭山川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不支持上述剩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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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重新浇筑费和重新安装门窗费用的理由牵强。
解利敏辩称:其对君九唯公司上诉请求与理由中的金额和来源不清楚,其不应承
担赔偿责任。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郭山川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
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是:1.重新浇筑费让其承担不合理。重新安装门窗费用应当由
君九唯公司自行承担。2.其向解利敏购买的混凝土质量问题导致君九唯公司的损失,应
当由解利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解利敏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君九唯公司对其的诉求,其不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其向郭山川销售的混凝土为C25级,案涉混凝土出现质量
问题系郭山川加水和二次加工导致。庭审中解利敏陈述其是案涉混凝土的运输者,不是
销售者。
君九唯公司辩称:经鉴定,解利敏提供的混凝土质量确有问题,一审判决认定由
解丽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是正确的,请求依法驳回解丽敏的上诉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郭山川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
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君九唯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郭山川、解利敏共同
赔偿损失合计173547.9元及利息(以173547.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
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计算);2.判令郭山川、解利敏共同支付公
证费6000元,鉴定费4800元。事实与理由:郭山川为其浇筑混凝土,混凝土由郭山川
购买,郭山川购买的混凝土系由解利敏提供,现依据产品质量法要求郭山川和解利敏承
担共同赔偿责任,望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8年3月22日,君九唯公司与吴骥杰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由君九唯公司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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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花园13号装修;合同总造价496000元;因君九唯公司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期竣
工,每延期竣工一天,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二的违约金。2018年4月24日,君
九唯公司与郭山川签订了项目施工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君九唯公司向郭山川发包混凝
土浇筑工程,范围是盈科花园13号,工程质量依照江苏建筑规范标准执行,施工期间从
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5月30日。郭山川施工内容系混凝土浇筑,人工材料均由郭
山川负责。后,郭山川完成混凝土浇筑施工,双方就混凝土质量发生纠纷。
关于施工情况,郭山川称:2018年4月进场施工,2018年5月完工;之后在
2018年6、7月又做了一次,也是一个月左右;混凝土质量发生纠纷后,其未再施工。君
九唯公司对此无异议。关于施工费用,郭山川提供报价清单,清单载明施工面积和总
价,价款共计89563元。郭山川称按照400元/平方米结算,报价清单有一部分未施工,
最后价款应为75000元左右,双方未进行总结算。君九唯公司对施工费用无异议。
关于付款情况,君九唯公司称共计向郭山川支付施工费用65000元,在2018年4
月30日支付25000元,在2018年9月4日支付了4万元。郭山川称对上述付款无异
议,但称9月付款的4万元中有另一个工地的钢筋费用,并非全是本案工程的工程款。
关于混凝土质量,2018年10月18日,君九唯公司委托无锡市锡城公证处进行证
据保全公证,对盈科花园13号相关施工部位取样,取样部位为南阳、北梁、南阳台、北
阳台,并对有关混凝土样品拍照封存。审理中,一审法院委托南京晟天检测科技有限公
司对有关样品进行检测。经鉴定,混凝土强度不符合国家标准。鉴定意见附说明:《钻
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中4个芯样抗压强度离散性较大,最高为11.6Mpa(南阳
台),最低为4.7Mpa(北阳台);《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规定:结构加固用
的混凝土,其强度等级应比原结构、构件提高一级,且不得低于C20级;其性能和质量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规定。《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规定: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C20。郭山川表示对公证书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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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对鉴定意见无异议。解利敏表示对公证书不清楚,看不懂鉴定意见。君九唯公司另
提供滨湖区工程检测站检测报告,该报告载明了公证取样混凝土的强度,混凝土强度代
表值最高14.9Mpa(南阳台1梁),最低7.0Mpa(北阳台梁)。该检测系由君九唯公司自行
委托。郭山川、解利敏对该检测报告不予认可。
审理中,一审法院向盈科花园13号业主吴骥杰调查,吴骥杰称混凝土浇筑施工
完毕后,其发现阳台和平台上发现有渗水,遂用手或其他东西刮擦,发现有碎屑掉落,
送去检测后发现混凝土质量不合格;其遂要求君九唯公司拆卸后重新浇筑,延误了40天
工期,双方按照合同确定违约金28000元,该费用在总工程款中扣除。
关于混凝土质量约定,君九唯公司称其要求郭山川使用C30强度混凝土。君九唯
公司就此提供了对话录音,录音中君九唯公司负责人滕海鸥与郭山川就混凝土质量问题
协商,其中滕海鸥称君九唯公司将对有关混凝土质量不达标引起的问题进行协助,郭山
川称混凝土如果保护的好,是可以达到C30程度的,如果没有达到标准C30的品质,送
混凝土的存在欺诈。郭山川对录音没有异议,但称双方并未约定混凝土标准为C30;录音
中有关C30的表述指的是保护的好可以达到C30强度,具体指的是不能承重,承重会导
致强度降低;我方浇筑完毕后,君九唯公司即开始吊水泥、搬运垃圾。郭山川未就混凝
土浇筑完毕后承重情况向一审法院举证。
关于混凝土来源,案涉混凝土系郭山川向解利敏购买。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
郭山川向解利敏询问C30强度混凝土和C25强度混凝土报价,最后确定向解利敏购买C25
强度混凝土。解利敏称其提供的混凝土质量符合约定,是机器搅拌的;现场施工了4个
小时,部分混凝土初凝,郭山川不得不加水浇筑,导致混凝土强度下降。郭山川称其购
买了16方混凝土,每方400元;其现场施工了一个半小时,不存在时间过长和初凝的情
况;混凝土强度下降主要是因为质量原因,后期承重也是一部分原因。
关于各项损失,君九唯公司主张重新浇筑费用为129047.9元,依据为无锡市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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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加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筑公司)提供的报价清单,报价清单施工范围包括一层到
四层,项目有切割楼板、模板制作、浇筑楼板、现浇混凝土结构梁、现浇混凝土结构
柱。君九唯公司提供了收据,金额为128000元,收款单位为金筑公司,事由为盈科13
号工程款。君九唯公司称该费用系支付的重新浇筑混凝土的费用。郭山川对此不予认
可。君九唯公司另提供了其与业主之间合同的报价清单,该清单仅有土建部分,金额合
计104573.78元,其中切割楼板、模板制作、浇筑楼板、现浇混凝土结构梁、现浇混凝
土结构柱等项目施工工程量与金筑公司报价清单数量不符。金筑公司未到庭陈述。
君九唯公司主张工程延期违约金损失28000元,其提供了吴骥杰说明,内容为混
凝土质量不合格,重新浇筑,延误40天,计算违约金28000元。郭山川、解利敏对此不
予认可。
君九唯公司主张垃圾清运费4500元,其中垃圾费用15车,每车200元,共计
3000元;垃圾开票费用15张,每张100元,共计1500元;垃圾开票费用系城管的开票
费用。解利敏、郭山川称垃圾清运无需15车,三车即可装完,对每车价格和垃圾开票单
价未提出异议。
君九唯公司主张重新安装门窗费用12000元,其提供惠山区长安蓝调建材经营部
收据,收据内容为因土建不合格,门窗拆下重新浇筑安装的费用为12000元。郭山川、
解利敏不予认可。惠山区长安蓝调建材经营部未到庭陈述。
关于公证费和鉴定费,君九唯公司提供公证费发票,发票金额6000元。检测费
发票4800元,系君九唯公司自行委托检测的费用。郭山川、解利敏对此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
未作说明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
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依照对公证封存样品的鉴定意见、检测报告,结合盈科花园13号业
主吴骥杰的陈述,可以认定郭山川施工所用的混凝土系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混凝土。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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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与君九唯公司之间系装饰装修分包合同关系,并非销货买卖关系,郭山川不应认定为
混凝土的销售者。案涉混凝土系由解利敏处出售,解利敏为混凝土的销售者。依照郭山
川与解利敏之间的约定,解利敏至少应当提供强度为C25的混凝土。解利敏未能举证证
明其提供了符合国家标准强度的混凝土,应认定其提供了不具备产品应具备的使用性能
的混凝土。案涉混凝土系由君九唯公司最终使用,君九唯公司系混凝土消费者,有权要
求销售者解利敏承担赔偿责任。君九唯公司要求郭山川、解利敏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于
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损失问题,君九唯公司主张的浇筑费用损失系重新浇筑混凝土的费用。君九
唯公司提供的加盖金筑公司印章的报价清单施工项目系其向业主土建报价清单中的一部
分,但施工工程量不相符。金筑公司也未到庭说明情况。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浇筑混凝
土费用系君九唯公司应支出的施工成本,君九唯公司以重新浇筑的费用作为损失也不具
有合理性,一审法院不予确认。因郭山川施工部分不合格,已被全部拆除。君九唯公司
向郭山川支付的施工费用应为合理的施工费用损失。君九唯公司自认支付了65000元施
工费用。郭山川予以认可,但主张包含部分其他项目施工费用,但无证据证明,一审法
院不予采信。结合郭山川的报价清单,一审法院对65000元予以确认,解利敏应予赔
偿。关于违约金28000元,君九唯公司主张的延误工期及违约金,与合同、郭山川陈述
的施工时间以及吴骥杰陈述均能相互印证,该违约金客观存在,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
于拆装门窗费用,君九唯公司仅提供了一张收据,无其他材料佐证,惠山区长安蓝调建
材经营部也未到庭说明情况,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关于垃圾费用,君九唯公司提供的证
据难以达到证明目的,一审法院按照郭山川、解利敏自认的必要垃圾清运车数量计算,
确认为900元。君九唯公司主张公证费用及检测费用合计10800元,有票据为凭,系合
理支出,一审法院予以确认。综上,解利敏应赔偿君九唯公司各项损失合计104700元。
君九唯公司主张的利息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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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判决:
一、解利敏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君九唯公司各项损失合计
104700元。
二、驳回君九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87元,由解利敏负担2273元,由君九唯公司负担1714元。上述
费用由君九唯公司预交,君九唯公司可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申请退回解利敏应负
担部分案件受理费,解利敏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应负担部分
案件受理费。鉴定费43000元,由解利敏负担。该费用由君九唯公司预付,解利敏于判
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向君九唯公司直接支付该费用。
本院查明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盈科花园13号业主吴骥杰陈述:三个阳台、平台和几根柱子的混凝土
是拆卸重装的。有一两扇门窗拆了重装的,就一些拆装人工费,没有多少费用。
君九唯公司提供的金筑公司的电子报价中切割楼板的费用共计12945.4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解利敏二审中关于其系向郭山川运输而非销售案涉混凝土的
陈述不成立,理由是:郭山川陈述其系向解利敏购买混凝土并支付费用;二人的微信聊
天记录亦证明双方商谈了买卖混凝土事宜的具体细节,包括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价格
等,且郭山川通过微信向解利敏支付了混凝土的费用;解利敏在上诉状中亦认可其系向
郭山川销售混凝土。
关于君九唯公司损失的承担主体问题。君九唯公司与郭山川之间系装饰装修分包
合同关系,郭山川与解利敏系混凝土买卖合同关系。君九唯公司并非案涉混凝土的消费
者,其损失亦非因产品瑕疵造成他人损害时所负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君九唯公司突破
合同相对性,直接要求解利敏赔偿损失,无法律依据,一审判决由解利敏对君九唯公司
承担赔偿责任错误。君九唯公司的损失系因郭山川履行装饰装修分包合同不符合约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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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郭山川应当对君九唯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郭山川承担责任后可向解利敏
行使追偿权,另可提出主张。
一审判决支持的君九唯公司的损失,包括支付的施工费用65000元、工程延期违
约金损失28000元、垃圾清运费900元、公证及检测费用10800元,并无不当。
关于君九唯公司主张的剩余部分重新浇筑费。由于之前郭山川浇筑的不合格部分
应当拆除后才能重新浇筑,拆除费用必然发生且已经发生,应予支持。对于拆除费用的金
额,虽然君九唯公司提供了金筑公司的电子报价,但金筑公司并未出庭说明情况,本院
酌定拆除费用5000元。其余重新浇筑费用,因系君九唯公司应支出的施工成本,作为损
失不具有合理性,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君九唯公司主张的重新安装门窗费用,由于君九唯公司提供的惠山区长安蓝
调建材经营部出具的收据,惠山区长安蓝调建材经营部未到庭说明情况,而该费用也是因
案涉混凝土不合格导致必然发生且已经发生的,本院酌情支持2000元。
解利敏二审中关于案涉混凝土出现质量问题系郭山川加水和二次加工导致的上诉
理由不成立,理由是:对于上述陈述,解利敏并无证据证明,且君九唯公司和郭山川均
不认可。
综上,君九唯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解利敏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
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206民初3706号民事判决;
二、郭山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无锡君九唯装饰设计工程有
限公司各项损失合计111700元。
三、驳回无锡君九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解利敏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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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987元,由郭山川负担2273元,由无锡君九唯装饰设计工程有
限公司负担1714元;鉴定费43000元,由郭山川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987元,由郭
山川负担2315元,由无锡君九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72元,由解利敏负担100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谢 伟
审判员 仓 勇
审判员 周 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臧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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