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7日发(作者:写字楼设计装修公司)
玛氏箭牌营销管理有限公司、辛颖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4
【案件字号】(2020)鲁07民终785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宝成邵淼刘宇宁
【审理法官】王宝成邵淼刘宇宁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玛氏箭牌营销管理有限公司;辛颖
【当事人】玛氏箭牌营销管理有限公司辛颖
【当事人-个人】辛颖
【当事人-公司】玛氏箭牌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郭斐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王瑞国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郭斐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王瑞国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郭斐王瑞国
【代理律所】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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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玛氏箭牌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辛颖
【本院观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
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上诉人是否
应当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赔偿金的问题。关于玛氏箭牌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主张辛颖违反其公司
同事手册的规定,不应当支付其经济赔偿金的上诉理由,本案中,上诉人以被上诉人在2017
年7月27日的违纪行为与其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经查,该违纪事由并非发生在被上诉人
在上诉人处工作期间,而是发生在辛颖在玛氏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双方劳动
合同已于2018年9月1日解除。上诉人公司作为玛氏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上诉人与辛颖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一审法院认定玛氏箭牌营销
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责任主体承担支付辛颖经济赔偿金并无不当,二审中上诉人未提交相应证
据推翻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证据,故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主
张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玛氏
箭牌营销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
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
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玛氏箭牌营销管理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04: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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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为玛氏箭牌糖果(中国)有限
公司前身。2009年7月1日,辛颖进入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工作,2011年9月1日,双
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
止,辛颖担任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业务部门综合渠道销售主任职务。2013年1月1日,
辛颖与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自2013年1月
1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辛颖担任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业务北区部门重点客户主任
职务。2018年8月31日,玛氏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作为甲方、辛颖作为乙方、玛氏箭
牌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丙方签订同事转移协议,约定:鉴于乙方与甲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为整合业务资源,由丙方对整合后的玛氏箭牌糖果中国相关业务涉及人员进行统一管理,乙
方将转移至丙方工作,乙方同意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并受雇于丙方,丙方同意聘用乙方。协
议第一条同事转移:1.1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双方的劳动关系自2018年9月1日起解除。
1.2本协议签订之后,乙方将同时与丙方签署劳动合同及相关附件。在此前提下,乙丙双方
的劳动关系将自双方签署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建立。1.3本协议签订之后,丙方将向乙方提
供其制定和颁布的规章制度。乙方同意遵守该规章制度,并将根据丙方的要求,通过签署书
面文件的形式承认其收到丙方的规章制度。第二条薪酬和福利:2.1乙方转移至丙方后,将
接受丙方的薪酬福利体系及管理制度。2.2丙方将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如需要,甲乙
双方将依法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第三条工作年限:3.1乙方在甲方被承认的工作年限由
丙方承接,即乙方在丙方处的工作年限按照乙方在甲方和丙方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第四条
未休年假:4.1乙方在受雇于甲方期间未休完的年假将由丙方按照其规章制度进行承接。乙
方转入丙方后,其应当享受的年假将按照丙方的规章制度执行。2018年9月1日,辛颖、玛
氏箭牌营销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自2018年9月1日起
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辛颖担任玛氏箭牌营销管理有限公司销售部门地区销售高级主管职
务,工作时间为标准工时制: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
时;辛颖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人民币7458.23元/月。2018年9月6日,玛氏箭牌营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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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向辛颖送达违纪辞退通知函,载明:由于辛颖的行为违反了玛氏箭牌营销管理有限
公司同事手册纪律政策的有关规定,根据违纪处分政策,给予辛颖违纪辞退处分,玛氏箭牌
营销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与辛颖解除劳动合同,辛颖的最后工作日为2018年9月7日。该通知
函附件违纪事由载明:辛颖在向公司申请销售费用时,使用虚假支持文件进行申请,导致公
司超出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经公司查证,违纪事实存在。2019年1月30日,玛氏箭牌营
销管理有限公司向辛颖发放工资9548.88元,工资明细中载明剩余法定假天数7天,法定假
工资5955.33元。另查明,辛颖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6967.59元。后辛颖向潍坊市劳动
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玛氏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支付辛颖经济补偿金
69923.14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707.2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潍劳人仲
案字〔2018〕390号仲裁裁决:一、玛氏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支付辛颖经济补偿
66192.11元;二、驳回辛颖的其他仲裁请求。玛氏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
决,向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不支付辛颖经济补偿66192.11元,诉
讼费用由玛氏箭牌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5
日作出(2018)粤0112民初7808号民事判决,判决玛氏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无需向辛颖
支付经济补偿66192.11元。2019年4月17日,辛颖向潍坊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要求玛氏箭牌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132384.22元、未休年休假工资
5125.58元。同日,该仲裁委员会以辛颖的仲裁请求已做处理为由,作出潍劳人仲案字
〔2019〕15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玛氏箭牌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是否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支付辛颖赔偿金;二、玛氏箭牌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是否支付辛颖未
休年休假工资。
【二审上诉人诉称】玛氏箭牌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判决撤销潍坊市奎文区人
民法院(2020)鲁0705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
求;2.依法判决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综上所述,玛氏箭牌营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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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
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玛氏箭牌营销管理有限公司、辛颖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7民终785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玛氏箭牌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
济技术开发区友谊路111号201室,组织机构代码MA59B9F47。
法定代表人:刘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斐,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辛颖。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国,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玛氏箭牌营销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辛颖劳动争议一案,不
服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20)鲁0705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
诉。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玛氏箭牌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判决撤销潍坊市奎
文区人民法院(2020)鲁0705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
人的诉讼请求;2.依法判决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辛颖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应法律正确,证据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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凿,程序合法,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辛颖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玛氏箭牌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辛颖赔偿
金132,384.22元;2.玛氏箭牌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辛颖未休年休假工资5125.58元;
3.诉讼费用由玛氏箭牌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为玛氏箭牌糖果(中
国)有限公司前身。2009年7月1日,辛颖进入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工作,2011年9
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14
年12月31日止,辛颖担任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业务部门综合渠道销售主任职务。
2013年1月1日,辛颖与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无固
定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辛颖担任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
业务北区部门重点客户主任职务。2018年8月31日,玛氏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作为
甲方、辛颖作为乙方、玛氏箭牌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丙方签订同事转移协议,约定:
鉴于乙方与甲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为整合业务资源,由丙方对整合后的玛氏箭牌糖果中
国相关业务涉及人员进行统一管理,乙方将转移至丙方工作,乙方同意与甲方解除劳动
关系并受雇于丙方,丙方同意聘用乙方。协议第一条同事转移:1.1经甲乙双方一致同
意,双方的劳动关系自2018年9月1日起解除。1.2本协议签订之后,乙方将同时与丙
方签署劳动合同及相关附件。在此前提下,乙丙双方的劳动关系将自双方签署劳动合同
生效之日起建立。1.3本协议签订之后,丙方将向乙方提供其制定和颁布的规章制度。乙
方同意遵守该规章制度,并将根据丙方的要求,通过签署书面文件的形式承认其收到丙
方的规章制度。第二条薪酬和福利:2.1乙方转移至丙方后,将接受丙方的薪酬福利体系
及管理制度。2.2丙方将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如需要,甲乙双方将依法办理社会保
险转移手续。第三条工作年限:3.1乙方在甲方被承认的工作年限由丙方承接,即乙方在
丙方处的工作年限按照乙方在甲方和丙方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第四条未休年假:4.1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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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在受雇于甲方期间未休完的年假将由丙方按照其规章制度进行承接。乙方转入丙方
后,其应当享受的年假将按照丙方的规章制度执行。2018年9月1日,辛颖、玛氏箭牌
营销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自2018年9月1日起至
法定终止条件出现,辛颖担任玛氏箭牌营销管理有限公司销售部门地区销售高级主管职
务,工作时间为标准工时制: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
小时;辛颖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人民币7458.23元/月。2018年9月6日,玛氏箭牌营销
管理有限公司向辛颖送达违纪辞退通知函,载明:由于辛颖的行为违反了玛氏箭牌营销
管理有限公司同事手册纪律政策的有关规定,根据违纪处分政策,给予辛颖违纪辞退处
分,玛氏箭牌营销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与辛颖解除劳动合同,辛颖的最后工作日为2018年
9月7日。该通知函附件违纪事由载明:辛颖在向公司申请销售费用时,使用虚假支持文
件进行申请,导致公司超出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经公司查证,违纪事实存在。2019年
1月30日,玛氏箭牌营销管理有限公司向辛颖发放工资9548.88元,工资明细中载明剩
余法定假天数7天,法定假工资5955.33元。另查明,辛颖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
6967.59元。后辛颖向潍坊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玛氏箭牌糖果
(中国)有限公司支付辛颖经济补偿金69,923.14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707.2元。该仲裁
委员会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潍劳人仲案字〔2018〕390号仲裁裁决:一、玛氏箭牌糖
果(中国)有限公司支付辛颖经济补偿66,192.11元;二、驳回辛颖的其他仲裁请求。玛
氏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要求其不支付辛颖经济补偿66,192.11元,诉讼费用由玛氏箭牌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承担。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8)粤0112民初7808
号民事判决,判决玛氏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无需向辛颖支付经济补偿66,192.11
元。2019年4月17日,辛颖向潍坊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玛氏
箭牌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132,384.22元、未休年休假工资5125.58元。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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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仲裁委员会以辛颖的仲裁请求已做处理为由,作出潍劳人仲案字〔2019〕157号不予受
理通知书。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玛氏箭牌营销管理有限公
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支付辛颖赔偿金;二、玛氏箭牌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是否
支付辛颖未休年休假工资。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
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
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
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案中,玛氏箭牌
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以辛颖违纪为由将其辞退,但该违纪事由并非发生在辛颖在玛氏箭牌
营销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期间,玛氏箭牌营销管理有限公司虽辩称玛氏箭牌糖果(中国)有
限公司与玛氏箭牌营销管理有限公司系母子公司关系,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子公司具
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与母公司属于不同的法人机构,玛氏箭牌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不能
以辛颖在其他公司的违纪事由对其作出辞退处理,玛氏箭牌营销管理有限公司辞退辛颖
的情形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另
《同事转移协议》约定,辛颖在玛氏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的工作年限由玛氏箭牌营
销管理有限公司承接,故辛颖要求玛氏箭牌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132,384.21元
(6967.59元×9.5个月×2)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2019年1月30日,玛氏箭牌营
销管理有限公司向辛颖发放工资9548.88元,辛颖认可收到上述款项,但称不清楚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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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是什么钱。该工资明细中载明法定假工资5955.33元,结合玛氏箭牌营销管理有限公
司的陈述,能够认定该笔款项中包含辛颖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即玛氏箭牌营销管理有限
公司已经支付辛颖未休年休假工资,故辛颖的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四
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一百五十二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法规规定,判决:一、玛氏箭牌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于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辛颖赔偿金132,384.21元;二、驳回辛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
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玛氏箭牌营销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
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上诉
人是否应当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赔偿金的问题。关于玛氏箭牌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主张辛颖
违反其公司同事手册的规定,不应当支付其经济赔偿金的上诉理由,本案中,上诉人以
被上诉人在2017年7月27日的违纪行为与其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经查,该违纪事
由并非发生在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工作期间,而是发生在辛颖在玛氏箭牌糖果(中国)有
限公司工作期间,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18年9月1日解除。上诉人公司作为玛氏箭牌糖
果(中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诉人与辛颖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合
法有效,一审法院认定玛氏箭牌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责任主体承担支付辛颖经济赔偿
金并无不当,二审中上诉人未提交相应证据推翻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证据,故对上诉
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主张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应由被上诉人承
担,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玛氏箭牌营销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
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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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玛氏箭牌营销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王宝成
审判员 邵 淼
审判员 刘宇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新艳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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