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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在廊坊东方职业技术学院基础上建立河北东方学院的函
2023年9月20日发(作者:仲昂)

教育部关于同意在廊坊东方职业技术学院基础上建立河北东方学院的函

制定机关 教育部

公布日期 2016.01.12

施行日期 2016.01.12

文号 教发函[2016]6

主题类别 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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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在廊坊东方职业技术学院基础上建立河北东方学院的函

教发函[2016]6

河北省人民政府:

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廊坊东方职业技术学院升格本科院校的设置申请,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

教育促进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

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在廊坊东方职业技术学院基础上建立河北东方学院,标识码为4113014225;同时

撤销廊坊东方职业技术学院的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河北东方学院系本科层次的民办普通高校,由你省负责管理。

二、学校主要培养服务区域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

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6000人。

四、学校本科专业的增设问题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同意首批设置本科专业6个,即物联网工程、交

通运输、医学影像技术、护理学、汽车服务工程、财务管理。

五、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定位、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情况进行评估。

望你省加强对该校的指导和支持,结合优化区域高等教育结构布局的需要,引导学校按照办学定位,

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强学校发展战略规划研究,加强内涵建设,创新人才

培养模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就业率,促进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为河北省的经济发展和

社会进步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河北东方学院章程

教育部

2016112

河北东方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院规范办学、健康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河北东方学院

英文名称: Hebei Oriental College

学校地址:廊坊市开发区东方大学城圣陶路,邮编:065001

第三条 学院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四条 办学宗旨: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公益民办、坚持立

德树人、坚持内涵建设,集中优势,提高质量,推动可持续发展;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紧紧围绕服务社会、

促进就业,探索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模式;坚持“应用为本、特色立校,产教融合、协同育人,就业导向、

创新机制”,按照京津冀协同发展和地方产业结构调整的实际需求来办学,走专业集群、产教融合、特色办

学、科学发展的道路。

办学定位:立足河北、面向全国、服务京津冀,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大力培养社会急需的应用

型、技术技能型人才,把学院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的应用技术类型本科高等学校。

第五条 学院举办者是廊坊开发区东方大学城中新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是河北省教育厅,

登记管理机关为河北省民政厅。学院依法接受审批机关、登记机关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办学层次和形式: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历教育,本科教育学制4年、高职教育学制3年。学

院根据社会需要,充分利用办学资源,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

第七条 学科门类:坚持以工程技术类与电子信息类专业为主体、以现代服务和管理类专业为两翼的

专业体系布局,涵盖工学、医学、管理学、农学、艺术学等5个学科门类。

办学规模:学院设置初期,在校生规模稳定在6000人左右。

第八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规范,创新办学理念、体制、机制和模式,

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坚持民主管理、院务公开,依法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

第二章 内部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理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理事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

人,院长由理事会聘任。

第十条 理事会构成:

理事会成员由学院院长和2名举办者代表、2名行业代表、2名教职工代表等7人组成,其中三分之一

以上的理事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理事按照理事会章程推选。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解聘院长、副院级领导;

(二)修改学院章程,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和理事会章程;

(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审定学院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八)决定学院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成员参加方能召开。理事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

多数的原则。讨论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议对所议事项做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名并

对同意决定的事项承担责任。理事会纪要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院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

件。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领导理事会工作,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学院签署或授权专人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独立行使对理事会成员和院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

监事由举办者代表和教职工代表共5人组成,其中举办者代表1人由举办者确定,教职工代表4人由

学院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召集人由监事会成员推选产生。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每届任

4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院财务;

(二)对理事会会议的决定及其实施进行监督;

(三)对理事会成员、学院领导执行法律、法规或学院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学院设院长1人。院长由理事会聘任和解聘,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院长人选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

院长任期为4年,经理事会聘任,可连任。

第十八条 院长对理事会负责,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院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九条 学院设副院长3-5人。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院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院长指定的副院长

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学院按照科学、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教育教学及行政管理工作机构,并

赋予各机构相应的管理和服务职责。各机构根据职责和制度规定开展工作。

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二十一条 学院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有关文件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河北

东方学院委员会。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

则,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二)参与学院重大问题决策,支持学院决策机构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在依法办学和规范办学中起

到监督作用,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

(三)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部门反映学院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

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全面加强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八)督促检查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第二十二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办学活动中自觉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委派的督导专员的监督、

指导。

第二十三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和教学科研计划,评定教学、科研成果,

组织学术活动等。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监督、指导学院的教学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不断提

高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和授予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院成立以教职工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一届,每学年召开

一次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院的重大事项,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

权力。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院长工作报告;

(二)审议学院拟定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教育教学改革方案;

(三)审议通过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领导机构人员。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学院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

作机构,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学院依据有关规定,鼓励、支持学生组建共青团、学生会及学生社团组织,并提供必要

条件支持学生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三章 学生

第三十条 学院严格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凡按有关规定录取或转入的学生,

即取得学院的学籍。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三十一条 学院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

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院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学生配备辅导员、班主任,

加强对学生服务、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依法维护学生权益。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平等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三)按照规定参加社会实践、学生社团活动;

(四)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选择辅修专业、选修课程;

(五)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

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行为习惯;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三)遵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四)完成教学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学院学业考核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学院建立学生校内申诉制度。学生对学院给予的处分如有异议,可以根据校内申诉的有

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三十八条 学院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鼓励学生到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一线就业。

第三十九条 学院严格执行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制度。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与备案的内容一致。

未经审批机关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发布。

第四章 教师和职工

第四十条 学院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

职条件。学院注重“双师型”人才的选拔和培养。

第四十一条 学院聘用教师、职工,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第四十二条 学院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院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劳动合同确定。

第四十三条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

保险。

第四十四条 学院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聘任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

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第四十五条 学院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四十六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

学院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规定予以处分。

第四十七条 学院建立并实行教师年度工作考核制度。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

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与解聘、职务与工资调整、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 学院从社会聘请专家学者、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能人员和知名人士担任兼

职教师。

兼职教师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四十九条 学院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

则。

第五十条 学院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

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

第五十一条 学院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强社

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综合素质的提高。

第五十二条 学院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

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五十三条 学院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积极吸纳社会资源,与外界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

开发、共建实训基地,创新人才培养体制、机制和模式,努力服务社会。

第五十四条 学院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和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

评估。

第六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五十五条 截至2015731日,学院拥有自有产权的土地538.8亩,校舍建筑面积176621.41

平方米,教学行政用房面积122635.82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总值4630万元,图书42.5万册。

第五十六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五十七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投入;

(二)在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收入;

(三)政府、校企合作单位资助;

(四)社会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 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按培养成本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报物价部门批准并公示;

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五十九条 学院办学积累主要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校外借款和担保,不得

转让和分红。

第六十条 学院坚持公益性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应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的比例提取

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六十一条 学院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六十二条 学院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院在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十三条 学院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院长时,按规定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七章 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四条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理事会同意,报审批

机关核准。

第六十五条 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院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六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七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办学:

(一)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经举办者提出,理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六十八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院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

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学院终止后,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院理事会讨论通过、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属学院理事会,章程的修订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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