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云预测未来十年房价-已清仓证券是什么意思

2023年9月28日发(作者:段子俊)
建材价格猛涨!施⼯单位风险全担?多省市明确:应当调整价差,补签协议!
近期,建设⼯程所⽤的钢材、⽔泥、⼲粉砂浆等建筑材料价格持续上涨。5⽉10⽇,钢材更是突破6000元⼤关。建材价
格上涨,施⼯单位风险如何承担?
◎上海:早盘建材市场价格⼤幅补涨350;
◎北京:早盘建材市场价格累涨420;
◎杭州:早盘建材市场价格⼤涨350。
◎上海、⼴东地区价格暂稳。
◎⼴东、上海地区价格暂稳;
◎云南:保⼭地区部分品牌袋装⽔泥通知上调30元/吨;
◎四川:⽢孜州地区主流品牌⽔泥市场报价⼩幅上涨30元/吨,德绵地区预计15⽇起⽔泥价格上涨30元/吨;
◎河北:承德地区主流品牌⽔泥市场报价⼤幅上涨50元/吨,⽯家庄地区主流品牌⽔泥市场报价上涨40元/吨;
◎⼭东:威海地区主流品牌⽔泥市场报价上涨10-20元/吨;
◎福建:南平地区⽔泥市场报价上涨30元/吨。
◎深圳、上海地区价格暂稳;
◎重庆:重庆地区砂⽯价格上涨2元/吨;
◎福建:泉州地区砂⽯价格上涨2-5元/吨。
◎西北:该地区价格较昨⽇上涨67元/吨;
◎华东:该地区价格较昨⽇上涨51元/吨;
◎东北:该地区价格较昨⽇上涨50元/吨;
◎华北:该地区价格较昨⽇上涨49元/吨。
◎华东:该地区低标、⾼标价格较昨⽇分别上涨100元/吨;
◎西南:该地区低标、⾼标价格较昨⽇分别上涨100元/吨;
◎华南:该地区低标价格较昨⽇上涨100元/吨,⾼标价格较昨⽇上涨50元/吨;
◎东北:该地区低标价格较昨⽇上涨100元/吨;
◎⼭东:该地区⾼标价格较昨⽇上涨50元/吨。
◎上海、⼴东地区价格暂稳;
◎河南:郑州地区矿渣粉价格整体上涨15元/吨;
◎⼭西:晋城地区主流品牌矿渣粉价格上涨15元;
◎重庆:重庆地区矿渣粉价格上涨10元/吨。
◎上海、杭州、南京地区价格较昨⽇上涨40元/⽅。
◎上海、杭州、南京地区⽇租价格暂稳。
◎上海、杭州地区价格暂稳。
螺纹钢价格
5⽉10⽇Myspic螺纹钢绝对价格指数6234.00,⽇环⽐上涨8.59%。全国31个主要城市HRB400E(20mm)螺纹钢均价
6274元/吨,上涨507元/吨。重点城市:北京6290元/吨,上涨490元/吨;上海6120元/吨,上涨440元/吨;⼴州6250元/
吨,上涨470元/吨;西安6180元/吨,上涨500元/吨。
⽔泥价格
5⽉10⽇⽔泥价格指数512.48,⽇环⽐下降0.2%,全国26个主要城市P.O42.5散装⽔泥均价468元/吨,较上个交易⽇下
跌2元/吨。重点城市:北京480-500元/吨;上海575-626元/吨;⼴州540-560元/吨;西安420-430元/吨。
混凝⼟价格
5⽉10⽇混凝⼟指数463.92,⽇环⽐下降0.13%,全国34个主要城市C30现款、⾮泵均价439元/⽅,较上个交易⽇下跌1
元/⽅。重点城市:北京435-455元/⽅;上海500-520元/⽅;⼴州610-630元/⽅;西安490-510元/⽅。
砂⽯价格
5⽉10⽇砂⽯均价114元/吨,⽇环⽐持平。全国重点城市主流规格砂⽯市场报价:上海天然砂159元/吨、机制砂133元/
吨、碎⽯121元/吨;⼴州天然砂177元/吨、机制砂137元/吨、碎⽯125元/吨;西安天然砂125元/吨、机制砂105元/吨、
碎⽯100元/吨。
相关规定如下:
01
2019年12⽉,住建部、国家发展改⾰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程总承包管理办法》,⾃2020年3⽉
1⽇起施⾏。
该《办法》明确规定,主要⼯程材料、设备、⼈⼯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风险
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五条 建设单位和⼯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主要⼯程材料、设备、⼈⼯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程费⽤和⼯期的变化;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的⼯程费⽤和⼯期的变化;
(五)不可抗⼒造成的⼯程费⽤和⼯期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在合同中约定。
⿎励建设单位和⼯程总承包单位运⽤保险⼿段增强防范风险能⼒。
02
早在2007、2008年,因⼈⼯、材料、台班价格出现持续⼤幅度的涨落,全国多个省份已出台⽂件,就“合同中未明确或
强⾏约定承包⼈承担全部风险”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发承包双⽅需签订补充协议,进⾏价差调整。
在《建筑⼯程施⼯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中,有如下规定:
第三条 建筑⼯程施⼯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的原则。
第⼗三条 发承包双⽅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03
最近⼏年,多地也分别针对建筑材料价格上涨问题发⽂,要求切实维护施⼯企业权利。
⼴东
⼴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
粤建市函〔2018〕2058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受宏观政策、基建投资加⼤等影响,我省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异常,砂⽯、⽔泥、砂浆、混凝⼟等价格出现了
不同程度的上涨,超出了发承包双⽅所能预见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严重影响了施⼯合同的正常履⾏,给⼯程施⼯带来
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合理降低⼯程建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切实维护发承包双⽅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程施⼯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
和《⼴东省建设⼯程造价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的原
则,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
⼀、⾼度关注建材价格异常变化,积极调节市场供需平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届四次全会和省政府召开的全省上半年经济分析会的部署,按
照“稳增长、促改⾰、调结构、惠民⽣、防风险”的有关⼯作要求,进⼀步推进⼯程项⽬的建设和管理,积极主动会同⽔
利、国⼟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砂⽯等建材管理的动态协作⼯作机制,规范河、湖砂的采集活动,⼴泛开辟⽤砂来
源渠道,以满⾜全省建设⼯程特别是涉及民⽣的重点⼯程项⽬对合格⼯程⽤砂的需求。
⼆、强化建材价格信息的动态发布,引导市场主体正确研判建材价格⾛势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落实《⼴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程造价监管
的意见〉的通知》(粤建价〔2017〕248号)的规定,加强对市场价格⾛势的监测、预研、预警,动态调整发布周期,
及时发布⼈⼯和钢材、⽔泥、砂⽯、砂浆、混凝⼟及混凝⼟制品等主要材料价格以及各类造价指标指数,引导建筑市场
主体对建材价格的变化进⾏研判,为⼯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提供⽀撑。
三、提⾼发承包双⽅的风险意识,合理确定建材价格
近期砂⽯、⽔泥、预拌砂浆、混凝⼟及混凝⼟制品等材料价格的波动,客观因素较多,超出了发承包双⽅按以往经验所
能预见与避免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已造成合同双⽅利益的严重失衡,在编审⼯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图预算、
招标控价、投标投价、发承包合同的签订、⼯程结算(决算)时,发承包双⽅应进⼀步增强⼯程风险意识。
⼀是建设单位在⼯程建设全过程应充分考虑建材价格波动对⼯程质量、安全、⼯期和造价的影响。
⼆是投标⼈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建材价格波动存在的风险因素,合理报价,确保⼯程质量和施⼯安全,保证⼯程按期交
付使⽤。
三是发承包双⽅签订发承包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可调价的主要材料范围,合理约定主要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及
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公平分担主要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风险,以保障⼯程的顺利实施。
四是涉及建设⼯程⼈⼯、材料、施⼯机具台班价格波动异常,超出发承包双⽅按以往经验所能预见与避免的范围和承担
的风险的,可参照《建设⼯程⼯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9.8.2条原则重新协商合同价款调整⽅法。
四、加⼤建材价格争议的调解⼒度,确保⼯程建设顺利实施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建⽴健全⼯程建材价格争议调解机制,对发承包双⽅提出的建材价
格争议,要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快速调解,以促进⼯程建设顺利实施。
吉林
关于调整建设⼯程材料价格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吉建造〔2017〕13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2017年下半年,全省建设⼯程材料价格出现⼤幅增长,其涨幅和影响时间是发承包双⽅在⼯程发包和投标报价时⽆法预
测的。合同中对价格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解决办法不约定或约定不明,造成合同缺陷,是合同当事双⽅的责任。
为合理确定⼯程造价,确保⼯程质量和施⼯安全,根据《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筑⼯程施⼯发包与承包计价
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建设⼯程材料价格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各市地州建设⾏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布本地区的市场材料价格及综合价格,以指导建设⼯程招标投标和⼯程结算。
⼆、各⼯程造价咨询企业、⼯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和招标⽂件时,应考虑物价上涨对⼯程造价的
影响。
三、发承包双⽅应按照⼯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就材料价差调整等问题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承包⼈采购材料和⼯程设备,合同中对材料和⼯程设备价格未明确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未明确调整办法的,其主要
材料和⼯程设备,价差在5%以内(含5%)的,由施⼯单位承担;超过5%以上部分的价差,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承发包双⽅应进⼀步增强⼯程承包风险意识,招标⼈应在招标⽂件和合同中,充分考虑物价上涨对⼯程质量、施⼯
安全和⼯期的影响,明确约定材料价格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后的调整办法。投标⼈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价格风险因
素并计算相应的风险费⽤,不得盲⽬压价,确保⼯程质量和施⼯安全,保证⼯程按期交付使⽤。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1⽉1⽇
陕西
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
陕建发〔2018〕284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杨凌⽰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规划
建设局,神⽊市、府⾕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企业:
近期,由于受市场多种因素的影响,我省范围内的砂、⽯、⽔泥、⼲拌砂浆、商品混凝⼟等建筑材料的价格均出现较⼤
幅度的上涨,尤其是近两个⽉以来,个别材料出现了供应严重紧缺的情况,从⽽导致短期内建筑材料价格⼤幅上涨。
⼯程项⽬各⽅主体应做好市场环境变化下的风险应对,按照市场风险共担的原则,注意做好以下⼏⽅⾯⼯作,确保⼯程
建设的顺利进⾏。
1.在⼯程项⽬合同中严禁强⾏约定承包⼈承担全部风险。
2.新建⼯程项⽬合同中,⼀定要充分考虑到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的风险,根据⼯程具体情况和⾃⾝能⼒,合理确定各⽅应
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的范围。
3.在建⼯程项⽬合同中⽆风险约定或风险约定不明确,双⽅应客观⾯对市场价格波动现实,合理分担风险。
4.严禁商品混凝⼟、预拌砂浆企业借机涨价,各级管理部门应对涉嫌企业严肃查处。
4.严禁商品混凝⼟、预拌砂浆企业借机涨价,各级管理部门应对涉嫌企业严肃查处。
5.各市(区)⼯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市场材料价格动态变化,充分利⽤现有信息⼿段增加发布频次,确保发布
的信息与市场同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9⽉3⽇
佛⼭
中⼭
深圳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我市建设⼯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在去产能和加强环境治理等因素的多重影响下,全国建筑材料价格普遍上涨。深圳市属于矿产资源严重匮乏
的城市,砂、⽯等原材料主要靠周边省市供给,受上游市场影响较⼤,引起砂⽯、混凝⼟价格涨幅较⼤,超出了发承包
双⽅所能预见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
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合理降低⼯程建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切实维护发承包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程施⼯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16号)和《深圳市建设⼯程造价管理
规定》(深圳市⼈民政府令第240号),并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就加强建设⼯程材料价格风险管
控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严格执⾏相关规定,确保项⽬顺利实施
各招标⼈应严格执⾏《⼴东省建设⼯程造价管理规定》(⼴东省⼈民政府令第205号)第⼆⼗五条和《建设⼯程⼯程量清
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2.1条的规定,在招标⽂件、施⼯合同中明确可调价的主要材料范围,合理约定材料
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以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由发承包双⽅公平合理分担主要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禁⽌在施
⼯合同中设置不调差等⽆限风险条款。
⼆、风险共担,协商调整⼯程造价
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开⼯或已签订施⼯合同的建设⼯程项⽬,已签封闭合同的,按合同执⾏;如施⼯合同中对砂⽯、⽔
泥、预拌砂浆、混凝⼟及混凝⼟制品等材料调差未进⾏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可按照平等⾃愿、公平合理的
原则重新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对2018年7⽉以后(含7⽉)实施的⼯程量中的材料价差予以调整。
三、提⾼⼯程风险意识,合理确定建材价格
建设单位在⼯程建设全过程应充分考虑建材价格波动对⼯程质量、安全、⼯期和造价的影响,在招标备案环节书⾯承诺
不在招标⽂件中设置⽆限风险条款。投标⼈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建材价格波动存在的风险因素,合理报价,确保⼯
程质量和施⼯安全,保证⼯程按期交付使⽤。发承包双⽅在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中设置建材调价条款,按公平合理原
则,分担主要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9年1⽉17⽇
济南
2018年1⽉30⽇,济南市住建委印发《关于加强⼯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济建标字〔2018〕2
号),明确⼯程计价中应推⾏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原则,承包⼈应有限度承担材料价格等市场风险。
1、按照《建设⼯程⼯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要求,不得采⽤⽆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
价中的风险内容和幅度。
2、合同中已经采⽤⽆限风险、所有风险等表述对材料价格风险进⾏明确约定的,发承包双⽅可在协商基础上调整⼯程
造价,并签订补充协议。调整的范围限定于主要材料。主要材料价格发⽣波动时,波动幅度在±5%以内(含5%)的,
材料价差不进⾏调整;波动幅度超出±5%的,按照超出部分调整材料价差。
3、调整办法参照《建设⼯程⼯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附录“A.2 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和《建设⼯程
施⼯合同(⽰范⽂本)》(GF-2017-0201)通⽤合同条款“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中“第2种⽅式:采⽤造价信息
进⾏价格调整”的有关规定进⾏。
附:
《建设⼯程施⼯合同(⽰范⽂本)》
(GF-2017-0201)
11. 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可以在专⽤合
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种⽅式对合同价格进⾏调整:
第1种⽅式:采⽤价格指数进⾏价格调整。
……
第2种⽅式:采⽤造价信息进⾏价格调整。
合同履⾏期间,因⼈⼯、材料、⼯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机械使⽤费按照国家或省、⾃治
区、直辖市建设⾏政管理部门、⾏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机械使⽤费系数进⾏调
整;需要进⾏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审批,发包⼈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
同价格的依据。
(1)⼈⼯单价发⽣变化且符合省级或⾏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应按省级或⾏业建设主管
部门或其授权的⼯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费等⽂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对⼈⼯费或⼈⼯单价的报价⾼于发布价
格的除外。
(2)材料、⼯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
①承包⼈在已标价⼯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期间材
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在已标价⼯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于基准价格的:除专⽤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期间材
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在已标价⼯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期间材
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核对,发包⼈确认⽤于⼯程时,发包⼈应确认采购材料的
数量和单价。发包⼈在收到承包⼈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
⼈事先核对,承包⼈⾃⾏采购材料的,发包⼈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在招标⽂件或专⽤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
⾏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机械台班单价或施⼯机械使⽤费发⽣变化超过省级或⾏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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