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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2日发(作者:)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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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武汉红杉树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和平街团结大道1088号13栋2F-D-009号。

法定代表人:夏志元,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雨,湖北搏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云威,湖北搏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谭浩,*,200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武汉市尚邦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和平街团结大道1088号铁机盛世家园18栋2F-D-022号。

法定代表人:宁刚。

原告武汉红杉树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浩、被告武汉市尚邦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2022年3月3日立案受理的***********仲裁裁决书不服提起的诉讼,应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案件审理。 审判员 施余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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