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3日发(作者:邢承国)

房屋大中修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房屋安全和正常住用, 延长房屋的使用年限, 改善房屋 的居住条件,为房屋产权和管理单位房屋修缮定案提供依据,制定本标 准。

第二条 城镇公有住宅楼房的大、 中修定案均应执行本标准。 其他楼房 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大、中、小修工程分类

第一条:概括

【大修工程】 是指凡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 拆除的工程。大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标准的要求。

【中修工程】 是指凡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但保持原房屋 的规模和结构的工程。 中修后的房屋

70%

以上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 的要求。

【小修工程】 是指凡以及时修复小损小坏,保持房屋原来完损等 级为目的的日常养护工程。

大修工程

指建筑主体结构部位损坏严重及失效, 为恢复原有使用价值而进行 的修理工

作。 大修工程需迁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 修理范围大而集中。 具有整体性,需全屋拆除。修理次数较少,间隔时间长,费用大,但不 修就不能正常用。大修后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房的标准。 《房屋修缮范围 和标准》规定:大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严重损坏房屋。房屋大修时,应注 意做到尽可能按抗震设计规范和抗震鉴定加固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要与 防治白蚁,预防火灾,抗洪防风、防范雷击相结合。并在确保居住安全 及节约财力物力条件下改善居住条件。 大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 类结构新建造价的

25

%以上。《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房屋修 缮技术管理规定》和《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是大修工程施

工管理和竣工的法律依据。

中修工程 指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但保持原房的规模和结构的工程。

中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一般损坏房屋。修理损坏部位,便能恢复住宅原有 使用功能。其特点是,修理次数较多,修理间隔时间短,每次修理费用 少。如修补房屋较大面积的漏雨部位、拆砌局部墙体,中修结果只能保 持正常使用,不能消除其破损。中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 新建造价的

20

%以下;中修后的房屋

70

%以上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 好的要求。中修工程的施工管理和质量验收,

应按《房屋修缮工程施工 管理规定》、《房屋修缮技术管理规定》和《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 标准》进行。

小修工程

指及时修复小损小坏, 以保持房屋原来完损等级为目的的日常养护 工程。

其特点是维修项目简单、 零星分散。 量大面积小, 被称为 “零修” 或“碎修”,如门窗检修。小修工程的综合年均费用为所管房屋现时造 价的

1

%以下。

第四条 楼房大修包括以下内容:

1.翻建。

2.屋面大修:坡顶挑修或全部换瓦;平顶换板;重作防水。

3.整栋楼重做外墙板缝防水。

4.抗震加固。

5.综合维修

6.地下室重做防水。

7.上、下水及设备更新。

8.电器线路更新。

第五条 楼房中修,包括以下内容:

1.全楼门窗油饰;

2.全楼内外墙粉刷;

3.全部或部分门窗更换;

4.修补外墙装饰层;

5.修补外墙板缝,

6.阳台、梁、板、柱加固;

7.屋面维修;

8.修补或重做厨、厕间防水层;

9.地下室局部渗漏;

10

.局部更换上、下水管线及设备。

第三章 大修工程定案标准

第六条 楼房翻修:

达到危险房屋标准或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且严重损坏的房屋应 翻修。危险房屋是指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 结构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 整栋房屋随时有倒塌可能,通过一般修缮仍不能确保住用安全的房屋。 严重损坏房是指结构有明显变形或损坏, 屋面严重漏雨, 装修严重变形、 破损,油漆普遍老化见底,设备陈旧,配件不齐全,管道锈蚀严重,水 卫、电照的管线器具和零件残缺及严重损坏的房屋。

第七条 屋面大修

(挑顶

屋面或屋顶承重结构达到严重损坏标准, 渗漏房间占顶层房间总数

30

%以上或滴漏房间超过顶层房间总数的

20

%,应做屋面大修。

1.平顶层面:混凝土层面板、梁明显变形,裂缝值超过设计规范, 混凝土严重碳化, 钢筋保护层剥落较多; 加气混凝士板大部分明显变形, 裂缝严重,部分板钢筋保护层剥落,钢筋严重锈蚀的应挑顶或换板。防 水层普遍老化,断裂翘边和封口脱开,有严重空鼓动现象,局部补漏仍 难解决时的,应理做层面防水。

2.坡顶屋面:钢屋架锈蚀严重,明显倾斜变形,部分支撑杆件弯 曲松脱。

木屋架端节点糟朽、 蛀蚀、 有明显下垂或倾斜, 节点联接松动,

夹板裂缝,铁件严重锈蚀,支撑松动;水构件

(如擦条、屋面板、椽条

等)严重倾斜或下垂,腐朽蛀蚀,木质发脆,结点松动,榫头拔出或折 断,榫眼压裂的应姚顶;瓦件严重破碎、风化,脊瓦松动、破损,瓦条 糟朽,油毡老化;铁皮层面严重锈烂,变形下垂,应重作或更换屋面。 第八条 外墙板缝严重渗漏,

2

次以上中修不能彻底根治的, 需整栋 楼重做板缝防水。

第九条 抗震加固 凡无抗震设防的楼房,应按本市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加固。

第十条 综合维修 严重失修、失养破损程序已达严重损坏或需改善房屋使用条件,

做 到大、中、小修一次性应修尽修的修缮工程为综合维修。

第十一条 地下室防水层老化失效, 采取局部堵漏的方法无法解决渗漏 问题,需重新做防水。

第十二条 上、下水及设备更新

上、下水管线及设备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且严重损坏,应进行更 新改造。设备严重损坏、残缺,滴漏、冒水现象严重,无法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 电气线路更新

当电气线路达到严重损坏标准时应做更新工程。 电气线路更新可结 合配电设施改造一并进行。

第四章 中修工程定案标准

第十四条 楼房中修

凡房屋结构、装修、设备三个组成部分中一个分项达到严重损坏标 准的,应进行中修。

第十五条 油饰

当油漆失光、老化、翘皮、剥落见底时,应重做油饰。钢门窗及其

各类钢铁部件应3〜5年油饰一次;木门窗及其各类木部件应

油饰一次。

5〜10年

第十六条 粉刷

当装饰层粉刷掉粉、剥落及划痕污迹较多时应重做粉刷

只负责公

共部位,包括基层抹灰

)。外墙涂料装饰及楼梯间、公共走廊的室内涂 料,应每

10

15

年涂刷一次。

第十七条 更换门窗

当木窗开关不灵活、 松动、脱榫、 糟朽; 钢门窗开关不灵活、 开焊、 严重锈蚀时应更换门窗,五金残缺。

第十八条 修补外墙装饰层 当外装饰层空鼓、裂缝、风化、有脱落危险时应修补或重作。

第十九条 修补外墙大板缝 当外墙板勾缝砂浆脱落;外墙板缝局部严重渗漏时应修补。

第二十条 阳台、梁、板、柱加固规范规定; 钢筋保护层剥落,钢筋锈蚀时应做加固处理。当以上构件出现明显 变形、裂缝值超过设计规范规定;钢筋保护层剥落,钢筋锈蚀时应加固 处理。

第二十一条 屋面维修

当屋面达到一般损坏标准

(见第八条

);顶层漏雨房间占顶层房间总

数的10

%〜30

%时,应维修;

1

.平顶:当屋面防水层出现空鼓、翘边、封口不严时应维修。

2.坡顶:当屋面瓦件有碎裂,屋脊抹灰开裂时更换损坏的瓦件或屋面

维修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厨厕渗漏的维修当厨厕渗漏影响到正常使用时,应维修

地下室防水

当地下室有积水时应查明原因、清除积水,维修或重作地下室防水层。 第二十四条 局部上、下水管线及设备更换

当上、下水管线局部损坏、严重锈蚀和少量设备损坏时,应局部更换管备。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线和设

房屋大中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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