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8日发(作者:于桢培)

江苏科来雅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苏州坤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科来雅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泰州市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德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江苏泰和(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茜茜,江苏泰和(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坤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3984F,住所地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孙飞。

关于江苏科来雅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与苏州坤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作出的***********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苏州坤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苏科来雅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500000元为基数,按0.5‰的日利率自2020年11月6日起计算至2021年1月25日止)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43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于2022年9月24日电话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联系电话189××******、138××××****均未能接通。

二、2022年4月9日、4月11日、7月25日、9月29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1个银行账户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起始日期为2022年4月15日,冻结期限为1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除零星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苏E×××**力帆小型普通客车,本院委托昆山市人民法院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自2022年5月7日至2024年5月6日止,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该机动车未能实际扣押,本院无法处置。

3.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2年5月9日、9月21日委托昆山市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及对外投资情况,并向被执行人周边群众或者基层组织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该院反馈被

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麒麟新村6#楼10店面现为一家服装店,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9月28日,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五、通过关联案件检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作为权利人的诉讼、保全或执行案件。

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本裁定作出之日,未有执行到位金额。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满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李剑峰

审 判 员 郭丽英

审 判 员 祝 倩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夏誉峰

书 记 员 田金花

江苏科来雅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苏州坤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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