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8日发(作者:)

李宏明、李前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4

【案件字号】(2019)黑01民终1039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泉杨凯声杨蕊

【审理法官】王泉杨凯声杨蕊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宏明;李前进;李前伟;刘淑玲;杜艳巍;崔慧珍;张晓方

【当事人】李宏明李前进李前伟刘淑玲杜艳巍崔慧珍张晓方

【当事人-个人】李宏明李前进李前伟刘淑玲杜艳巍崔慧珍张晓方

【代理律师/律所】葛萌黑龙江承启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葛萌黑龙江承启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葛萌

【代理律所】黑龙江承启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1 / 20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李宏明;李前进;李前伟;刘淑玲;杜艳巍;崔慧珍

【被告】张晓方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问题为:1.除2014年11月14日的第一笔借款145.50万

元外,案涉其余三笔借款的借款主体是否是李宏明、李前进及李前伟三人;2.张晓方实际出

借款项的金额以及借款人还款金额如何确定;3.案涉借款尚欠款的金额及逾期借款利率标准

如何确定;4.案涉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刘淑玲、杜艳巍、崔慧珍应否承担相应的共

同还款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

条第二款:“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涉及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

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

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胁迫追认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视听资料证人证

言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查封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2-09-21 19:12:59

李宏明、李前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黑01民终103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宏明,男,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户

2 / 20


更多推荐

借贷,借款,当事人,金额,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