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4日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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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间距规范
篇一:重庆市建筑间距规范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的间距规定)新
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的间距,必须遵守本章的各条的规
定。
第十九条(主采光面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
筑,主采光面相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一)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
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
0.8倍,新建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1倍;
(二)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
大于40米(含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
改造区不小于24米,新建区不小于28米;
(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
于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按本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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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办理,计算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按计算高度100米
执行。
第二十条(主采光面垂直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
主采光面垂直布置时,外墙面与拆迁范围线或用地边界线的
距离,在不小于本章其它各条规定间距0.5倍的条件下,其
间距为:
(一)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
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
不小于8米,新建区不小于12米;(二)9层及9层以上,
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住宅
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
不小于12米,新建区不小于15米;
(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
于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
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5米,新建区不小于18米。
第二十一条(主采光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间
距)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
间距:
(一)夹角小于或等于60度时,最窄处按第十九条确
定;
(二)夹角大于60度时,最窄处按第二十条确定。
第二十二条(角与角相对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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