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4日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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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间距规范

篇一:重庆市建筑间距规范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的间距规定)新

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的间距,必须遵守本章的各条的规

定。

第十九条(主采光面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

筑,主采光面相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一)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

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

0.8倍,新建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1倍;

(二)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

大于40米(含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

改造区不小于24米,新建区不小于28米;

(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

于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按本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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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办理,计算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按计算高度100米

执行。

第二十条(主采光面垂直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

主采光面垂直布置时,外墙面与拆迁范围线或用地边界线的

距离,在不小于本章其它各条规定间距0.5倍的条件下,其

间距为:

(一)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

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

不小于8米,新建区不小于12米;(二)9层及9层以上,

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住宅

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

不小于12米,新建区不小于15米;

(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

于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

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5米,新建区不小于18米。

第二十一条(主采光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间

距)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

间距:

(一)夹角小于或等于60度时,最窄处按第十九条确

定;

(二)夹角大于60度时,最窄处按第二十条确定。

第二十二条(角与角相对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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