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4日发(作者:)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实施无锡商品住宅工程交楼标准样板房制度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3.09.30

2013.09.30

锡建工[2013]10号

住房保障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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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实施无锡商品住宅工程交楼标准样板房制度的通知

(锡建工[2013]10号)

各市(县)、区建设局、住保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商品住宅参建各方在分户验收和竣工交付过程中的工作程序和质量责任,减少质量

通病和交房纠纷,确保商品住宅工程质量,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13

年10月1日起在我市实施商品住宅工程交楼标准样板房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楼标准样板房(以下简称样板房)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商品房预售前,

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装修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提前施工完成的,用于施工单位施工、建设单位销售和房屋

交付给业主时作为参照标准的住宅单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交楼标准样板登记表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的附件,登记表信息中不应使用高级、优质或同等品牌等不确定用语。

二、本市于2013年10月1日后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住宅小区应当按要求设置交楼标准样板房。

三、作为室内装修参考展示的销售样板房不属于交楼标准样板房范围,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另

行设置,但应当在销售样板房的入口处明示“销售样板房,仅供参考,交楼标准详见交楼样板”标牌,规

格不小于200×400mm。

四、建设单位在申请预售前应按下列要求设置样板房:

同一期同一施工单位相同交楼标准交付的多层或高层商品住宅应设置一套或一套以上的样板房,不同

户型应分开设置样板房;别墅(包括联排别墅)设置一套样板房。

凡是设置销售样板房的,应当设置与销售样板房相同户型的商品住宅交楼标准样板房。

五、样板房的具体标准要求如下:

(一)样板房入口处应悬挂“交楼标准样板房”的标牌,规格不小于200×400mm;

(二)在样板房内客厅墙面明显处悬挂《无锡市商品住宅交楼标准样板房基本情况登记表》(合同标准、

设计要求)公示牌,公示牌的规格不小于600×900mm;

(三)在样板房内客厅墙面明显处悬挂该户型图公示牌(户型图应与设计图纸相一致),公示牌的规格

不小于600×900mm;

(四)、在样板房内客厅墙面明显处悬挂《无锡市商品住宅交楼标准样板房验收备案表》(建设、施工、

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公示牌,公示牌的规格不小于600×900mm;

(五)、样板房内各部位显眼处须明示建筑材料的名称、规格(说明必须清晰,不应使用高级、优质或

同等品牌等不确定用语);

(六)、关于关键部位、工序(如门窗、厨卫间防水等)构造做法均以图片及文字的形式在相应部位明

六、在样板房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及时通过无锡市质量监督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开发企业客户端上传《无

锡市商品住宅交楼标准样板房基本情况登记表》。

七、样板房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施工单位完成合同施工内容后组织自检,认为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后向建设单位申报样板房验收。

2、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单位有关人员按照有关规范,对照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规程》的相关要求对样板房进行质量验收。建设单位工程部、采购部、营销部、售后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也应参与验收。对于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的部位应在检查前24小时进行蓄水试验。

3、样板房验收过程中,发现工程有实测实量、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由

监理单位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4、样板房验收合格后,应当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在《无锡市商品住宅交楼标准样板房验收

备案表》上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并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5、质量监督机构对样板房的施工质量是否符合国家验收规范及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抽查。对样板房质量

不符合要求的,质量监督机构将发出整改通知书,整改完毕后建设单位应向质量监督机构申报检查。

6、《无锡市商品住宅交楼标准样板房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用于样板房现场公示,一份作为办

理房屋竣工验收的必备资料。

八、已通过样板房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在销售现场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应当明确样板房所坐落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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