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5日发(作者:房间最简单的隔音办法)

总第234期

宅基地管理与利用

河北省石家庄市

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管理有了新办法

今年初,河北省石家庄市出

台《石家庄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

建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

法》),将宅基地和农民住房建设

一体管理,明确了管理职责分工、

规划管控、申请审批、建房管理、

盘活利用、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构建起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

建住房管理长效机制。

质量安全负属地责任;负责本辖区

内村庄规划编制;开展宅基地及建

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

违法违规行为。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本村宅基地

和村民自建住房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主体,完善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

民主管理程序,健全议事协商和矛

盾纠纷调解机制。

不能搬迁的,以整治人居环境为

主。

三是加强村民建房风貌管控。

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按

照村庄总体风貌定位,选择适宜的

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村庄建筑

风貌要能体现地域特色和居民生活

习惯,明确村庄院落和住宅的平面

布局形态,明确住房建设的建筑密

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距离、日

照间距等规划管控指标。

四是严格落实“一户一宅”。

以人均耕地数为参考,规定宅基地

用地标准为:人均耕地不足1000平

方米的平原或山区,每处宅基地不

得超过200平方米;人均耕地1000平

方米以上的,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

233平方米。明确村民自建住房标

准,原则上以不超过三层的低层住

宅为主。

一、明确管理职责分工

加强农民住宅建设房地一体

化管控,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

实现宅基地审批与村民建房全链条

“闭环”管理。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宅基地改革与管理相关工作。县级

以上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

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

作,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

与布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手续、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不动产登

记等。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负责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行业管理,

指导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

对村民自建住房的设计、施工、质

量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服务。

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

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

房的审批与管理,对村民自建住房

二、加强建房规划管理

一是编制“多规合一”的实

用性村庄建设发展规划。坚持先规

划、再建设,规范有序实施农村房

屋建设,合理确定宅基地规模与布

局,划定宅基地建设范围。

二是按村庄分类确定建房规

划管理重点。对城郊融合类村庄,

新规划的集中住宅小区宜以多层建

筑为主,其他村庄选择多层或低层

(三层以下,下同)住房建筑;对

集聚提升类村庄,联村建设新型农

村社区的,选择多层或低层住房建

筑,其他村庄以低层为主;对特色

保护类村庄,注重传统资源保护,

以新建、改造提升平房为主;对保

留改善类村庄,以既有村民自建住

房改造和原址新建农村低层住房建

筑为主;对搬迁撤并类村庄,按照

国土空间规划有序进行搬迁,近期

三、加强申请审批管理

一是明确了“户”的概念。

“户”是指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资格、享受集体资产分配、履行

集体成员义务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所形成的家庭户。一般由户主、配

偶、未成年子(女)等家庭成员组

成。具体认定标准由村集体根据当

地风俗民情、历史传承,民主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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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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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

二是细化了申请建房所提交

的材料。除国家、省规定提交的材

料外,申请建房人还需提交家庭户

口簿复印件和申请村民身份证复印

件、相邻土地使用权人(四邻)意见

书、房屋平面图及房屋设计方案等。

在原宅基地上翻建、改建、扩建的,

还应当提交原宅基地权属证明。

三是明确了批后不建的处理规

定。经批准建房的村民,自申请批

准之日起,应在一年内开工建设,

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

延期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办理或者未

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延期的,《乡村建

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四、强化住宅翻建改扩

建监管

一是加强对一户多宅翻建、改

扩建的监管。村民一户只能新建、

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一处住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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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多宅的,农户只能对确权的住宅

进行改建、扩建或者翻建,未经确

权的不得改建、扩建或者翻建。因

继承、赠予或购买房屋造成“一户

多宅”的,应鼓励和引导农户自愿

有偿退出闲置宅基地。

二是强化规划和用途管理。村

民改建、扩建和翻建住宅时,要符

合村庄规划要求,不得超过农村宅

基地确权登记面积。异址新建的,

应在新房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自行拆

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附着

物,并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经批

准的农村宅基地,只能用于农村村

民住房及其生活附属设施建设,不

得改变土地用途和住房自用性质。农

村村民在村庄规划制定前经批准已建

成使用的不符合新村庄规划的住宅,

一般不得翻建、改建、扩建。

三是加强对非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翻建、改扩建住宅管理。城镇居

民和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

村民因继承取得的房屋不得翻建、

改建、扩建,在房屋处于不可居住

的状态时,危旧房屋拆除,所占用

的宅基地依法由村集体收回。

五、规范住宅建设管理

一是加强村民自建住宅建设

管理。村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

以上住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

计单位进行设计,按照工程建设和

建筑市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办

理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由有相应

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建设任务。建

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集中村民住

宅应依法依规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

计单位设计、办理《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证》和开工许可后,方可组织

建设。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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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层的扩建工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

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由有资质的

施工单位承建。村民自建住房两层

(含两层)以下住宅,应选用县级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荐的村民自建

住房设计图册和房屋结构设计图,

接受建筑工匠、技术队伍和竣工验

收等建设管理的指导和服务。

二是健全农村工匠培训管理制

度。提高农村工程施工人员能力素

质,发挥农村建筑工匠保障农村房

屋建设质量安全的重要作用。

六、强化盘活利用管理

在充分保障村民合法权益的

前提下,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

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

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

基地和闲置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及成员可依托当地资源、产业优

势,发展符合特点的休闲农业、乡

村旅游、文化体验、电子商务等新

产业新业态,以及农产品冷链、初

加工、仓储等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

发展项目。闲置宅基地与房屋出租

时,双方应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

合同中明确约定产权归属和各项权

利义务,特别是对合同到期后的宅

基地、住宅及配套设施归属。租赁

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同时规定,盘活利用闲置宅基

地和闲置住宅,要严格按照村庄规

划和村庄建筑风貌管控要求进行。

对闲置宅基地及住宅进行改造和使

用,未经村集体或农户书面同意和

有关部门批准,投资人不得擅自对

住宅进行改造和改变用途。装修改

造要在原有房屋基础上进行,不得

超出原住房面积进行改建和扩建。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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