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9日发(作者:有名的装修公司有哪些)

长春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办法(2023年修改)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23.10.21

• 【字 号】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 【施行日期】2023.10.21

•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长春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办法

(2011年3月25日市政府令第23号公布 2020年10月21日市政府令第82号第一次修改

2023年10月20日市政府令第93号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建成区内进行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

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以下简称门面装饰)是指为达到一

定的景观效果,对建筑物临街外立面进行局部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对门面进行改

造、设置牌匾和标识、搭建台阶等。

第四条 市市容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门面装饰的管理工作。

区市容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门面装饰的管理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保障和管理、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

责,依法做好门面装饰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门面装饰应当符合市容规划要求,与周边建筑和环境相协调,并与城

市亮化、美化相结合。

历史文化街区的门面装饰还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六条 进行门面装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市容规划确定的区域景观要求;

(二)不改变建筑物原建筑风格;

(三)同幢建筑物门面装饰的外形、尺度、色彩应当协调,牌匾位置应当统一,

台阶应当整齐;

(四)符合公共安全要求。

第七条 下列建筑物不得进行门面装饰:

(一)已经确定拆除的建筑物;

(二)房屋安全主管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的建筑物;

(三)其他不宜进行门面装饰的建筑物。

第八条 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门面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到建设主管部门

办理施工许可。

对建筑物临街门面进行整体装修的,应当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门面装饰过程中,建筑规划已经预留牌匾位的,牌匾应当设置在牌匾

位内,不得超出或者小于牌匾位边线;建筑规划未预留牌匾位的,由市容主管部门

统一确定牌匾位。

第十条 门面装饰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围挡,并保护好树木及市政公用、环

境卫生设施。

材料、设备和工具应当在规定范围内堆放整齐。在施工中不得泥浆撒漏、污水

外流。易于扬尘的物料应当采取覆盖措施,防止粉尘污染。

第十一条 门面装饰施工时,应当遵守安全施工操作规范,确保作业人员和相

邻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门面装饰增加的附属物涉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

行设计,并按设计要求规范施工。

第十二条 门面装饰施工需要临时占道的,应当到市容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占道

许可。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门面装饰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对妨碍市容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

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市容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门面装饰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渎职失

职、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县(市)门面装饰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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