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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食品生产加工

小作坊小餐饮规模标准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布日期】2017.07.27

• 【字 号】荆政办文〔2017〕28号

• 【施行日期】2017.07.27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关于印发荆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规模标准规定

(试行)的通知

荆政办文〔2017〕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

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规模标准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7日

荆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规模标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科学界定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生产、小餐饮经

营许可准入规模标准,提升小作坊、小餐饮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根据《湖北省食品

安全条例》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规模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作坊、小餐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

规模较小、范围固定,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

以及销售活动的个体经营者。

本规定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少、设施简单、经营面积在

50平方米(含)以下的小餐馆(含小早餐店)、小吃店(如烧烤、炸臭豆干、烤

锅盔、麻辣烫等)、小饮品店等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小作坊应符合以下规模标准:

(一)大米、面粉、鲜湿米粉、鲜湿面条、食用植物油(品种明细为压榨菜籽

油、压榨法和水代法芝麻油)、干制食用菌、豆制品(品种明细为发酵性豆制

品)、非发酵性豆制品(豆腐、豆腐皮、豆腐干) 、皮蛋、咸蛋小作坊:从业人员

不少于2人,生产场所面积不低于50 平方米;

(二)普通挂面、粉条、白酒(固态法发酵工艺)小作坊:从业人员不少于2

人,生产场所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

(三)茶叶(品种明细为绿茶、红茶)小作坊:从业人员不少于2人,揉捻机

3台(含)以下,生产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四)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如炒米茶、瓜子、花生、豌豆和其他等) 小作

坊:从业人员不少于2人,生产场所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

(五)肉糕、鱼糕、酱腌菜小作坊:从业人员不少于2人, 生产场所面积不

低于30平方米;

(六)腌腊肉制品(如板鸭、风干鸡、腊肉等)小作坊:从业人员不少于2

人, 板鸭、风干鸡等风干类生产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腊肉等腌制类生产

场所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

低于上述规模标准的,不得从事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

第五条小餐饮应符合以下规模标准:

(一)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从业人员不少于2人,总经营面积不低于

15平方米。不提供就餐场所的小吃店、小饮品店从业人数可为1人,总经营面积

不低于5平方米;

(二)食品处理区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就餐场所、卫生间应当有效隔离,墙

壁应采用无毒、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浅色材料构筑;

(三)清洗水池、垃圾容器配置数量不少于2个,消毒设施数量不低于1个水

池或专用桶(配置蒸汽、煮沸、红外线等热力消毒设施的除外)。

低于上述规模标准的,不得从事小餐饮经营。

第六条未列入本规定的小作坊、小餐饮业态,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其

生产工艺与安全要求,确定最低规模标准。

第七条本规定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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