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地产-股票短线好还是长线好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规定的
2023年9月5日发(作者:杜瑞芝)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建设工程项目

报建综合收费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2.13

【字 号】潭政办发[2011]4

【施行日期】2011.0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

合收费规定的通知

(潭政办发〔20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

校,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规定》已经20091223日市人民政

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三日

湘潭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湘潭市适当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

套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湘价函〔2010137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的种类:

(一)纳入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的费种原则是行政(事业)性收

费、政府性基金。

(二)本次进入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的费种是“二费三基金”,即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

专项基金、价格调节基金。

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由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收费办公室单列征收,所征费

用直接进入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账户。

第三条 调整后的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标准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征收范围:凡我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含风景名胜园区)范围内新建、改

建(指原国有土地上的建筑改变原有性质等)、扩建住宅、办公用房、工业及商业

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的征收标准和方式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费。

2.征收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

土地级别

用地 标准

类型

商业类用房 280 240 190 160 130

住宅 170 130 110 90 70

办公用房含行政事业单

位、医院、大中院校、企

工业类及办公类

(含配套建设)用

130 110 90 70 60 学楼及学生公寓食堂等后

业办公用房、大中院校教

勤服务配套设施用房、医

院住院楼和医疗设施设备

配套用房

除本规定减免项目之外的划拨土地,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的标准收

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新建10层及以上(含加层后超过10层及以上的)或基础埋深3米及以上

(桩基式除外)的民用建筑,收费面积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计算,收费标准为

1800/m

2.新建10层以下或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城市居民住宅楼,收费面积按地面以

上总建筑面积的4%计算,收费标准为1100/m

3.新建10层以下或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其他民用建筑,收费面积按地面以上

总建筑面积的3%计算,收费标准为1800/m

(三)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收费标准为10/m

(四)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收费标准为2/m

(五)价格调节基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收费标准为2/m

(六)单列征收的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

1.普通砖混类结构房屋建筑,按建筑面积计算,收费标准为28/m

2

2

2

2

2

2

2

2.砼框架、钢网结构、工业厂房、商业门面、檐口高度超过24米以上的高层

建筑,按建筑面积计算,收费标准为42/m

3.城市道路、桥梁等非房屋建筑项目,按建安工程总造价的3.5%收取。

第四条 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征缴方式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价

格调节基金,在建设工程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办

公室核定征收金额,由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征收。具体实施程序:市建设工程项

目报建综合收费办公室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核定的报建项目用地类型和土地级别,核

定报建工程项目应缴费金额,开具缴费通知单交报建单位,报建单位持核定的缴费

通知单到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缴费,报建单位出示缴费发票给市建设工程项目报

建综合收费办公室核验。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根据本规定的征收标准核

定收费金额,在市城乡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收取,并缴入市非税收

入征收管理局。

第五条 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有关费种按规定免征及退返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新建民用建筑,

必须按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对按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工程项目,

凭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确认通知,不征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确因地质、地形

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后按本规定缴纳防空

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规定应建未建少建,以及验收不合格的,且拒不整改或整改

后仍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法追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凡按国家和省规定,经市

新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验收确认已

小组办公室、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按规定比例退返建设单位新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第六条 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除外)的

分配:由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办公室按月结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在

下月10日前划存各费种单位的财政专户。

第七条 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的减征、免征、缓征

(一)开工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含3万平方米)的商品住宅开发小

区,应一次性缴纳报建综合规费。开工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不含3万平方

米)的商品住宅开发小区,经批准可分期缴纳报建综合规费。分期缴纳的综合规

费,收费按分段计算,报建时足额缴纳3万平方米的综合规费,超过3万平方米的

部分,同时缴纳该部分50%的综合规费,余额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缴清。

(二)拆迁房屋按原面积原性质的建房、买卖房、经济适用房、村民安置住

房、廉租房、部队军事和办公用房、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学及配套设施用

房、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用房和属于政府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项目(见附件

2)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建设工程报建综合规费,除国家、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明文规定可

以减征、免征、缓征的建设工程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减征、免征

和缓征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规费。法律、法规、规章以外需要减征、免征、缓征

的建设工程项目,按《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

程序的通知》(潭政发〔20104号)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施工前,要按规定缴纳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

合规费,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临时施工

许可证》。

第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不缴纳报建综合规费、

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临时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骗取、

伪造、涂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少报多建等违规现象实施监督检查,同时

受理人民群众的举报监督。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

发〔20084号)规定,市城乡规划局要严格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

核发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不得发放。

第十条 凡未按规定缴纳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规费、未领取《建筑工程施

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临时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动工兴建的建设工程,一经查

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责令其限期补缴建设工程

项目报建综合规费并可以按规定予以处罚。对施工单位在建设业主未补缴建设工程

项目报建综合规费和缴纳罚款就擅自复工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2010111日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已办理缴费手续(含

政策规定分期缴纳及缓缴项目)或已办理报建手续并已开工的建设项目(含未开工

但按规定办理了延期开工手续的建设项目),按《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

调整湘潭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潭政办发〔200731

号)规定的收费标准;2010111日起,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城

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湘价函〔2010137号文件和本规定的征收标准执行。

附件:1. 湘潭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标准一览表

2.政府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表

附件1

湘潭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标准一览表

单位:元/

土地级别

标准

1.城

市基础

设施配

套费

用地标准

商业 280 240 190 160 130

住宅 170 130 110 90 70

工业 130 110 90 70 60

(一)新建10

层及以上(含(二)新(三)新

民用建筑

层及以上的)以下或者以下或者

类型 或者基础埋深基础埋深基础埋深说明

2.防

空地下

室易地

建设费

3米及以上不足3不足3

(桩基式除的城市居的其它民

外)的民用建民住宅楼 用建筑

加层后超过101010

抗力等级 6 6B 6

一次

性调

收费标准 1800 1100 1800

整到

(元/㎡)

按地面以按地面以

地面首层建筑上总建筑上总建筑

收费面积

面积 面积的面积的

4% 3%

3.新

型墙体

10

材料专

项基金

4.散

装水泥

2

专项基

5.价

格调节

基金

2

单列征砼框架、钢网城市道

筑企业 房、商业门等非房屋

劳动保

险基金

面、 建筑项目

檐口高度超过

24米以上高层

建筑

按建安总

28 42 造价的

3.5%收取

一、经市人民防空办公

室确认结合民用建筑修

建了防空地下室的建设

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

易地建设费。

二、按文件使用新墙体

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附件2

政府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表

一、地下排污管网。

二、地上基础设施配套工程:

1.路基及路面工程(含征地拆迁)

2.桥涵

3.城市雕塑

4.公益广告

5.公共亮化设施(路灯、霓虹灯、景观灯)

6.公共城市园林景观

7.公共交通设施

8.公共消防设施

9.人行天桥

10.地下人行通道

11.轨道交通

12.城市绿化广场

13.社会停车场

三、公建配套设施

1.公厕

2.垃圾站

邯山区二手房-st股票大全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规定的

更多推荐

湘潭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