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4日发(作者:家装设计师的岗位职责)

上诉人南京博洛尼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孙筱强

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02

【案件字号】(2021)苏01民终81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懿

【审理法官】刘懿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南京博洛尼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孙筱强

【当事人】南京博洛尼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孙筱强

【当事人-个人】孙筱强

【当事人-公司】南京博洛尼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马春兰江苏东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马春兰江苏东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江莱马春兰

【代理律所】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江苏东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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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博洛尼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孙筱强

【本院观点】上诉人南京博洛尼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

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代理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南京博洛尼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

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南京博洛尼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

效力。

定。

【更新时间】2022-08-22 17:31:00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

上诉人南京博洛尼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孙筱强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1民终81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博洛尼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

楼区江东北路91号2202室。

法定代表人:廖翠冬,该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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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筱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春兰,江苏东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博洛尼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筱强劳动争议

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6民初11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

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懿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南京博洛尼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自愿向

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京博洛尼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

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南京博洛尼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

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刘懿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胡欣欣

书记员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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