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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
2023年9月22日发(作者:姚发)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营市房地

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营市民政局,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东营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20.07.29

【字 号】东建字〔202092

【施行日期】2020.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

《东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县区(市属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

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社区建设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局、水务

(水利)局、卫生健康委、体育局,供电公司等专业经营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

业:

《东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

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东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东营市教育局 东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东营市民政局 东营市自然资源局

东营市水务局 东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东营市体育局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东营供电公司

2020729

东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根据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东营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山

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

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城、镇城镇开发边界内国有建设用地上从

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当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

收备案管理工作。各县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

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

责做好本辖区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各县区、市属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

自然资源、水务(水利)、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教育、

民政、社区管理、卫生健康、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开

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

业)负责组织,并对所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负主体责任。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开发,可以分期进行竣工综合验收。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照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开发建设;

(二)是否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开发建设,明确移交的是否完成产权

(使用权)移交或签订产权(使用权)移交协议;

(三)单体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备案手续是

否完备;

(四)红线内市政基础设施(道路、绿化、路灯、环卫、排水等)是否按照要

求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

(五)红线内水、电、气、暖等基础设施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建设,达到使用条

件且已交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运营管理或签订运营管理协议;通讯、有线电视、宽

带数据传输等设施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

(六)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否按照要求交纳;

(七)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

第七条 开发企业应当自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持竣工

综合验收报告和相关材料到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主管

部门应采取查验资料的方式进行核实,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备

案;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一次性将不合格内容书面告知开发企业,待整改合格后

重新核实。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应附有下列材料: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

(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三)房屋单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五)建设工程人防验收证明材料;

(六)市政基础设施(道路、绿化、路灯、环卫、排水等)验收合格(备案)

的证明材料;

(七)专业经营单位实施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建设

的,提供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开发企业自行实施上述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建设的,按

照有关要求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提供专业经营单位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验收合格

或接收手续(协议)证明材料。

通讯、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设施达到使用条件的证明材料。

(八)按规划及建设条件,配套(建)的社区党群服务和政务管理、物业服

务、公厕、幼儿园、养老、卫生、体育健身等公共服务设施移交证明或移交协议;

(九)落实建设条件中关于住宅全装修、建筑节能、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要

求等产业政策的证明材料;

(十)住宅项目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清的证明材料;

(十一)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明;

(十二)其他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要求落实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行政审批一窗受理时已提交或部门能通过部门间信息互通共享获取

相关证明信息的,不得要求开发企业重复提供。

各县区、市属开发区应当不断完善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信息互通共享,提高竣

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效率。

明材料。

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开发的,出具分期开发的各单项竣工验收意见或接收使用

证明材料。

第十条 开发企业在组织竣工综合验收的过程中,按有关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

革规定,申请联合验收的,依据申请内容,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及

建设条件落实等事项全部或部分限时联合验收。

联合验收包含内容满足竣工综合验收条件的,联合验收合格,即达到竣工综合

验收备案要求。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后,方可交付使用,方

可申请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首次交付五日前,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交房手续现

场醒目位置公示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十

日。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交付条件和公示情况进行抽

查。

业经营设施设备建设要求、建设质量及工程进度负责,并组织竣工验收。开发企业

组织实施上述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建设的,开发企业按照专业经营单位的建设要求建

设,对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建设质量及工程进度负责,并在设计、土建工程施工、隐

蔽工程施工等中间环节以及竣工时及时报请专业经营单位检查,由专业经营单位开

展验收。

第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城市管理、教育、民政、社区管理、卫

生健康、体育等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以及供水、供电、供

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和专业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开发项目的监

管,督促开发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开发企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擅自交付

使用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

规予以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九条 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首次交房时,未按规定时限要求,在办理交房

手续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依据《东营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由综合执法部门实

施。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市属开发区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

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城、镇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国有建设用

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010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9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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