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8日发(作者:北京家装设计师工作室)

尚层装饰(北京)有限公司等与高华等生命权、身体权、健

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27

【案件字号】(2021)沪02民终1050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伊红姚敏谢亚琳

【审理法官】李伊红姚敏谢亚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尚层装饰(北京)有限公司;尚层装饰(北京)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高威锋;高会

珍;孔二迷;王稳生;赵朝怀;黄国弢;高华

【当事人】尚层装饰(北京)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高威锋高会珍孔二迷王稳生赵朝怀黄国

弢高华

【当事人-个人】高威锋高会珍孔二迷王稳生赵朝怀黄国弢高华

【当事人-公司】尚层装饰(北京)有限公司尚层装饰(北京)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秀利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刘振中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应晓

晨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张雅绮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杜抗美上海理研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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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律所】李秀利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刘振中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应晓晨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张雅绮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杜抗美上海理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秀利刘振中应晓晨张雅绮杜抗美

【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

事务所上海理研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尚层装饰(北京)有限公司;尚层装饰(北京)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

【被告】高威锋;高会珍;孔二迷;王稳生;赵朝怀;黄国弢;高华

【本院观点】本案各方当事人对高某2受伤的事实以及各方赔偿责任比例、赔偿项目与金额

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尚层上海分公司从黄国弢处承接了系争工程,并签署了装饰装修

合同,无论尚层上海分公司与赵朝怀签署何种明目的合同,都不能改变其将系争工程转包给

赵朝怀、赵朝怀又将人工分包给王稳生的事实。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合同约定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新证据质

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供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依据本案在

案证据查明的法律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对高某2受伤的事实以及各方赔偿责任比例、赔偿

项目与金额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高某2受伤是否发生在系争工程

实际竣工前,尚层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尚层公司、尚层上海分公司主张系争工程已

于2018年12月20日实际竣工,故发生在2019年9月21日的事故与尚层公司无关,但仅凭

其提供的《竣工验收单》、装修款资金往来、电话回访录音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黄

国弢就2018年12月20日签署《竣工验收单》并支付装修款资金已做出合理解释,且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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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微信记录等可以客观反映出系争工程在2018年12月20日后仍在继续。一审法院依据各方

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证人证言等,推断出高某2受伤与履行系争工程内容有关,合

法合理,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采信,不再赘述。尚层公司、尚层上海分公司主张其与赵

朝怀之间系劳务合作关系,王稳生系赵朝怀的雇员,尚层公司不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

此,本院认为,尚层上海分公司从黄国弢处承接了系争工程,并签署了装饰装修合同,无论

尚层上海分公司与赵朝怀签署何种明目的合同,都不能改变其将系争工程转包给赵朝怀、赵

朝怀又将人工分包给王稳生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高某2受王稳生雇佣,依法确定王稳生对

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尚层公司、赵朝怀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认

可。两位上诉人主张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

如其诉请,但其在二审中没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

实的分析认定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两位上诉人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

对其上诉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所述,尚层上海分公司、尚层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

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982.00元,由上诉人尚层装饰

(北京)有限公司、尚层装饰(北京)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03:01:3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尚层上海分公司自认黄国弢于2017年11月19日支付

其10,000元。尚层上海分公司与黄国弢签订《上海市室内装饰施工合同》,其中黄国弢作

为发包人(甲方),尚层上海分公司作为承包人(乙方),乙方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的企业,企业资质情况:室内装饰设计资质等级贰级,室内装饰施工资质等级贰级,装饰施

工地址为普陀区XX路XX弄XX号,住宅建筑结构别墅,6房3厅2厨7卫1阳台,套内施工

面积750平方米,公共建筑结构框架结构,施工承包方式为部分承包,总价款1,011,

403.98元,费用见工程及材料报价单。施工期间如甲方变更施工内容和材料的,工程款按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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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本工程由乙方设计,提供施工图纸,一式二份。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变更修改设

计、增减工程项目或者变更材料设备,须提前与乙方协商,在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后正

式生效,方能进行施工,由此影响竣工日期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

知甲方在3日内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办理验收移交手续(见附件一《工程质量验收

单》),并由甲方按照约定付清全部价款。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甲方付清工程尾款后,乙方向

甲方提供《工程保修单》。保修期按甲、乙双方确定。乙方同时提供管线竣工图等资料、本

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黄国弢在甲方落款处签名并书写地址及电话,尚层上海分公司

在乙方落款处加盖合同专用章并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签订日期为2017年12月30日。尚层上

海分公司自认黄国弢于2017年12月30日支付其283,421.19元。2018年1月26日,在微

信群中有人向黄国弢发布内容:“黄总,这个我们的项目群,闫老师祝经理都在群里”。黄

国弢回复:“好的”。2018年2月6日,在微信群中有人向黄国弢发布内容:“黄总,我公

司2月7日到2月20日放春节假,施工队3月3日(正月十五)复工,提前祝您和家人春节快

乐,狗年大吉。”。黄国弢回复:“好的”。 2018年4月11日,黄国弢作为甲方与尚层

上海分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装饰合同补充协议》,其中约定施工工期为365天,设备改造安

装时间为2018年4月16日至2018年4月30日,室内装修施工时间为2018年4月15日至

2019年4月14日,实际施工工期按双方确定的《现场交底单》所列的工期执行。在施工期

间,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

全防保措施,注意煤气使用安全,确保登高施工的安全保障等各类安全保证,对其在施工场

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消除事故隐患,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由于乙方安全措

施不利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程款支付方式:首期款在签订

《合同》当日即付,《合同》总额的30%,为301,256.27元,二期款、中期款和结算款分

别载明付款时间。黄国弢在甲方代表处签字,尚层上海分公司在乙方处加盖合同专用章并由

代表签字。同日,黄国弢(甲方)与尚层上海分公司的代表(乙方)签订《高级施工工艺主要材

料明细》,其中列举了项目、种类、规格和备注的内容。黄国弢还在《装饰工程预算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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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上每一页都签字,注明日期为2018年4月11日,其中客户名称为黄国弢,设计师为闫

昱,地址为上海市普陀区中海紫御豪庭XX路XX弄XX号,工程造价为912,840.05元,总价

为1,057,039.57元,在每页最下方载明“请注意:这不是正式的合同,仅作为洽谈

用。”。同日,黄国弢作为客户,闫昱作为设计师,尚层上海分公司的代表作为客户经理分

别在《客户告知》的落款处签字或盖章,其中载明主要内容有:本预算不包含物业管理处在

装修期间所收取的各项费用,公司负责将装修垃圾运至物业指定地点,垃圾外运由客户自行

负责。本工程墙、地砖铺贴单价会根据产品的不同规格发生变化,结算以现场实际铺砖规格

为准。所有涂料为一底二面,油漆为两底三面,若需喷涂则费用另计。每户装饰乳胶漆色系

若超过两色(含白色)则调色费用另计。具体详见《尚层装饰工程预算书》。 2018年4

月26日,在上述微信群中有人发布内容:“为了项目更顺利更准确的实施推进,项目组成员

进行项目方案最后审核更改工作”。黄国弢回复:“ok”。尚层上海分公司自认黄国弢于

2018年4月30日支付其7,835.08元。2018年5月15日,王稳生在上述微信群中发布:

“本周汇报,项目经理:焦某,工长:赵朝怀,现场负责人:王稳生,拍摄时间:2018年5

月15日,照片:8张,本周工地安排:水电施工,设计需求:无,产品需求:无,可复尺产

品类:无,该工地是否具备参观条件:是,工期倒计时:无,是否能够按时完工:是,障碍

工期核心问题:空调进场施工……”,此后王稳生定期在上述微信群中发布“本周汇报”的

内容。2018年11月16日,焦某发布:“本月计划1.墙面找平完成,完成80%,2月25号

前进行工程量合算,3.本月月底可以进行中期验收,4.预计3层地暖下周进场施工,5.月

底除淋浴房外,所有产品可以进去下单状态。产品安全计划在中期验收后进行梳理”。2018

年11月27日,在上述微信群中焦某发布内容:“本月计划1.墙面腻子基本完成2.工程量

合算未完成(预计29日进行合算)3.12月8日进行中期验收4.地暖暂未进场施工(条件已经

具备)5.风口有2处脱落需要进行及时保护”。2018年12月5日,在微信群中焦某发布内

容:“瓷砖质量验收1.墙面平整2.已按随型铺贴3.出水口位置水平4.开关,插座,出

水口进行随型套割5.瓷砖通缝缝隙均匀筒灯已经开孔,部分需要使用超薄筒灯(可以统计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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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订购)”。2018年12月11日,王稳生在微信群中发布内容:“本周汇报,项目经理:焦

某,工长:赵朝怀,现场负责人:王稳生,拍摄时间:2018年12月11日,照片:8张,本

周工地安排:无,设计需求:无,产品需求:无,可复尺产品类:无,该工地是否具备参观

条件:是,工期倒计时:无,是否能够按时完工:是,障碍工期核心问题:大理石进场施

工,木饰面进场施工”。黄国弢向王稳生发送内容:“之后家里主材陆续进场就辛苦小王帮

我全部对接好哦”。王稳生回复:“好的,应该的”。上述微信群在2019年10月11日被

“客户服务部曹玉芹-1801907XXXX”的人员修改群名为“1中海紫御45号黄总售后群”。

2018年8月14日,焦某与黄国弢有微信聊天记录,焦某发送给黄国弢“刚才在外面,咱们

二期款:351,465.66元”。2018年8月15日,黄国弢向尚层上海分公司转账351,465.66

元。2018年12月15日,焦某与黄国弢有微信聊天记录,焦某发送给黄国弢“黄总,明天上

午10点中期验收,设计师来不了说和您说一下,他下次单独过来”,黄国弢回复“好的”。

2018年12月18日,焦某通过微信发送给黄国弢名为“装饰工程项目书(1)”的文件并写明

“王总,咱们此次减项:152,717.49元(系统自动打折9.5),中期款:156,174.67元,还

剩尾期款:42,573.59元,以下是咱们对工基本户:户名:尚层上海分公司,账号:

43xxx53,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宜山路支行”。黄国弢回复“我一会看

看”,“涂料这里面都减了么?”焦某回复“没有,您稍等,我处理一下”。黄国弢回复

“三点以后联系你”。焦某回复“好的”并发送了名为“工程明细单2018.12.18”的文件。

2018年12月20日,黄国弢在《工程竣工验收单》的落款客户处签字,王稳生在落款现场负

责人处签字,赵朝怀在落款工长处签字,焦某在落款项目经理处签字,其中载明的验收项目

名称有“出口水标识(热、冷、净)”“瓷砖铺贴”“木工、顶面造型”“上下水口密封检

查”“电箱空开标识”,验收日期为2018年12月(15日还是16日有涂改),验收结果为

“合格”。2018年12月20日,尚层上海分公司自认黄国弢向其支付179,957.11元。2019

年1月12日,赵朝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王稳生100,000元。2019年3月6日,赵朝怀

的账户收到转款190,711.21元。2019年3月7日,赵朝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王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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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399.60元。2019年5月10日,赵朝怀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支付王稳生30,000元。

2019年9月21日,高某2进入上海市普陀区XX路XX弄XX号房屋内,在从事将搭建

的架子拆除的过程中,高某2从上述房屋的地下一层跌落至地下二层受伤,高某2当日被送

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入院治疗,入院主要症状为“因高处坠落致头部外伤4小时,伤后

出现昏迷”,入院诊断为脑挫伤、创伤性脑疝、创伤性硬膜下出血、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

血、缺血性脑水肿、腰椎骨折L1、腰椎骨折L2、窦性心动过缓、枕骨骨折、左颧弓骨折、左

颞骨骨折。后于2019年10月22日出院,于同日入住上海市新起点康复医院,至2020年3

月9日出院。2019年11月9日,王稳生出具一张《证人证言》,其中载明:尚层上海分公

司指定本人为普陀区同普路689弄中海紫御豪庭45号房屋装修、装饰工程的施工工长。高某

2是该工程的施工人员之一,主要负责搬运物料、拆除模板、清理工地现场等事务,工作时

间为每日上午8:00-12:00,下午13:00-18:00,工资为每天200元。2019年9月21

日,高某2在中海紫御豪庭45号从事模板拆除工作的过程中发生事故。本人于当日下午14

点左右,接到张某2(本人安排其为45号工地的现场负责人)的电话,得知高某2发生了事

故,从地XX层XX层,随后由我开车,在高华、屈某1、张某3的陪同下,将高某2送至上

海XX大学附属第六人民医院就诊。在中海紫御豪庭45号施工工地的地下一层,高某2从事

模板拆除工作的位置上,未设置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没有防护栏、安全带等安全防护手段,

事发时高某2也并未佩戴安全帽等安全防护护具。2019年12月4日,高某2向上海市徐汇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于2019年12月9日受理,高某2以其与尚层上

海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装修施工现场发生伤害事故为由要求:确认双方自2019年8月

3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支付2019年9月21日至同年10月22日的工伤医疗费270,215.31

元、2019年9月21日至2019年10月22日交通费1,042元、住宿费5,406元、伙食费

2,897.54元及护理费2,195.50元。尚层上海分公司在审理中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2019年12月30日仲裁庭审中,高某2陈述:其未收到劳动报酬,医药费是王稳生垫付的,

由高华介绍给王稳生,上午8点至中午12点、下午13点至下午18点,做一天拿一天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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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稳生在该案审理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做如下陈述:中海紫御豪庭45号项目是由公司接

单,将单子分配给赵朝怀,赵朝怀是尚层上海分公司的工作人员(项目经理),王稳生认为自

己是尚层上海分公司的员工,但王稳生没有与尚层上海分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每月开会都会

要求王稳生参加。王稳生没有签署过转包与分包等其他合同,王稳生是以自然人的身份招用

高某2,王稳生分配手下人的工作,王稳生按照工程进度招用员工,若工程没有完成是赵朝

怀的责任。尚层上海分公司没有具体支付劳动报酬的约定,按照工程的进度支付王稳生人工

费,包含王稳生招用的其他员工的人工费。尚层上海分公司按照工程进度分比例支付报酬,

王稳生收到后按招用的人头数分发,尚层上海分公司并不知晓王稳生招用的人数与身份。王

稳生以个人名义招用工作人员,(中海紫御豪庭45号项目)基础施工目前尚未完工,因尚层上

海分公司有收款计划的要求,故业主配合尚层上海分公司提前结算、验收。王稳生没有接私

活,基础装修是尚层上海分公司的业务。(尚层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单中的五个项

目)尚未全部验收,为了给尚层上海分公司冲业绩,故签字确认。王稳生与高某2商量好了为

中海紫御豪庭45号做杂工,王稳生与高某2认识十几日,王稳生手下招用了几百个员工,因

为工地比较多,工程较多时,证人就招人,工程较少时,证人就开除人。2020年1月10

日,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徐劳人仲(2019)办字第4300号裁决书,裁决

如下:对申请人高某2的全部请求不予支持。上述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高某2于2020年

4月7日死亡,于2020年4月12日火化。嗣后,高威锋等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如其所请。

一审庭审中,王稳生申请证人张某1到庭作证,证人张某1陈述:其只认识王稳生,

王稳生是其老板,其每天上下班要打卡,从2018年年底时进入事发地点,王稳生让证人张某

1做什么,他就做什么,证人张某1是油漆工。因为事发地点的地下有两层,挑空有接近6

米高度,要用油漆平台,就是将平台搭建到和地下一层地面一样的高度,这样人才能在上面

平着走动。其在工作的时候穿着工作服,上面写的“尚层装饰”,王稳生年底按照每天300

余元的标准通过微信、支付宝把钱给证人张某1。其刷了事发地点楼梯附近的油漆,对高某2

是否需要打卡,其不知道。一审庭审中,王稳生申请证人张某2出庭作证,证人张某2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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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其跟着王稳生在尚层上海分公司处干活。事发当天,高某2下午1点来到现场,证人张

某2给高某2安排了拆除油工操作平台的活儿。这个操作平台在地XX层XX层之间,原先是

油工用来刷油漆的,用完了要拆除。当时证人张某2给高某2等三人都安排了活儿,特意让

他们戴起安全帽,结果他们都没有戴。证人张某2有事就先走了,结果离开不到4分钟,高

某2就出事了,其立刻往回赶,到达事发现场时高某2已经躺在地上了,其立刻打电话给王

稳生,王稳生开车送高某1医院。其所述的油工平台是一个木质的平台,不是其搭建的,不

知道是谁搭建的。当天在施工现场算上证人就4个人,另外三个人都是高华介绍来的,事发

时就他们三人在场,高某2摔倒后就由另外两个人扶着。证人张某2于2019年农历正月21

号进入施工现场,一直做到农历腊月21号放假回家,一共做了接近11个月,工程尚未完

工。2019年9月时,事发工地才进展到60%不到,硬装都没有做,比如瓷砖、大理石都没

做,吊顶已经做好了,油漆还没有刷。因为地下要铺设瓷砖了,所以平台必须要拆除,否则

无法铺地砖了。装修的材料由公司配送,公司送到后一般由证人张某2签收的,主要是腻子

粉、粉刷的石膏、龙骨等。大理石和油漆都是业主(即黄国弢)自己购买的,不用其签字。一

审庭审中,高华申请证人屈某1到庭作证,证人屈某1陈述,事发当天,高华打电话给证人

屈某1说王老板(好像叫王稳生)有点活,让其与高某2、张根成三人去帮一天工,一般点工

一天是200元,XX路XX弄XX号在工地干活,三人就去了。上午活儿干完了,中午吃完饭,

下午1点上班,带班的人让三人继续干,拆除中海紫御豪庭45号的模板,带班的人说板子不

多,让三人拆掉。证人屈某1和高某1了这个高度约3米多的模板上面,张根成在模板下面

看着。地下一层的模板是半圆形的,底下铺设了木板,板子是悬空的,下面有木头柱子撑

着。证人屈某1和高某2要用撬棍将上面的板子撬起来拆除,证人屈某1当时自己在拆,高

某2在模板中间,当时什么安全措施都没有。大约2点左右,高某2从地XX层XX层。当时

证人屈某1在现场没有看到安全帽,看到了有人穿红衣服。高某2掉下去后,就没有继续拆

了,证人屈某1打电话给高华,高华打电话给王稳生。 对当事人有争议事实和证据,

法院认定如下:一、对事发工程中油漆的使用和发生减项的范围问题。王稳生主张,黄国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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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尚层上海分公司配的都芳漆不好,其不满意,要自己购买,所以黄国弢自己买来油漆后让

工人刷,尚层上海分公司就将油漆的材料费减掉了,但人工没有减掉,因为刷漆不仅仅是

刷,还有打磨之类的工作。在2021年1月18日的证据交换中,尚层上海分公司陈述:黄国

弢用过尚层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油漆,在预算书中的油漆,减少了一小部分,大部分油漆还是

尚层上海分公司做的。在2021年3月30日的庭审中,尚层上海分公司陈述:油漆施工做了

减项,金额为171,508.55元,此后与黄国弢的表述一致,油漆是黄国弢自购的,交给王稳

生进行此后油漆的操作,减项中包括了材料的减项和人工的减项。黄国弢本人到庭陈述:油

漆确实存在减项,其认为尚层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油漆不好,自己购买了油漆,拎到了现场,

让尚层上海分公司的工人刷漆,减项单中是其与焦某谈的,在报价时没有单独针对油漆的报

价,是将人工和材料加在一起报价的,所以在减项时,无法单独将油漆的钱去掉,因此看起

来是材料和人工一起减掉了。油漆最后减掉了2,300元,黄国弢家中有上千平方,如果扣除

的是人工和材料,不可能只有这点钱,所以人工是没有减项的。另外,本来地下二层的有一

个地方要刷漆的,后来做了酒窖,就没有刷漆,这部分也做了减项。对于尚层上海分公司提

及的减项单与报价单中未被列为减项内容的油漆工程,法院要求尚层上海分公司进行解释,

尚层上海分公司的解释是:其实所有的油漆都减掉了,只是焦某为了省事用天力PPR水管管

材的减项代替了上述油漆人工及材料部分的减项,其实水管没有减项,上述7万余元与之前

报价单上的金额是一致的。黄国弢对尚层上海分公司的上述说法发表如下书面意见:报价单

中油漆的报价为74,192.86元,减项单中水管管材的金额为64,655元,如果尚层上海分公

司的说法成立,油漆的金额与水管的金额是不符的,尚层上海分公司作为大型公司,应当遵

守财会制度和审计制度,据实核算和退款。一审法院认为,对于尚层上海分公司与王稳生、

黄国弢关于油漆减项的说法存在上述不一致的分析,还需要结合事发项目中水管管材的使用

问题,法院将在分析了水管管材的使用情况后,再对此予以分析。 二、对事发工程中水管

的使用和发生减项的问题。在日期为2018年4月11日的《装饰工程预算书(位置)》中载明

了“水路部分”小计的金额为108,418元,在“造价计算说明”中注明“此项为暂定,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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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为预收费用,结算时按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在庭审中,王稳生主张黄国弢觉得

水管不好,全部自己购买、全部换掉了,在签署减项单时,水管都已经铺设完毕。在2021年

3月30日的庭审中,尚层上海分公司、尚层公司称:焦某为了省事,用天力PPR水管管材的

减项代替了油漆人工及材料部分的减项,其实水管没有减项,金额为7万余元。黄国弢在该

次庭审后递交书面意见称,其房屋内所有的水管系其自购,品牌为德国“洁水”,并非尚层

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天力”,天力PPR水管的颜色是蓝色,德国“洁水”水管的颜色是绿

色,从聊天记录的照片中就能看出其房屋内的水管是绿色的。为了查明案件的基本事实,法

院于2021年4月20日下午前往中海紫御豪庭45号进行现场勘验,现场对水管进行了勘验。

尚层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递交了书面材料,内容为“尚层上海分公司与材料供应商核

实,领料明细中包含上下水管材料,施工过程中,王稳生根据现场施工需要会通过微信下单

的方式与尚层上海分公司的材料供应商采购施工辅料,项目竣工验收后,尚层上海分公司根

据王稳生和材料供应商确认的《辅料对账单》结算材料费和人工费。按照《辅料领料明细》

看,中海紫御豪庭45号施工使用尚层上海分公司提供的管材价值为6,323元,其他管材为

黄国弢自己采购”。根据尚层公司提供的上述书面材料,其完全否定了在2021年3月30日

庭审中做出的陈述,根据尚层公司的上述陈述,尚层上海分公司无法解释《装饰工程预算书

(位置)》中记载的水路部分的金额与实际在系争房屋内使用的管材价值之间为何出现如此大

的差额,显然在减项单中涉及的天力PPR水管部分系因未实际使用而发生的减项,并非尚层

上海分公司在庭审中所谓的“代替油漆的材料和人工费”。法院认为,根据法院现场勘验后

进一步查明的事实,显然尚层上海分公司和尚层公司在庭审中的陈述不属实,王稳生和黄国

弢对该节事实的陈述更具有合理性,且与《装饰工程预算书(位置)》中注明的内容相符,故

法院依法确定在涉案工程中的水管部分的减项系实际发生的减项,并非代替油漆的材料费和

人工费的减项。根据法院的上述分析,回到第一个问题中油漆的减项问题,法院认为,尚层

上海分公司的说法显然难以成立,即在2018年12月18日核对减项内容的过程中,减项的是

油漆的材料,并非黄国弢将油漆的材料与人工费一并予以减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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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事发工地中木架

子搭建成的平台问题。王稳生及黄国弢共同陈述,事发现场的架子是由王稳生搭建的,是为

了刷顶面的油漆而搭建,是固定的,油漆工在高处作业,要用来做基层等。该脚手架等油漆

工完工后,需要将该架子拆除。上述架子就是尚层上海分公司在《装饰工程预算书(位置)》

第48页中承诺搭建的架子。尚层上海分公司和尚层公司在2021年3月30日的庭审中陈述架

子是安装石材和木质面的时候搭建的,吊顶、乳胶漆、大理石安装、刷墙面等都能用到这个

架子,是固定的,不能移动。在《装饰工程预算书(位置)》第48页显示的脚手架是租赁的,

可以拼接、有轮子和刹车的脚手架。为了查明案件的基本事实,法院于2021年4月20日下

午前往中海紫御豪庭45号进行现场勘验,现场对事发地点的地XX层XX层进行了实地勘查。

尚层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递交了书面材料,内容为:“地XX层XX层之间的挑空区

在施工作业时,需要搭设满堂脚手架平台,在平台上进行顶面及墙面的施工作业,待顶面、

墙面施工完成后,拆除脚手架进行地下二层地砖的铺贴。地下一层吊顶施工,需要在脚手架

平台上完成吊顶龙骨造型,然后将龙骨吊装固定在顶面,铺贴石膏板封板,至此吊顶施工内

容完成。根据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10月24日顶面石膏板铺贴收尾,至此地

下一层吊顶施工完成。按照原定施工进度,地下一层吊顶施工完成后,应当对地XX层XX层

进行基层处理,为后续安装护墙板做准备,护墙板安装完成后,拆除脚手架,铺贴地下二层

的瓷砖。但是在之后的工程结算中,地下一层、地下二层的护墙板基层处理、地砖铺贴等施

工项目做了减项,不再由尚层上海分公司来施工,而是由黄国弢发包给王稳生来完成,所以

在竣工验收时,搭建的脚手架并未拆除”。法院认为,根据尚层公司递交书面材料中的内容

来看,对事发工地中搭建的木架子搭建成的平台,其表述为“满堂脚手架平台”,系为《装

饰工程预算书(位置)》中包含的“吊顶”等施工作业而搭建的。法院依法确认所谓的“满堂

脚手架平台”系为完成尚层上海分公司所承接的装修内容而搭建,且尚层上海分公司自认在

2018年12月20日时并未拆除上述平台。另,尚层上海分公司辩称在高某2受伤时拆除的模

板是否就是上述脚手架,其不清楚。法院认为,根据法院对前述第一、二项事实部分争议的

论述,尚层上海分公司和尚层公司在庭审中存在两次对关键事实的陈述自相矛盾的情况,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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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庭审中,法院询问尚层上海分公司,除了《竣工验收单》之外,有无第三方监理机构的

检验或者视频、照片等方式对竣工验收予以固定和确认,尚层上海分公司的答复是“无第三

方监理,在2018年12月16日对现场有视频和拍照”,“焦某是代表尚层上海分公司的项目

经理,在2018年12月20日之后就没有去过事发项目”,法院认为,无论尚层上海分公司的

上述陈述是否真实,至少说明在2018年12月20日时其放任由其负责搭建的“满堂脚手架平

台”留在事发工程内。 四、在2018年12月20日签署《工程竣工验收单》时,工程是否

实际竣工的问题。王稳生、黄国弢共同称,从2018年12月16日最后一次发送到微信群中的

照片可以显示油漆没有涂刷完成、电路开关没有安装、瓷砖没有铺设,实际情况是瓷砖在

2019年年底完成,油漆和电工在2020年底完成。黄国弢是为了帮助工人拿到工程款才签署

了《工程竣工验收单》,该日期并非实际竣工日期。尚层上海分公司、尚层公司称,在施工

过程中发生减项171,508.55元,减项项目主要涉及地暖、地砖铺接、护墙板、内墙漆等。

在庭审中,法院询问尚层上海分公司作为证据提供的《装饰工程预算书》中标记的含义,尚

层上海分公司的说法是“报价单上乳胶漆的总金额就是减项单中PPR水管项目的金额,证明

实际减项的是都芳漆,三角(符号)是都没做,叉(符号)是部分做了、部分没做。这些均是减

项内容,去墙也没做”。根据尚层上海分公司在庭审中的上述陈述结合其提供的《装饰工程

预算书》,在“地下二层客厅&酒吧区&挑空&取水区”部分的“地面干铺地砖”“增加地面瓷

砖斜铺费”“增加地面瓷砖拼花费(简单拼花)”“地面铺贴装饰波打线”属于需要施工的工

程项目,并未发生减项,法院对此予以确认。法院认为,首先,根据法院在上述第三点争议

中所查明的内容,尚层上海分公司自认“在2018年12月20日时并未拆除满堂脚手架平

台”,在这种情况下,尚层上海分公司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完成了上述“满堂脚手架平

台”下方地面地砖的铺贴工程。在庭审中证人张某2提及“因为地下要铺设瓷砖了,所以平

台必须要拆除,否则无法铺地砖了”,上述说法具有合理性,尚层上海分公司的说法存在自

相矛盾,且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地砖的铺设情况。其次,在双方均认可的微信群聊天记录中,

在2018年11月27日时事发工程的计划有一项是“地暖暂未进场施工(条件已经具备)”,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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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按照焦某发布的上述内容,在2018年11月27日地暖尚未进场施工,法院认为可以合理地

推断出在上述时间无法完成地砖的铺设。再次,尚层上海分公司提出因为王稳生与黄国弢个

人之间存在大量的资金往来,可以说明2018年12月20日签署《工程竣工验收单》时工程已

经完成,此后是王稳生“接私活儿”。王稳生与黄国弢分别制作了书面说明,对每一笔转款

的理由进行了说明,主要是让王稳生清运垃圾、代买材料、买水等内容,黄国弢还将其车库

和花园的装修交给王稳生,上述内容不在《装饰工程预算书》的内容中,花园和车库不属于

室内装修,是黄国弢出于省事让王稳生找人来处理的。法院认为,王稳生与黄国弢虽有资金

往来,但其已就上述资金往来做出了说明,尚层上海分公司仅凭资金往来而主张2018年12

月20日签署《工程竣工验收单》时工程已经完成的说法,缺乏依据,法院难以采纳。最后,

根据法院在前述四部分事实争议的论述,尚层上海分公司的说法缺乏合理性、存在自相矛

盾,法院对此难以采纳,故法院依法确定在事发时的“满堂脚手架平台”(在此后的表述中法

院对该事发平台一并表述为“满堂脚手架平台”)系在履行尚层上海分公司承接的工程时所搭

建,且高某2拆除上述“满堂脚手架平台”亦系为了继续履行尚层上海分公司所承接的工程

内容。 五、高威锋等提供的《证明》的认证。高威锋等在庭审中提供了由虞城县XX镇

X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孔二迷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做农活。经质证,王稳生、

黄国弢对上述《证明》不予认可,主张无出具人的签字,且证人未出庭。高华主张村委会不

具有出具丧失劳动能力证明的主体资格。法院认为,在上述《证明》中缺乏经办人的签字及

联系方式,真实性无法确认,结合发表的质证意见,法院对上述《证明》的证明目的难以采

纳。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针对本案的法律适用及各项争议焦点,法院逐一分析如

下: 一、法律适用。根据本案中查明的事实,本案高某2受伤、死亡等法律事实均发生在

《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

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法院认为,应当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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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某2与各方之间的关系。根据法院在前述事实部分有争议的内容进行的

认证和论述,高某2在从事拆除脚手架平台的过程中发生受伤,上述“满堂脚手架平台”系

为完成尚层上海分公司所承接的装修内容而搭建,且尚层上海分公司自认在2018年12月20

日时并未拆除上述平台,法院对上述基本事实予以确认。尚层上海分公司在庭审中自认其承

揽了上海市中海紫御豪庭45号的室内装修的基础施工,将劳务部分分包给赵朝怀,赵朝怀又

将工程分包给王稳生;王稳生主张尚层上海分公司明知王稳生、赵朝怀没有用工资质,仍将

工程发包给王稳生、赵朝怀,尚层上海分公司应当承担主体责任,法院对上述内容予以确

认。王稳生主张高华系高某2的实际用工人,应当由高华承担雇主责任;高华称其与高某2

没有雇佣关系,不是高某2的雇主,是介绍高某1王稳生处。法院对高某2雇主的识别,分

为以下几个层次予以分析:第一,报酬结算的方式。首先,高某2在事发时尚未取得过钱

款,法院只能从资金的流转情况来审查可能的报酬结算方式。王稳生主张其将钱款给高华,

高华认可收到王稳生的款项,高华主张四笔转账分别为2019年4月13日收到10,000元(在

中海紫御豪庭65号挖土)、2019年6月4日收到20,000元(中海紫御豪庭107号挖土拆

墙)、2019年6月5日收到10,000元(在天钥桥路挖门面房)和2019年8月28日收到10,

000元(中海紫御豪庭107号挖土拆墙)。高华主张其并未对中海紫御豪庭45号收取任何款

项。王稳生对上述高华提及的项目的说法是:中海紫御豪庭65号是高华帮其挖土,找了几个

人,价格是10,000元;中海紫御豪庭107号也是高华帮其做,内容是挖土和拆除,当时谈

的时候是8万元,其已支付5、6万元,还有尾款未付;天钥桥路确实有拆门面,其向别的老

板介绍高华,具体价格是1.1万元左右,别的老板将钱给王稳生,其将钱给高华。根据上述

王稳生的陈述,结合高华已提供的证据,王稳生缺乏证据证明其已将涉案的中海紫御豪庭45

号的相应款项向高华予以支付,亦缺乏证据证明其与高华之间就中海紫御豪庭45号的报酬存

在任何的约定,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其次,许诺可得报酬的情况。高华称其告诉高某1现场

去做小工,王稳生按照每天200元的标准支付报酬;王稳生则认为其从未直接支付高某2

钱,是将钱给高华,高华与工人结算,王稳生支付高华是每人每天200元,高华支付给高某

2是每人每天150元。证人屈某1到庭陈述,高华打电话告诉其(王老板)有点活儿,让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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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帮一天工,一天200元,一般为谁干活谁给钱。法院认为,根据从证人屈某1的上述证言

来看,至少对每天报酬的金额是确定的,来源也是确定的,即:来源于王稳生。法院认为,

对王稳生提及的“高华按照每人每天150元支付高某2”的说法,因高威锋等明确“高某2

从未拿过工钱”,王稳生的说法缺乏证据,法院对此不予采信。从现有证据来看,王稳生未

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高华从中海紫御豪庭45号的工程中获取过任何的利益,即:即使如王稳生

所述其将钱款转给高华,由高华向工人结算,王稳生亦未提供证据证明高华在向工人支付的

报酬中抽取了钱款作为其个人的利益或介绍费。最后,从报酬结算和资金流向的情况来看,

高某2虽由高华介绍进入工地从事拆除工作,但王稳生许诺的工人每天每人的报酬为200

元,系由王稳生予以支付,故法院依法确定高某2与王稳生之间发生报酬结算。第二,生产

资料和劳动工具。根据在本案庭审中出庭作证的证人张某1的陈述“证人给高某2等三人都

安排了活儿,特意让他们戴起安全帽”,法院认为,从证人张某1的陈述来看其提及的安全

帽并非高华准备。证人屈某1到庭陈述中提及“现场有撬棍,(拆架子)就一个撬棍”,根据

证人屈某1的陈述,其用于拆除的劳动工具就在现场,亦并非由拆除的工人来准备的,法院

认为,王稳生亦未提供证据证明高华提供了任何生产资料和劳动工具。法院认为,从现有证

据来看,无任何证据体现出高华准备过任何生产资料和劳动工具。第三,管理及控制情况。

王稳生在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中曾到庭作证,在当时王稳生的说

法是“王稳生以自然人的身份招用高某2,王稳生分配手下人的工作,按照工程进度招用员

工”,在2019年11月9日王稳生还出具过《证人证言》,其中载明“高某2是施工人员之

一,……,本人于下午14点左右,接到张某2(本人安排其为45号工地的现场负责人)的电

话,得知高某2发生了事故。”在本案审理中,王稳生改变了上述说法,称其系为了配合高

威锋等打赢官司才这么说的,是为了帮助高威锋等人。法院认为,王稳生先后出具书面《证

人证言》和到庭作证,所发表的意见均与其在本案庭审中的陈述不一致,王稳生所谓的解释

并不足以推翻其此前已经发表的相应意见,结合在本案庭审中出庭作证的证人张某1、张某

2、屈某1所做的证言,尤其是作为王稳生申请出庭的证人张某2还提及“高某2等三人是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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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介绍来的,张某2给高某2安排了拆除油工操作平台的活儿”,这一说法与王稳生在《证

人证言》中的表述是相互吻合的,故法院依法确认王稳生对高某2具有管理和控制的权限,

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高华对高某2存在管理和控制。一审庭审中,王稳生明确,证人张某

2是王稳生施工团队的,代表王稳生安排工作。法院认为,根据王稳生的上述陈述结合证人

张某2的证人证言,法院依法确定王稳生对高某2存在管理和控制。综合上述三方面的分

析,法院依法确认高某2系提供劳务一方,王稳生系接受劳务一方,高某2与王稳生之间构

成劳务关系。 三、责任比例。根据法院前述法律关系的认定,本案进而涉及的问题为

王稳生作为接受劳务方应当对高某2的死亡承担的责任比例。本案中各都提及了高某2自身

存在过错。根据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

承担相应的责任。首先,根据本案中已经查明的事实,高某2在事发时头部存在严重受伤,

客观上高某2在受伤前并未佩戴安全帽,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对于事发现场是否有安全帽的

问题,证人张某2的证言是“特意让他们戴安全帽”,证人屈某1的证言是现场没有看到安

全帽。法院认为,对王稳生安排的现场负责人张某2是否要求过高某2戴安全帽,现王稳生

缺乏其他证据予以证明,至少从安全措施的落实角度上看,王稳生并未充分做好安全措施,

这是王稳生的过错。但另一方面,高某2作为从事拆除工作的工人,在“满堂脚手架平台”

上从事拆除工作时未佩戴安全帽,没有配备必要的安全措施,这也是高某2的过错。综合本

案事实,考虑高某2与王稳生在本次事件中的过错,法院确定王稳生对高某2的损害后果承

担70%的赔偿责任。 四、责任主体。在法院确定了王稳生的赔偿责任后,本案还涉及

对赵朝怀、尚层装饰(北京)有限公司、尚层上海分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的问

题。首先,根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

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

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尚层上海分公司自述其从黄国弢处承接了

装修工程后,将工程发包给了赵朝怀,其在转包时明知赵朝怀不具有相应的资质,仍然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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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转包给赵朝怀。根据赵朝怀的陈述,尚层上海分公司是将其承接工程所有的人工全部转包

给赵朝怀,其不负责找人,王稳生负责安排人工,法院依法确定尚层上海分公司系明知赵朝

怀没有相应资质。基于同样的理由,赵朝怀将工程分包给王稳生,亦明知王稳生不具有相应

的资质,故法院依法确定尚层上海分公司、赵朝怀应当对王稳生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关于尚层公司的责任,因尚层上海分公司系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资

格,相应的责任应当由尚层公司承担。根据法院的上述分析,法院依法确定尚层公司、赵朝

怀应对王稳生的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尚层上海分公司自认其承揽了上述上海市中海紫御

豪庭45号的室内装修的基础施工,法院认为,黄国弢在上述选任过程中并无过错,结合本案

中对高某2雇主的识别,高威锋等要求黄国弢、高华承担赔偿责任,缺乏足够依据,法院对

此难以支持。关于赔偿范围,应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和事实证据作为赔偿依据。关于住院

伙食补助费,高威锋等要求按照每天100元的标准计算高某2住院至其死亡期间,法院认

为,高威锋等主张的每天100元标准过高,法院酌情按照每天20元的标准,计算住院天数为

170天,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400元。关于医疗费,尚层公司、赵朝怀、王稳生均确认

医疗费的金额,王稳生对康复医疗必要性提出异议,经法院审查医疗的过程,王稳生提出必

要性的抗辩意见缺乏依据,法院对此不予采纳。经核算,法院扣除住院期间的伙食费,法院

依法确定医疗费为561,440.53元。关于死亡赔偿金,根据法院在前述事实部分的认证,对

高威锋等提供的《证明》的证明目的难以采纳,故对高威锋等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难以采

纳。在本案中高威锋等虽主张的死亡赔偿金标准系按照农村标准主张,但因高某2的死亡发

生在2020年4月7日,经法院释明,高威锋等明确其主张死亡赔偿金的标准要求按照上海市

城农统一标准予以计算,经法院核算,法院依法确定死亡赔偿金为1,444,640元。关于丧

葬费,对高威锋等主张的标准并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关于住宿费,高威锋等主张其家属

产生住宿费用,要求按照每天350元计算170天,法院认为,高威锋等的上述主张缺乏足够

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护理费,高威锋等要求按照120元每天计算高某2住院至死亡期

间的护理费,法院认为,根据高某2的伤情,其确需要护理,法院酌情按照每天60元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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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199天,经核算,法院依法确定护理费为11,940元。关于误工费,高某2虽已死亡,

但在其受伤至其死亡期间,确实存在一定的误工损失,高威锋等要求按照每天200元计算误

工费的标准过高,因高威锋等缺乏证据证明高某2持续稳定地以每天200元获取相应的报

酬,上述标准缺乏足够依据,法院酌情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经核算,依法确定误

工费为22,690.57元。关于交通费,高威锋等未提供证据,考虑到高某2受伤后就医、就诊

等必需,法院酌情确定为1,000元。上述项目,按照70%的比例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精

神损害抚慰金,高某2已死亡,法院结合高某2及在本次事件中的过错程度,依法酌定精神

损害抚慰金为35,000元。关于律师代理费,法院根据本案实际确定为10,000元。王稳生

为高威锋等垫付的303,856元,高威锋等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法院一并予以处理。 一

审法院判决:一、王稳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高威锋、高会珍、孔二迷医疗费

393,008.3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80元、死亡赔偿金1,011,248元、丧葬费40,

236.70元、护理费8,358元、误工费15,883.40元、交通费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5,

000元、律师代理费10,000元;二、尚层公司、赵朝怀应对王稳生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

带责任;三、高威锋、高会珍、孔二迷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稳生303,856元;

四、驳回高威锋、高会珍、孔二迷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尚层公司、尚层上海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

判黄国弢对王稳生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

由:一、一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系争工程已于2018年12月20日实际

竣工。黄国弢在2018年12月20日签字确认《竣工验收单》并付清全部尾款,之后与尚层上

海分公司间再无任何关于系争工程的沟通及物料或资金往来。尚层上海分公司提供了两份竣

工后的售后回访电话录音,足以证明系争工程不存在逾期或未完工现象,装修无任何问题。

尚层上海分公司直到2019年12月4日劳动仲裁案才知悉高某2之事,其间,高某2、王稳

生、黄国弢从未就此联系尚层上海分公司,也未提及工伤或赔偿事宜。2.竣工前,尚层上海

分公司与赵朝怀之间是劳务合作关系,赵朝怀与王稳生之间是雇佣关系。从2016年起,尚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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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分公司与赵朝怀每年都会签署《工程施工合作协议》,协议内容证明双方是长期的劳务

合作关系,不是针对某一具体工程项目的转包或分包关系。尚层上海分公司按项目结算费

用,赵朝怀作为长期的劳务提供方,以尚层上海分公司的身份为业主施工,并接受尚层上海

分公司的管理和监督。分包关系仅限单位与单位之间,“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

位”才构成违法分包。自然人不是单位,当然不能构成分包关系。尚层上海分公司与赵朝怀

不构成转包或分包关系。2018年12月20日前,赵朝怀与王稳生之间是雇佣关系。王稳生作

为现场负责人,是赵朝怀雇佣的雇员,在赵朝怀的指示下工作,从赵朝怀处结算工程款。王

稳生负责施工的现场执行,但施工进度、材料、质量问题仍由赵朝怀向尚层上海分公司负

责,且在工程施工期间,赵朝怀的施工队应从尚层上海分公司的仓库领料,但多次领料的签

字人均为王稳生,证明王稳生即为赵朝怀的手下,受其管理,是其雇员。3.竣工后,黄国弢

另行委托的装修项目与尚层上海分公司无关,应当由发包人黄国弢承担连带责任。王稳生一

人同时负责2018年12月20日竣工前的系争工程和竣工后的另行发包项目。已生效的劳动仲

裁裁决证实王稳生不是尚层上海分公司的员工,因此新的装修项目期间产生的事故,应当由

发包人黄国弢和承包人王稳生承担责任,尚层上海分公司及赵朝怀与此无关。黄国弢主张尚

层上海分公司未完工,王稳生在继续履行尚层上海分公司的合同义务,却并未提交相应证据

证明。不论是竣工前,还是竣工后,脚手架的租赁、搭建和拆卸均是由王稳生负责,全程均

处于王稳生的掌控之下。尚层上海分公司竣工撤场时未拆卸脚手架,是因为脚手架拆卸本就

由王稳生负责,而黄国弢直接发包给王稳生的装修项目仍需要用脚手架施工作业。但自尚层

上海分公司竣工时起,脚手架已不再属于尚层上海分公司的管领范围。王稳生在拆除脚手架

前,已经通过脚手架完成新发包项目中的墙基层处理和护墙板安装,此时脚手架完全处于王

稳生自行承接项目的管领范围内,王稳生为了铺地砖拆除脚手架,是为了履行黄国弢直接发

包给他的工作内容,并非是继续履行尚层上海分公司的合同义务。因此不能将拆除脚手架行

为视为尚层上海分公司合同义务的继续,更不能用脚手架未拆除反推系争合同未履行完毕。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基于本案事实,尚层上海分公司及赵朝怀与王稳生之间并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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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分包关系,因此不能适用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退一步讲,即使法院认为尚层上海分公司及赵朝怀就是发

包人和分包人,该法律关系也仅限于竣工验收前。高某2摔伤事故发生时,尚层上海分公司

负责的工程部分已经竣工,黄国弢另行发包给王稳生的工程与尚层及赵朝怀无关,应当由发

包人黄国弢承担连带责任。从2021年1月1日起,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

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替代原有2004年版本的司法解释,其中并无“承包

人、发包人连带责任”之规定,且新的版本第二十四条仍保留“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

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本案受理

时间在2004年5月1日以后,且判决作出时间在2021年1月1日以后,因此应当适用更新

后的司法解释,更新后的司法解释并无承包人、发包人负连带责任之规定,因此判决第二项

法律适用错误。 综上所述,尚层上海分公司、尚层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

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尚层装饰(北京)有限公司等与高华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

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沪02民终1050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尚层装饰(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东园四区11号楼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林云松,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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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尚层装饰(北京)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

徐汇区古井南路88号建工汇豪商务广场1号楼701-713室。

负责人:董延伟,总经理。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利,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

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威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会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二迷。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中,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晓晨,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稳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朝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国弢。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绮,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抗美,上海理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尚层装饰(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层公司)、尚层装饰(北京)

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尚层上海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会珍、高威锋、孔

二迷、黄国弢、王稳生、赵朝怀、高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

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7民初13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

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尚层公司、尚层上海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

项,改判黄国弢对王稳生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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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系争工程已于2018

年12月20日实际竣工。黄国弢在2018年12月20日签字确认《竣工验收单》并付清全

部尾款,之后与尚层上海分公司间再无任何关于系争工程的沟通及物料或资金往来。尚

层上海分公司提供了两份竣工后的售后回访电话录音,足以证明系争工程不存在逾期或

未完工现象,装修无任何问题。尚层上海分公司直到2019年12月4日劳动仲裁案才知

悉高某2之事,其间,高某2、王稳生、黄国弢从未就此联系尚层上海分公司,也未提及

工伤或赔偿事宜。2.竣工前,尚层上海分公司与赵朝怀之间是劳务合作关系,赵朝怀与

王稳生之间是雇佣关系。从2016年起,尚层上海分公司与赵朝怀每年都会签署《工程施

工合作协议》,协议内容证明双方是长期的劳务合作关系,不是针对某一具体工程项目

的转包或分包关系。尚层上海分公司按项目结算费用,赵朝怀作为长期的劳务提供方,

以尚层上海分公司的身份为业主施工,并接受尚层上海分公司的管理和监督。分包关系

仅限单位与单位之间,“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才构成违法分包。自然人

不是单位,当然不能构成分包关系。尚层上海分公司与赵朝怀不构成转包或分包关系。

2018年12月20日前,赵朝怀与王稳生之间是雇佣关系。王稳生作为现场负责人,是赵

朝怀雇佣的雇员,在赵朝怀的指示下工作,从赵朝怀处结算工程款。王稳生负责施工的

现场执行,但施工进度、材料、质量问题仍由赵朝怀向尚层上海分公司负责,且在工程

施工期间,赵朝怀的施工队应从尚层上海分公司的仓库领料,但多次领料的签字人均为

王稳生,证明王稳生即为赵朝怀的手下,受其管理,是其雇员。3.竣工后,黄国弢另行

委托的装修项目与尚层上海分公司无关,应当由发包人黄国弢承担连带责任。王稳生一

人同时负责2018年12月20日竣工前的系争工程和竣工后的另行发包项目。已生效的劳

动仲裁裁决证实王稳生不是尚层上海分公司的员工,因此新的装修项目期间产生的事

故,应当由发包人黄国弢和承包人王稳生承担责任,尚层上海分公司及赵朝怀与此无

关。黄国弢主张尚层上海分公司未完工,王稳生在继续履行尚层上海分公司的合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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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却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不论是竣工前,还是竣工后,脚手架的租赁、搭建和拆

卸均是由王稳生负责,全程均处于王稳生的掌控之下。尚层上海分公司竣工撤场时未拆

卸脚手架,是因为脚手架拆卸本就由王稳生负责,而黄国弢直接发包给王稳生的装修项

目仍需要用脚手架施工作业。但自尚层上海分公司竣工时起,脚手架已不再属于尚层上

海分公司的管领范围。王稳生在拆除脚手架前,已经通过脚手架完成新发包项目中的墙

基层处理和护墙板安装,此时脚手架完全处于王稳生自行承接项目的管领范围内,王稳

生为了铺地砖拆除脚手架,是为了履行黄国弢直接发包给他的工作内容,并非是继续履

行尚层上海分公司的合同义务。因此不能将拆除脚手架行为视为尚层上海分公司合同义

务的继续,更不能用脚手架未拆除反推系争合同未履行完毕。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

误。基于本案事实,尚层上海分公司及赵朝怀与王稳生之间并非发包、分包关系,因此

不能适用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的规定。退一步讲,即使法院认为尚层上海分公司及赵朝怀就是发包人和分包

人,该法律关系也仅限于竣工验收前。高某2摔伤事故发生时,尚层上海分公司负责的

工程部分已经竣工,黄国弢另行发包给王稳生的工程与尚层及赵朝怀无关,应当由发包

人黄国弢承担连带责任。从2021年1月1日起,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

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替代原有2004年版本的司法解释,其中并无

“承包人、发包人连带责任”之规定,且新的版本第二十四条仍保留“本解释自2004年

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

定。”本案受理时间在2004年5月1日以后,且判决作出时间在2021年1月1日以

后,因此应当适用更新后的司法解释,更新后的司法解释并无承包人、发包人负连带责

任之规定,因此判决第二项法律适用错误。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黄国弢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审认定事

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仅凭尚层上海分公司提供的竣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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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单并不足以证明系争工程于2018年12月20日竣工,一审中黄国弢提供的聊天记录等

诸多证据都能证明当时未竣工。黄国弢没有理由在完工前另行聘请王稳生从事尚层上海

分公司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的工作。尚层上海分公司与赵朝怀之间的合同并不能掩盖其

将系争工程违法转包给赵朝怀的事实。

被上诉人高威锋、高会珍、孔二迷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全部的上诉请求,请求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被上诉人高华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全部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被上诉人王稳生、赵朝怀未发表答辩意见。

原告诉称 高威锋、高会珍、孔二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尚层公司、尚层上

海分公司、黄国弢、王稳生、赵朝怀、高华连带赔偿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63,

780.53元、死亡赔偿金1,576,000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912,100元)、丧葬费57,

481元、误工费39,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900元、住宿费34,000元、护理费

23,880元、交通费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律师代理费150,000元,

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尚层上海分公司自认黄国弢于2017年11月19

日支付其10,000元。尚层上海分公司与黄国弢签订《上海市室内装饰施工合同》,其

中黄国弢作为发包人(甲方),尚层上海分公司作为承包人(乙方),乙方为经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企业资质情况:室内装饰设计资质等级贰级,室内装饰施工资

质等级贰级,装饰施工地址为普陀区XX路XX弄XX号,住宅建筑结构别墅,6房3厅2

厨7卫1阳台,套内施工面积750平方米,公共建筑结构框架结构,施工承包方式为部

分承包,总价款1,011,403.98元,费用见工程及材料报价单。施工期间如甲方变更施

工内容和材料的,工程款按实结算。本工程由乙方设计,提供施工图纸,一式二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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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变更修改设计、增减工程项目或者变更材料设备,须提前与乙方协

商,在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后正式生效,方能进行施工,由此影响竣工日期的,由

甲、乙双方商定。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在3日内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办理

验收移交手续(见附件一《工程质量验收单》),并由甲方按照约定付清全部价款。工程

竣工验收通过,甲方付清工程尾款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工程保修单》。保修期按甲、

乙双方确定。乙方同时提供管线竣工图等资料、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黄国弢

在甲方落款处签名并书写地址及电话,尚层上海分公司在乙方落款处加盖合同专用章并

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签订日期为2017年12月30日。尚层上海分公司自认黄国弢于2017

年12月30日支付其283,421.19元。2018年1月26日,在微信群中有人向黄国弢发布

内容:“黄总,这个我们的项目群,闫老师祝经理都在群里”。黄国弢回复:“好

的”。2018年2月6日,在微信群中有人向黄国弢发布内容:“黄总,我公司2月7日

到2月20日放春节假,施工队3月3日(正月十五)复工,提前祝您和家人春节快乐,狗

年大吉。”。黄国弢回复:“好的”。

2018年4月11日,黄国弢作为甲方与尚层上海分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装饰合同

补充协议》,其中约定施工工期为365天,设备改造安装时间为2018年4月16日至

2018年4月30日,室内装修施工时间为2018年4月15日至2019年4月14日,实际施

工工期按双方确定的《现场交底单》所列的工期执行。在施工期间,乙方应遵守工程建

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保措施,注意

煤气使用安全,确保登高施工的安全保障等各类安全保证,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

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消除事故隐患,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利造

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程款支付方式:首期款在签订《合

同》当日即付,《合同》总额的30%,为301,256.27元,二期款、中期款和结算款分

别载明付款时间。黄国弢在甲方代表处签字,尚层上海分公司在乙方处加盖合同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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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由代表签字。同日,黄国弢(甲方)与尚层上海分公司的代表(乙方)签订《高级施工工

艺主要材料明细》,其中列举了项目、种类、规格和备注的内容。黄国弢还在《装饰工

程预算书(位置)》上每一页都签字,注明日期为2018年4月11日,其中客户名称为黄

国弢,设计师为闫昱,地址为上海市普陀区中海紫御豪庭XX路XX弄XX号,工程造价为

912,840.05元,总价为1,057,039.57元,在每页最下方载明“请注意:这不是正式

的合同,仅作为洽谈用。”。同日,黄国弢作为客户,闫昱作为设计师,尚层上海分公

司的代表作为客户经理分别在《客户告知》的落款处签字或盖章,其中载明主要内容

有:本预算不包含物业管理处在装修期间所收取的各项费用,公司负责将装修垃圾运至

物业指定地点,垃圾外运由客户自行负责。本工程墙、地砖铺贴单价会根据产品的不同

规格发生变化,结算以现场实际铺砖规格为准。所有涂料为一底二面,油漆为两底三

面,若需喷涂则费用另计。每户装饰乳胶漆色系若超过两色(含白色)则调色费用另计。

具体详见《尚层装饰工程预算书》。

2018年4月26日,在上述微信群中有人发布内容:“为了项目更顺利更准确的

实施推进,项目组成员进行项目方案最后审核更改工作”。黄国弢回复:“ok”。尚层

上海分公司自认黄国弢于2018年4月30日支付其7,835.08元。2018年5月15日,王

稳生在上述微信群中发布:“本周汇报,项目经理:焦某,工长:赵朝怀,现场负责

人:王稳生,拍摄时间:2018年5月15日,照片:8张,本周工地安排:水电施工,设

计需求:无,产品需求:无,可复尺产品类:无,该工地是否具备参观条件:是,工期

倒计时:无,是否能够按时完工:是,障碍工期核心问题:空调进场施工……”,此后

王稳生定期在上述微信群中发布“本周汇报”的内容。2018年11月16日,焦某发布:

“本月计划1.墙面找平完成,完成80%,2月25号前进行工程量合算,3.本月月底可

以进行中期验收,4.预计3层地暖下周进场施工,5.月底除淋浴房外,所有产品可以

进去下单状态。产品安全计划在中期验收后进行梳理”。2018年11月27日,在上述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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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群中焦某发布内容:“本月计划1.墙面腻子基本完成2.工程量合算未完成(预计29

日进行合算)3.12月8日进行中期验收4.地暖暂未进场施工(条件已经具备)5.风口有2

处脱落需要进行及时保护”。2018年12月5日,在微信群中焦某发布内容:“瓷砖质量

验收1.墙面平整2.已按随型铺贴3.出水口位置水平4.开关,插座,出水口进行随

型套割5.瓷砖通缝缝隙均匀筒灯已经开孔,部分需要使用超薄筒灯(可以统计进行订

购)”。2018年12月11日,王稳生在微信群中发布内容:“本周汇报,项目经理:焦

某,工长:赵朝怀,现场负责人:王稳生,拍摄时间:2018年12月11日,照片:8

张,本周工地安排:无,设计需求:无,产品需求:无,可复尺产品类:无,该工地是

否具备参观条件:是,工期倒计时:无,是否能够按时完工:是,障碍工期核心问题:

大理石进场施工,木饰面进场施工”。黄国弢向王稳生发送内容:“之后家里主材陆续

进场就辛苦小王帮我全部对接好哦”。王稳生回复:“好的,应该的”。上述微信群在

2019年10月11日被“客户服务部曹玉芹-1801907XXXX”的人员修改群名为“1中海紫

御45号黄总售后群”。2018年8月14日,焦某与黄国弢有微信聊天记录,焦某发送给

黄国弢“刚才在外面,咱们二期款:351,465.66元”。2018年8月15日,黄国弢向尚

层上海分公司转账351,465.66元。2018年12月15日,焦某与黄国弢有微信聊天记

录,焦某发送给黄国弢“黄总,明天上午10点中期验收,设计师来不了说和您说一下,

他下次单独过来”,黄国弢回复“好的”。2018年12月18日,焦某通过微信发送给黄

国弢名为“装饰工程项目书(1)”的文件并写明“王总,咱们此次减项:152,717.49元

(系统自动打折9.5),中期款:156,174.67元,还剩尾期款:42,573.59元,以下是咱

们对工基本户:户名:尚层上海分公司,账号:43xxx53,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市宜山路支行”。黄国弢回复“我一会看看”,“涂料这里面都减了么?”焦

某回复“没有,您稍等,我处理一下”。黄国弢回复“三点以后联系你”。焦某回复

“好的”并发送了名为“工程明细单2018.12.18”的文件。2018年12月20日,黄国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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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竣工验收单》的落款客户处签字,王稳生在落款现场负责人处签字,赵朝怀在

落款工长处签字,焦某在落款项目经理处签字,其中载明的验收项目名称有“出口水标

识(热、冷、净)”“瓷砖铺贴”“木工、顶面造型”“上下水口密封检查”“电箱空开

标识”,验收日期为2018年12月(15日还是16日有涂改),验收结果为“合格”。2018

年12月20日,尚层上海分公司自认黄国弢向其支付179,957.11元。2019年1月12

日,赵朝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王稳生100,000元。2019年3月6日,赵朝怀的账户

收到转款190,711.21元。2019年3月7日,赵朝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王稳生

160,399.60元。2019年5月10日,赵朝怀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支付王稳生30,000

元。

2019年9月21日,高某2进入上海市普陀区XX路XX弄XX号房屋内,在从事将

搭建的架子拆除的过程中,高某2从上述房屋的地下一层跌落至地下二层受伤,高某2

当日被送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入院治疗,入院主要症状为“因高处坠落致头部外伤4

小时,伤后出现昏迷”,入院诊断为脑挫伤、创伤性脑疝、创伤性硬膜下出血、创伤性

蛛网膜下腔出血、缺血性脑水肿、腰椎骨折L1、腰椎骨折L2、窦性心动过缓、枕骨骨

折、左颧弓骨折、左颞骨骨折。后于2019年10月22日出院,于同日入住上海市新起点

康复医院,至2020年3月9日出院。2019年11月9日,王稳生出具一张《证人证

言》,其中载明:尚层上海分公司指定本人为普陀区同普路689弄中海紫御豪庭45号房

屋装修、装饰工程的施工工长。高某2是该工程的施工人员之一,主要负责搬运物料、

拆除模板、清理工地现场等事务,工作时间为每日上午8:00-12:00,下午13:00-

18:00,工资为每天200元。2019年9月21日,高某2在中海紫御豪庭45号从事模板

拆除工作的过程中发生事故。本人于当日下午14点左右,接到张某2(本人安排其为45

号工地的现场负责人)的电话,得知高某2发生了事故,从地XX层XX层,随后由我开

车,在高华、屈某1、张某3的陪同下,将高某2送至上海XX大学附属第六人民医院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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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在中海紫御豪庭45号施工工地的地下一层,高某2从事模板拆除工作的位置上,未

设置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没有防护栏、安全带等安全防护手段,事发时高某2也并未佩

戴安全帽等安全防护护具。2019年12月4日,高某2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于2019年12月9日受理,高某2以其与尚层上海分公司存在劳

动关系,在装修施工现场发生伤害事故为由要求:确认双方自2019年8月31日起存在

劳动关系;支付2019年9月21日至同年10月22日的工伤医疗费270,215.31元、

2019年9月21日至2019年10月22日交通费1,042元、住宿费5,406元、伙食费

2,897.54元及护理费2,195.50元。尚层上海分公司在审理中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

系。2019年12月30日仲裁庭审中,高某2陈述:其未收到劳动报酬,医药费是王稳生

垫付的,由高华介绍给王稳生,上午8点至中午12点、下午13点至下午18点,做一天

拿一天工资。王稳生在该案审理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做如下陈述:中海紫御豪庭45号

项目是由公司接单,将单子分配给赵朝怀,赵朝怀是尚层上海分公司的工作人员(项目经

理),王稳生认为自己是尚层上海分公司的员工,但王稳生没有与尚层上海分公司签署劳

动合同,每月开会都会要求王稳生参加。王稳生没有签署过转包与分包等其他合同,王

稳生是以自然人的身份招用高某2,王稳生分配手下人的工作,王稳生按照工程进度招用

员工,若工程没有完成是赵朝怀的责任。尚层上海分公司没有具体支付劳动报酬的约

定,按照工程的进度支付王稳生人工费,包含王稳生招用的其他员工的人工费。尚层上

海分公司按照工程进度分比例支付报酬,王稳生收到后按招用的人头数分发,尚层上海

分公司并不知晓王稳生招用的人数与身份。王稳生以个人名义招用工作人员,(中海紫御

豪庭45号项目)基础施工目前尚未完工,因尚层上海分公司有收款计划的要求,故业主

配合尚层上海分公司提前结算、验收。王稳生没有接私活,基础装修是尚层上海分公司

的业务。(尚层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单中的五个项目)尚未全部验收,为了给

尚层上海分公司冲业绩,故签字确认。王稳生与高某2商量好了为中海紫御豪庭45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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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工,王稳生与高某2认识十几日,王稳生手下招用了几百个员工,因为工地比较多,

工程较多时,证人就招人,工程较少时,证人就开除人。2020年1月10日,上海市徐汇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徐劳人仲(2019)办字第4300号裁决书,裁决如下:对申

请人高某2的全部请求不予支持。上述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高某2于2020年4月7

日死亡,于2020年4月12日火化。嗣后,高威锋等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如其所请。

一审庭审中,王稳生申请证人张某1到庭作证,证人张某1陈述:其只认识王稳

生,王稳生是其老板,其每天上下班要打卡,从2018年年底时进入事发地点,王稳生让

证人张某1做什么,他就做什么,证人张某1是油漆工。因为事发地点的地下有两层,

挑空有接近6米高度,要用油漆平台,就是将平台搭建到和地下一层地面一样的高度,

这样人才能在上面平着走动。其在工作的时候穿着工作服,上面写的“尚层装饰”,王

稳生年底按照每天300余元的标准通过微信、支付宝把钱给证人张某1。其刷了事发地点

楼梯附近的油漆,对高某2是否需要打卡,其不知道。一审庭审中,王稳生申请证人张

某2出庭作证,证人张某2陈述:其跟着王稳生在尚层上海分公司处干活。事发当天,

高某2下午1点来到现场,证人张某2给高某2安排了拆除油工操作平台的活儿。这个

操作平台在地XX层XX层之间,原先是油工用来刷油漆的,用完了要拆除。当时证人张

某2给高某2等三人都安排了活儿,特意让他们戴起安全帽,结果他们都没有戴。证人

张某2有事就先走了,结果离开不到4分钟,高某2就出事了,其立刻往回赶,到达事

发现场时高某2已经躺在地上了,其立刻打电话给王稳生,王稳生开车送高某1医院。

其所述的油工平台是一个木质的平台,不是其搭建的,不知道是谁搭建的。当天在施工

现场算上证人就4个人,另外三个人都是高华介绍来的,事发时就他们三人在场,高某2

摔倒后就由另外两个人扶着。证人张某2于2019年农历正月21号进入施工现场,一直

做到农历腊月21号放假回家,一共做了接近11个月,工程尚未完工。2019年9月时,

事发工地才进展到60%不到,硬装都没有做,比如瓷砖、大理石都没做,吊顶已经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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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油漆还没有刷。因为地下要铺设瓷砖了,所以平台必须要拆除,否则无法铺地砖

了。装修的材料由公司配送,公司送到后一般由证人张某2签收的,主要是腻子粉、粉

刷的石膏、龙骨等。大理石和油漆都是业主(即黄国弢)自己购买的,不用其签字。一审

庭审中,高华申请证人屈某1到庭作证,证人屈某1陈述,事发当天,高华打电话给证

人屈某1说王老板(好像叫王稳生)有点活,让其与高某2、张根成三人去帮一天工,一般

点工一天是200元,XX路XX弄XX号在工地干活,三人就去了。上午活儿干完了,中午

吃完饭,下午1点上班,带班的人让三人继续干,拆除中海紫御豪庭45号的模板,带班

的人说板子不多,让三人拆掉。证人屈某1和高某1了这个高度约3米多的模板上面,

张根成在模板下面看着。地下一层的模板是半圆形的,底下铺设了木板,板子是悬空

的,下面有木头柱子撑着。证人屈某1和高某2要用撬棍将上面的板子撬起来拆除,证

人屈某1当时自己在拆,高某2在模板中间,当时什么安全措施都没有。大约2点左

右,高某2从地XX层XX层。当时证人屈某1在现场没有看到安全帽,看到了有人穿红

衣服。高某2掉下去后,就没有继续拆了,证人屈某1打电话给高华,高华打电话给王

稳生。

对当事人有争议事实和证据,法院认定如下:一、对事发工程中油漆的使用和发

生减项的范围问题。王稳生主张,黄国弢称尚层上海分公司配的都芳漆不好,其不满

意,要自己购买,所以黄国弢自己买来油漆后让工人刷,尚层上海分公司就将油漆的材

料费减掉了,但人工没有减掉,因为刷漆不仅仅是刷,还有打磨之类的工作。在2021年

1月18日的证据交换中,尚层上海分公司陈述:黄国弢用过尚层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油

漆,在预算书中的油漆,减少了一小部分,大部分油漆还是尚层上海分公司做的。在

2021年3月30日的庭审中,尚层上海分公司陈述:油漆施工做了减项,金额为171,

508.55元,此后与黄国弢的表述一致,油漆是黄国弢自购的,交给王稳生进行此后油漆

的操作,减项中包括了材料的减项和人工的减项。黄国弢本人到庭陈述:油漆确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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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项,其认为尚层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油漆不好,自己购买了油漆,拎到了现场,让尚层

上海分公司的工人刷漆,减项单中是其与焦某谈的,在报价时没有单独针对油漆的报

价,是将人工和材料加在一起报价的,所以在减项时,无法单独将油漆的钱去掉,因此

看起来是材料和人工一起减掉了。油漆最后减掉了2,300元,黄国弢家中有上千平方,

如果扣除的是人工和材料,不可能只有这点钱,所以人工是没有减项的。另外,本来地

下二层的有一个地方要刷漆的,后来做了酒窖,就没有刷漆,这部分也做了减项。对于

尚层上海分公司提及的减项单与报价单中未被列为减项内容的油漆工程,法院要求尚层

上海分公司进行解释,尚层上海分公司的解释是:其实所有的油漆都减掉了,只是焦某

为了省事用天力PPR水管管材的减项代替了上述油漆人工及材料部分的减项,其实水管

没有减项,上述7万余元与之前报价单上的金额是一致的。黄国弢对尚层上海分公司的

上述说法发表如下书面意见:报价单中油漆的报价为74,192.86元,减项单中水管管材

的金额为64,655元,如果尚层上海分公司的说法成立,油漆的金额与水管的金额是不

符的,尚层上海分公司作为大型公司,应当遵守财会制度和审计制度,据实核算和退

款。一审法院认为,对于尚层上海分公司与王稳生、黄国弢关于油漆减项的说法存在上

述不一致的分析,还需要结合事发项目中水管管材的使用问题,法院将在分析了水管管

材的使用情况后,再对此予以分析。

二、对事发工程中水管的使用和发生减项的问题。在日期为2018年4月11日的

《装饰工程预算书(位置)》中载明了“水路部分”小计的金额为108,418元,在“造价

计算说明”中注明“此项为暂定,小计金额为预收费用,结算时按实际发生工程量结

算。……”在庭审中,王稳生主张黄国弢觉得水管不好,全部自己购买、全部换掉了,

在签署减项单时,水管都已经铺设完毕。在2021年3月30日的庭审中,尚层上海分公

司、尚层公司称:焦某为了省事,用天力PPR水管管材的减项代替了油漆人工及材料部

分的减项,其实水管没有减项,金额为7万余元。黄国弢在该次庭审后递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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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其房屋内所有的水管系其自购,品牌为德国“洁水”,并非尚层上海分公司提供的

“天力”,天力PPR水管的颜色是蓝色,德国“洁水”水管的颜色是绿色,从聊天记录

的照片中就能看出其房屋内的水管是绿色的。为了查明案件的基本事实,法院于2021年

4月20日下午前往中海紫御豪庭45号进行现场勘验,现场对水管进行了勘验。尚层公司

于2021年5月28日递交了书面材料,内容为“尚层上海分公司与材料供应商核实,领

料明细中包含上下水管材料,施工过程中,王稳生根据现场施工需要会通过微信下单的

方式与尚层上海分公司的材料供应商采购施工辅料,项目竣工验收后,尚层上海分公司

根据王稳生和材料供应商确认的《辅料对账单》结算材料费和人工费。按照《辅料领料

明细》看,中海紫御豪庭45号施工使用尚层上海分公司提供的管材价值为6,323元,

其他管材为黄国弢自己采购”。根据尚层公司提供的上述书面材料,其完全否定了在

2021年3月30日庭审中做出的陈述,根据尚层公司的上述陈述,尚层上海分公司无法解

释《装饰工程预算书(位置)》中记载的水路部分的金额与实际在系争房屋内使用的管材

价值之间为何出现如此大的差额,显然在减项单中涉及的天力PPR水管部分系因未实际

使用而发生的减项,并非尚层上海分公司在庭审中所谓的“代替油漆的材料和人工

费”。法院认为,根据法院现场勘验后进一步查明的事实,显然尚层上海分公司和尚层

公司在庭审中的陈述不属实,王稳生和黄国弢对该节事实的陈述更具有合理性,且与

《装饰工程预算书(位置)》中注明的内容相符,故法院依法确定在涉案工程中的水管部

分的减项系实际发生的减项,并非代替油漆的材料费和人工费的减项。根据法院的上述

分析,回到第一个问题中油漆的减项问题,法院认为,尚层上海分公司的说法显然难以

成立,即在2018年12月18日核对减项内容的过程中,减项的是油漆的材料,并非黄国

弢将油漆的材料与人工费一并予以减项。

三、对事发工地中木架子搭建成的平台问题。王稳生及黄国弢共同陈述,事发现

场的架子是由王稳生搭建的,是为了刷顶面的油漆而搭建,是固定的,油漆工在高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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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要用来做基层等。该脚手架等油漆工完工后,需要将该架子拆除。上述架子就是尚

层上海分公司在《装饰工程预算书(位置)》第48页中承诺搭建的架子。尚层上海分公司

和尚层公司在2021年3月30日的庭审中陈述架子是安装石材和木质面的时候搭建的,

吊顶、乳胶漆、大理石安装、刷墙面等都能用到这个架子,是固定的,不能移动。在

《装饰工程预算书(位置)》第48页显示的脚手架是租赁的,可以拼接、有轮子和刹车的

脚手架。为了查明案件的基本事实,法院于2021年4月20日下午前往中海紫御豪庭45

号进行现场勘验,现场对事发地点的地XX层XX层进行了实地勘查。尚层有限公司于

2021年5月28日递交了书面材料,内容为:“地XX层XX层之间的挑空区在施工作业

时,需要搭设满堂脚手架平台,在平台上进行顶面及墙面的施工作业,待顶面、墙面施

工完成后,拆除脚手架进行地下二层地砖的铺贴。地下一层吊顶施工,需要在脚手架平

台上完成吊顶龙骨造型,然后将龙骨吊装固定在顶面,铺贴石膏板封板,至此吊顶施工

内容完成。根据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10月24日顶面石膏板铺贴收尾,

至此地下一层吊顶施工完成。按照原定施工进度,地下一层吊顶施工完成后,应当对地

XX层XX层进行基层处理,为后续安装护墙板做准备,护墙板安装完成后,拆除脚手架,

铺贴地下二层的瓷砖。但是在之后的工程结算中,地下一层、地下二层的护墙板基层处

理、地砖铺贴等施工项目做了减项,不再由尚层上海分公司来施工,而是由黄国弢发包

给王稳生来完成,所以在竣工验收时,搭建的脚手架并未拆除”。法院认为,根据尚层

公司递交书面材料中的内容来看,对事发工地中搭建的木架子搭建成的平台,其表述为

“满堂脚手架平台”,系为《装饰工程预算书(位置)》中包含的“吊顶”等施工作业而

搭建的。法院依法确认所谓的“满堂脚手架平台”系为完成尚层上海分公司所承接的装

修内容而搭建,且尚层上海分公司自认在2018年12月20日时并未拆除上述平台。另,

尚层上海分公司辩称在高某2受伤时拆除的模板是否就是上述脚手架,其不清楚。法院

认为,根据法院对前述第一、二项事实部分争议的论述,尚层上海分公司和尚层公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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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存在两次对关键事实的陈述自相矛盾的情况,在本案庭审中,法院询问尚层上海

分公司,除了《竣工验收单》之外,有无第三方监理机构的检验或者视频、照片等方式

对竣工验收予以固定和确认,尚层上海分公司的答复是“无第三方监理,在2018年12

月16日对现场有视频和拍照”,“焦某是代表尚层上海分公司的项目经理,在2018年

12月20日之后就没有去过事发项目”,法院认为,无论尚层上海分公司的上述陈述是否

真实,至少说明在2018年12月20日时其放任由其负责搭建的“满堂脚手架平台”留在

事发工程内。

四、在2018年12月20日签署《工程竣工验收单》时,工程是否实际竣工的问

题。王稳生、黄国弢共同称,从2018年12月16日最后一次发送到微信群中的照片可以

显示油漆没有涂刷完成、电路开关没有安装、瓷砖没有铺设,实际情况是瓷砖在2019年

年底完成,油漆和电工在2020年底完成。黄国弢是为了帮助工人拿到工程款才签署了

《工程竣工验收单》,该日期并非实际竣工日期。尚层上海分公司、尚层公司称,在施

工过程中发生减项171,508.55元,减项项目主要涉及地暖、地砖铺接、护墙板、内墙

漆等。在庭审中,法院询问尚层上海分公司作为证据提供的《装饰工程预算书》中标记

的含义,尚层上海分公司的说法是“报价单上乳胶漆的总金额就是减项单中PPR水管项

目的金额,证明实际减项的是都芳漆,三角(符号)是都没做,叉(符号)是部分做了、部

分没做。这些均是减项内容,去墙也没做”。根据尚层上海分公司在庭审中的上述陈述

结合其提供的《装饰工程预算书》,在“地下二层客厅&酒吧区&挑空&取水区”部分的

“地面干铺地砖”“增加地面瓷砖斜铺费”“增加地面瓷砖拼花费(简单拼花)”“地面

铺贴装饰波打线”属于需要施工的工程项目,并未发生减项,法院对此予以确认。法院

认为,首先,根据法院在上述第三点争议中所查明的内容,尚层上海分公司自认“在

2018年12月20日时并未拆除满堂脚手架平台”,在这种情况下,尚层上海分公司应当

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完成了上述“满堂脚手架平台”下方地面地砖的铺贴工程。在庭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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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张某2提及“因为地下要铺设瓷砖了,所以平台必须要拆除,否则无法铺地砖

了”,上述说法具有合理性,尚层上海分公司的说法存在自相矛盾,且无法提供证据证

明地砖的铺设情况。其次,在双方均认可的微信群聊天记录中,在2018年11月27日时

事发工程的计划有一项是“地暖暂未进场施工(条件已经具备)”,既然按照焦某发布的

上述内容,在2018年11月27日地暖尚未进场施工,法院认为可以合理地推断出在上述

时间无法完成地砖的铺设。再次,尚层上海分公司提出因为王稳生与黄国弢个人之间存

在大量的资金往来,可以说明2018年12月20日签署《工程竣工验收单》时工程已经完

成,此后是王稳生“接私活儿”。王稳生与黄国弢分别制作了书面说明,对每一笔转款

的理由进行了说明,主要是让王稳生清运垃圾、代买材料、买水等内容,黄国弢还将其

车库和花园的装修交给王稳生,上述内容不在《装饰工程预算书》的内容中,花园和车

库不属于室内装修,是黄国弢出于省事让王稳生找人来处理的。法院认为,王稳生与黄

国弢虽有资金往来,但其已就上述资金往来做出了说明,尚层上海分公司仅凭资金往来

而主张2018年12月20日签署《工程竣工验收单》时工程已经完成的说法,缺乏依据,

法院难以采纳。最后,根据法院在前述四部分事实争议的论述,尚层上海分公司的说法

缺乏合理性、存在自相矛盾,法院对此难以采纳,故法院依法确定在事发时的“满堂脚

手架平台”(在此后的表述中法院对该事发平台一并表述为“满堂脚手架平台”)系在履

行尚层上海分公司承接的工程时所搭建,且高某2拆除上述“满堂脚手架平台”亦系为

了继续履行尚层上海分公司所承接的工程内容。

五、高威锋等提供的《证明》的认证。高威锋等在庭审中提供了由虞城县XX镇

X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孔二迷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做农活。经质证,王稳

生、黄国弢对上述《证明》不予认可,主张无出具人的签字,且证人未出庭。高华主张

村委会不具有出具丧失劳动能力证明的主体资格。法院认为,在上述《证明》中缺乏经

办人的签字及联系方式,真实性无法确认,结合发表的质证意见,法院对上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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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证明目的难以采纳。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针对本案的法律适用及各项争议焦点,法院逐一分

析如下:

一、法律适用。根据本案中查明的事实,本案高某2受伤、死亡等法律事实均发

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

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法院认为,应当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

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高某2与各方之间的关系。根据法院在前述事实部分有争议的内容进行的认

证和论述,高某2在从事拆除脚手架平台的过程中发生受伤,上述“满堂脚手架平台”

系为完成尚层上海分公司所承接的装修内容而搭建,且尚层上海分公司自认在2018年12

月20日时并未拆除上述平台,法院对上述基本事实予以确认。尚层上海分公司在庭审中

自认其承揽了上海市中海紫御豪庭45号的室内装修的基础施工,将劳务部分分包给赵朝

怀,赵朝怀又将工程分包给王稳生;王稳生主张尚层上海分公司明知王稳生、赵朝怀没

有用工资质,仍将工程发包给王稳生、赵朝怀,尚层上海分公司应当承担主体责任,法

院对上述内容予以确认。王稳生主张高华系高某2的实际用工人,应当由高华承担雇主

责任;高华称其与高某2没有雇佣关系,不是高某2的雇主,是介绍高某1王稳生处。

法院对高某2雇主的识别,分为以下几个层次予以分析:第一,报酬结算的方式。首

先,高某2在事发时尚未取得过钱款,法院只能从资金的流转情况来审查可能的报酬结

算方式。王稳生主张其将钱款给高华,高华认可收到王稳生的款项,高华主张四笔转账

分别为2019年4月13日收到10,000元(在中海紫御豪庭65号挖土)、2019年6月4日

收到20,000元(中海紫御豪庭107号挖土拆墙)、2019年6月5日收到10,000元(在天

钥桥路挖门面房)和2019年8月28日收到10,000元(中海紫御豪庭107号挖土拆墙)。

高华主张其并未对中海紫御豪庭45号收取任何款项。王稳生对上述高华提及的项目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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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中海紫御豪庭65号是高华帮其挖土,找了几个人,价格是10,000元;中海紫御

豪庭107号也是高华帮其做,内容是挖土和拆除,当时谈的时候是8万元,其已支付5、

6万元,还有尾款未付;天钥桥路确实有拆门面,其向别的老板介绍高华,具体价格是

1.1万元左右,别的老板将钱给王稳生,其将钱给高华。根据上述王稳生的陈述,结合高

华已提供的证据,王稳生缺乏证据证明其已将涉案的中海紫御豪庭45号的相应款项向高

华予以支付,亦缺乏证据证明其与高华之间就中海紫御豪庭45号的报酬存在任何的约

定,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其次,许诺可得报酬的情况。高华称其告诉高某1现场去做小

工,王稳生按照每天200元的标准支付报酬;王稳生则认为其从未直接支付高某2钱,

是将钱给高华,高华与工人结算,王稳生支付高华是每人每天200元,高华支付给高某2

是每人每天150元。证人屈某1到庭陈述,高华打电话告诉其(王老板)有点活儿,让三

人去帮一天工,一天200元,一般为谁干活谁给钱。法院认为,根据从证人屈某1的上

述证言来看,至少对每天报酬的金额是确定的,来源也是确定的,即:来源于王稳生。

法院认为,对王稳生提及的“高华按照每人每天150元支付高某2”的说法,因高威锋等

明确“高某2从未拿过工钱”,王稳生的说法缺乏证据,法院对此不予采信。从现有证

据来看,王稳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高华从中海紫御豪庭45号的工程中获取过任何的利

益,即:即使如王稳生所述其将钱款转给高华,由高华向工人结算,王稳生亦未提供证

据证明高华在向工人支付的报酬中抽取了钱款作为其个人的利益或介绍费。最后,从报

酬结算和资金流向的情况来看,高某2虽由高华介绍进入工地从事拆除工作,但王稳生

许诺的工人每天每人的报酬为200元,系由王稳生予以支付,故法院依法确定高某2与

王稳生之间发生报酬结算。第二,生产资料和劳动工具。根据在本案庭审中出庭作证的

证人张某1的陈述“证人给高某2等三人都安排了活儿,特意让他们戴起安全帽”,法

院认为,从证人张某1的陈述来看其提及的安全帽并非高华准备。证人屈某1到庭陈述

中提及“现场有撬棍,(拆架子)就一个撬棍”,根据证人屈某1的陈述,其用于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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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具就在现场,亦并非由拆除的工人来准备的,法院认为,王稳生亦未提供证据证

明高华提供了任何生产资料和劳动工具。法院认为,从现有证据来看,无任何证据体现

出高华准备过任何生产资料和劳动工具。第三,管理及控制情况。王稳生在上海市徐汇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中曾到庭作证,在当时王稳生的说法是“王稳生以

自然人的身份招用高某2,王稳生分配手下人的工作,按照工程进度招用员工”,在

2019年11月9日王稳生还出具过《证人证言》,其中载明“高某2是施工人员之

一,……,本人于下午14点左右,接到张某2(本人安排其为45号工地的现场负责人)的

电话,得知高某2发生了事故。”在本案审理中,王稳生改变了上述说法,称其系为了

配合高威锋等打赢官司才这么说的,是为了帮助高威锋等人。法院认为,王稳生先后出

具书面《证人证言》和到庭作证,所发表的意见均与其在本案庭审中的陈述不一致,王

稳生所谓的解释并不足以推翻其此前已经发表的相应意见,结合在本案庭审中出庭作证

的证人张某1、张某2、屈某1所做的证言,尤其是作为王稳生申请出庭的证人张某2还

提及“高某2等三人是高华介绍来的,张某2给高某2安排了拆除油工操作平台的活

儿”,这一说法与王稳生在《证人证言》中的表述是相互吻合的,故法院依法确认王稳

生对高某2具有管理和控制的权限,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高华对高某2存在管理和控

制。一审庭审中,王稳生明确,证人张某2是王稳生施工团队的,代表王稳生安排工

作。法院认为,根据王稳生的上述陈述结合证人张某2的证人证言,法院依法确定王稳

生对高某2存在管理和控制。综合上述三方面的分析,法院依法确认高某2系提供劳务

一方,王稳生系接受劳务一方,高某2与王稳生之间构成劳务关系。

三、责任比例。根据法院前述法律关系的认定,本案进而涉及的问题为王稳生作

为接受劳务方应当对高某2的死亡承担的责任比例。本案中各都提及了高某2自身存在

过错。根据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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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首先,根据本案中已经查明的事实,高某2在事发时头部存在严

重受伤,客观上高某2在受伤前并未佩戴安全帽,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对于事发现场是

否有安全帽的问题,证人张某2的证言是“特意让他们戴安全帽”,证人屈某1的证言

是现场没有看到安全帽。法院认为,对王稳生安排的现场负责人张某2是否要求过高某2

戴安全帽,现王稳生缺乏其他证据予以证明,至少从安全措施的落实角度上看,王稳生

并未充分做好安全措施,这是王稳生的过错。但另一方面,高某2作为从事拆除工作的

工人,在“满堂脚手架平台”上从事拆除工作时未佩戴安全帽,没有配备必要的安全措

施,这也是高某2的过错。综合本案事实,考虑高某2与王稳生在本次事件中的过错,

法院确定王稳生对高某2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四、责任主体。在法院确定了王稳生的赔偿责任后,本案还涉及对赵朝怀、尚层

装饰(北京)有限公司、尚层上海分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首先,根

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

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尚层上海分公司自述其从黄国弢处承接了

装修工程后,将工程发包给了赵朝怀,其在转包时明知赵朝怀不具有相应的资质,仍然

将项目转包给赵朝怀。根据赵朝怀的陈述,尚层上海分公司是将其承接工程所有的人工

全部转包给赵朝怀,其不负责找人,王稳生负责安排人工,法院依法确定尚层上海分公

司系明知赵朝怀没有相应资质。基于同样的理由,赵朝怀将工程分包给王稳生,亦明知

王稳生不具有相应的资质,故法院依法确定尚层上海分公司、赵朝怀应当对王稳生的上

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尚层公司的责任,因尚层上海分公司系分公司,

不具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资格,相应的责任应当由尚层公司承担。根据法院的上述分析,

法院依法确定尚层公司、赵朝怀应对王稳生的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尚层上海分公司

自认其承揽了上述上海市中海紫御豪庭45号的室内装修的基础施工,法院认为,黄国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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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选任过程中并无过错,结合本案中对高某2雇主的识别,高威锋等要求黄国弢、

高华承担赔偿责任,缺乏足够依据,法院对此难以支持。关于赔偿范围,应根据现有的

法律、法规和事实证据作为赔偿依据。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高威锋等要求按照每天100

元的标准计算高某2住院至其死亡期间,法院认为,高威锋等主张的每天100元标准过

高,法院酌情按照每天20元的标准,计算住院天数为170天,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为

3,400元。关于医疗费,尚层公司、赵朝怀、王稳生均确认医疗费的金额,王稳生对康

复医疗必要性提出异议,经法院审查医疗的过程,王稳生提出必要性的抗辩意见缺乏依

据,法院对此不予采纳。经核算,法院扣除住院期间的伙食费,法院依法确定医疗费为

561,440.53元。关于死亡赔偿金,根据法院在前述事实部分的认证,对高威锋等提供的

《证明》的证明目的难以采纳,故对高威锋等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难以采纳。在本案

中高威锋等虽主张的死亡赔偿金标准系按照农村标准主张,但因高某2的死亡发生在

2020年4月7日,经法院释明,高威锋等明确其主张死亡赔偿金的标准要求按照上海市

城农统一标准予以计算,经法院核算,法院依法确定死亡赔偿金为1,444,640元。关

于丧葬费,对高威锋等主张的标准并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关于住宿费,高威锋等主

张其家属产生住宿费用,要求按照每天350元计算170天,法院认为,高威锋等的上述

主张缺乏足够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护理费,高威锋等要求按照120元每天计算高

某2住院至死亡期间的护理费,法院认为,根据高某2的伤情,其确需要护理,法院酌

情按照每天60元的标准计算199天,经核算,法院依法确定护理费为11,940元。关于

误工费,高某2虽已死亡,但在其受伤至其死亡期间,确实存在一定的误工损失,高威

锋等要求按照每天200元计算误工费的标准过高,因高威锋等缺乏证据证明高某2持续

稳定地以每天200元获取相应的报酬,上述标准缺乏足够依据,法院酌情按照上海市最

低工资标准计算,经核算,依法确定误工费为22,690.57元。关于交通费,高威锋等未

提供证据,考虑到高某2受伤后就医、就诊等必需,法院酌情确定为1,000元。上述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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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按照70%的比例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高某2已死亡,法院结合

高某2及在本次事件中的过错程度,依法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5,000元。关于律师

代理费,法院根据本案实际确定为10,000元。王稳生为高威锋等垫付的303,856元,

高威锋等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法院一并予以处理。

一审法院判决:一、王稳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高威锋、高会珍、孔

二迷医疗费393,008.3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80元、死亡赔偿金1,011,248元、

丧葬费40,236.70元、护理费8,358元、误工费15,883.40元、交通费700元、精神

损害抚慰金35,000元、律师代理费10,000元;二、尚层公司、赵朝怀应对王稳生的

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三、高威锋、高会珍、孔二迷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返还王稳生303,856元;四、驳回高威锋、高会珍、孔二迷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供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依据

本案在案证据查明的法律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对高某2受伤的事实以及各方赔偿责任比

例、赔偿项目与金额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高某2受伤是否发

生在系争工程实际竣工前,尚层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尚层公司、尚层上海分公

司主张系争工程已于2018年12月20日实际竣工,故发生在2019年9月21日的事故与

尚层公司无关,但仅凭其提供的《竣工验收单》、装修款资金往来、电话回访录音等证

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黄国弢就2018年12月20日签署《竣工验收单》并支付装修款

资金已做出合理解释,且其提供的微信记录等可以客观反映出系争工程在2018年12月

20日后仍在继续。一审法院依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证人证言等,推断出

高某2受伤与履行系争工程内容有关,合法合理,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采信,不再

赘述。尚层公司、尚层上海分公司主张其与赵朝怀之间系劳务合作关系,王稳生系赵朝

怀的雇员,尚层公司不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此,本院认为,尚层上海分公司从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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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弢处承接了系争工程,并签署了装饰装修合同,无论尚层上海分公司与赵朝怀签署何

种明目的合同,都不能改变其将系争工程转包给赵朝怀、赵朝怀又将人工分包给王稳生

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高某2受王稳生雇佣,依法确定王稳生对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尚层公司、赵朝怀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认可。两位上诉人主张

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如其诉请,但其

在二审中没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

定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两位上诉人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对其上

诉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所述,尚层上海分公司、尚层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

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982.00元,由上诉人尚层装饰(北京)有限公司、尚层装饰

(北京)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李伊红

审 判 员 姚 敏

审 判 员 谢亚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董娟子

书 记 员 慎哲仁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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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

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

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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