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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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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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10月10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汕头经济特区农村
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特区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用地和建筑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公安消防、城市综合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实行先规划后建设;
(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适度集中布局;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特区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用地和建筑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公安消防、城市综合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实行先规划后建设;
(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适度集中布局;
(三)建筑设计应当安全、适用、经济、美观,体现村居地域特色,鼓励采用农村村民住宅通用设计图。
编制和修改村庄规划,应当按照适度集中布局的原则规划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农村村民住宅通用设计图,由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并免费向村(居)民提供。
第五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优先利用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和未利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按照适度集中布局的原则实行规划管理和用地管理,并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但使用原有宅基地(含本办法施行前已分散布局的宅基地,下同)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除外。
在城市(镇)规划区外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或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鼓励交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也可以由村(居)民自建。
第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不得建设低层联体式或者单户独院式住宅。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小区。
编制和修改村庄规划,应当按照适度集中布局的原则规划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农村村民住宅通用设计图,由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并免费向村(居)民提供。
第五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优先利用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和未利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按照适度集中布局的原则实行规划管理和用地管理,并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但使用原有宅基地(含本办法施行前已分散布局的宅基地,下同)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除外。
在城市(镇)规划区外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或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鼓励交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也可以由村(居)民自建。
第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不得建设低层联体式或者单户独院式住宅。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小区。
第八条 城乡规划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技术标准有规定的区域,按照城乡规划执行;尚未编制城乡规划或者已经编制城乡规划但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技术标准未作规定的区域,按照下列规划技术指标执行:
(一)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其规划技术指标为:
1.容积率:中心城区和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的区政府所在地以及南澳县县城不大于4.0,其他地区不大于3.5;
2.建筑密度:不大于40%;
3.绿地率:中心城区和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的区政府所在地以及南澳县县城不小于25%,其他地区不小于20XX年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村(居)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属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还需提供集中建设方案和分配方案;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材料或者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属改建、扩建或者翻建原住宅的,还需提供原住宅的权属证明材料;
(五)拟建住宅可能影响邻里等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需提供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意见,书面同意意见应当经公证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见证;
(一)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其规划技术指标为:
1.容积率:中心城区和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的区政府所在地以及南澳县县城不大于4.0,其他地区不大于3.5;
2.建筑密度:不大于40%;
3.绿地率:中心城区和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的区政府所在地以及南澳县县城不小于25%,其他地区不小于20XX年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村(居)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属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还需提供集中建设方案和分配方案;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材料或者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属改建、扩建或者翻建原住宅的,还需提供原住宅的权属证明材料;
(五)拟建住宅可能影响邻里等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需提供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意见,书面同意意见应当经公证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见证;
(六)住宅设计图,建筑层数在二层以上的,应当由具备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者个人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图;
(七)参与联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住宅未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或者其他建设审批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之日起一年内依法施工建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申请不超过六个月的延长期,但延长次数不得超过一次。逾期未依法施工建设的,规划许可证件自行失效。
第十八条 规划许可证件应当明确建设用地位置、建设规模、规划用地界线及面积、使用功能、建筑高度、建筑间距要求等内容。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住宅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证件的内容,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实。
(七)参与联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住宅未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或者其他建设审批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之日起一年内依法施工建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申请不超过六个月的延长期,但延长次数不得超过一次。逾期未依法施工建设的,规划许可证件自行失效。
第十八条 规划许可证件应当明确建设用地位置、建设规模、规划用地界线及面积、使用功能、建筑高度、建筑间距要求等内容。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住宅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证件的内容,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实。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规划验线和核实。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应当一并委托其实施规划验线和核实。
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工程未经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合格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验收和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权属登记等手续,供水、供电、燃气等单位不得办理相关开户接入手续。
第二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的农村村民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分配方案分配住房,分户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档案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并按规定移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等向社会公开。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村(居)民建房申请和审批情况在村(居)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村民宣传住宅小区规划
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工程未经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合格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验收和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权属登记等手续,供水、供电、燃气等单位不得办理相关开户接入手续。
第二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的农村村民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分配方案分配住房,分户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档案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并按规定移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等向社会公开。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村(居)民建房申请和审批情况在村(居)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村民宣传住宅小区规划
、建房技术标准、质量安全、减灾防灾、生态环境保护和配套设施建设等相关规定。
鼓励社会各方面技术力量支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可组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技术服务机构,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服务。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在镇辖区范围内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在街道辖区范围内的,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配合。
前款规定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在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鼓励社会各方面技术力量支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可组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技术服务机构,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服务。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在镇辖区范围内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在街道辖区范围内的,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配合。
前款规定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在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川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
我省6月底前将完成20XX年1月至今的新竣工和在建农房安全排查
●新建农房在规划选址、勘察设计到竣工验收等多个环节均需符合管理规范
●老旧农房管理以乡(镇)行政区域为单位,将依据安全隐患问题建立问题数据库并制定整改措施
本报讯(记者 罗之飏)今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目前各乡(镇)政府已初步建立农村住房安全日常检查制度并制定农村住房安全应急预案。6月底前,我省将先期完成20XX年1月至今的新竣工和在建农房安全排查。这是记者5月22日从省住建厅获悉的。
我省农房建设由政府统一管理源自20XX年汶川特大地震灾后重建。在吸取重建管理经验基础上,我省将管理范围扩大到全省,将新建农房和老旧农房均纳入规范。
我省明确,新建农房在规划选址、勘察设计到竣工验收等多个环节均需符合管理规范,规定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农房建设,需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乡镇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
四川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
我省6月底前将完成20XX年1月至今的新竣工和在建农房安全排查
●新建农房在规划选址、勘察设计到竣工验收等多个环节均需符合管理规范
●老旧农房管理以乡(镇)行政区域为单位,将依据安全隐患问题建立问题数据库并制定整改措施
本报讯(记者 罗之飏)今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目前各乡(镇)政府已初步建立农村住房安全日常检查制度并制定农村住房安全应急预案。6月底前,我省将先期完成20XX年1月至今的新竣工和在建农房安全排查。这是记者5月22日从省住建厅获悉的。
我省农房建设由政府统一管理源自20XX年汶川特大地震灾后重建。在吸取重建管理经验基础上,我省将管理范围扩大到全省,将新建农房和老旧农房均纳入规范。
我省明确,新建农房在规划选址、勘察设计到竣工验收等多个环节均需符合管理规范,规定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农房建设,需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乡镇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
老旧农房管理以乡(镇)行政区域为单位,对房龄长、超负荷使用、年久失修的,损坏或者损伤房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的,位于自然灾害易发区、煤炭采空区等存在安全隐患区域的老旧农房,将依据安全隐患问题建立问题数据库并制定整改措施。
在落实责任主体上,涉及新建农房竣工质量验收与所有权登记方面,我省对农房建房申请人及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老旧农房问题整改方面,我省明确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由属地乡(镇)政府逐一列出清单并通告相关村民委员会,督促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落实整改措施和时限,其中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或属于社会救助对象的农村住房,当地住建和民政主管部门将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启动实施。
据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我省将在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基础上,建立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今年起我省享受政策资金补助的农房建设信息将全部纳入该系统,进行网上统一管理。
在落实责任主体上,涉及新建农房竣工质量验收与所有权登记方面,我省对农房建房申请人及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老旧农房问题整改方面,我省明确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由属地乡(镇)政府逐一列出清单并通告相关村民委员会,督促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落实整改措施和时限,其中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或属于社会救助对象的农村住房,当地住建和民政主管部门将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启动实施。
据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我省将在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基础上,建立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今年起我省享受政策资金补助的农房建设信息将全部纳入该系统,进行网上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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