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寰、龙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辖区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辖区
【审结日期】2020.09.25
【案件字号】(2020)桂12民终149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潘嘉芳吴利萍黄忠任
【审理法官】潘嘉芳吴利萍黄忠任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周寰;龙凤;谢家荣;何舰
【当事人】周寰龙凤谢家荣何舰
【当事人-个人】周寰龙凤谢家荣何舰
【代理律师/律所】冯旭广西广律师事务所;李健广西弘生联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冯旭广西广律师事务所李健广西弘生联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冯旭李健
【代理律所】广西广律师事务所广西弘生联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周寰
【被告】龙凤;谢家荣;何舰
【本院观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本案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为150,000元,实际交付141,250元的事实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扣押拍卖折价变卖过错无过错诉讼请求中止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合同约定发回重审不可抗力撤销无效质证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自认违约金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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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本案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为150,000元,实际交付141,250元的事实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争议的问题是本案借款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及上诉人已经偿还借款本息的数额。 关于本案借款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从借条和质押借款合同的形式和内容来看,符合民商事交易凭据的要件,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实其是在违反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签,可认定本案借款合同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双方约定的利率高于国家法律规定的利率,但这只导致约定超过法定部分的 利率无效,并不导致整个合同无效。上诉人除了按照合同约定扣除第一个月利息后已经
向被上诉人交付借款141,250元。虽然预扣利息和约定利率高于国家法定利率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在还款时可依法认定和处理,并不导致借款合同全部无效。据此,本案借款合同除了约定利率高于国家法定利率的部分利率无效外,其他合同条款约定合法有效。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属于职业放贷人,本案借款属于“套路贷”,但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且也不存在借款期限满后上诉人主动还款而被上诉人设置障碍导致上诉人无法还款从而致使其被支付巨额违约金或利息等“套路贷”特征的事实。故对上诉人的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已经偿还借款本息的问题。虽然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150,000元,但被上诉人实际只交付141,25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七条“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规定,应认定本案借款本金为141,250元。本案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为4.5%,上诉人于2018年1月15日已支付第一个月利息8750元,折算利率为6.19%/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
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可认定上诉人已按照年利率36%支付利息,即上诉人支付的利息为4237.50(141,250×36%÷12月×1月=4237.50)元,余下4512.50(8750-4237.50=4512.50)元应抵扣偿还本金,即上诉人尚欠借款本金应为136,737.50(141,250-4512.50=136,737.50)元。一审判决对上诉人支付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不予以抵扣偿还本金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上诉主张其已经 偿还借款本息共计26,250元,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对上诉人上诉提出被上诉人扣押并出售其部分红木家具的问题。该红木家具系双方当事人本案和其他笔民间借贷关系的质押物,双方可根据抵押的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上诉人现没有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已经处置。对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上诉提出被上人扣押出卖其车辆抵债的主张,亦因其没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周寰的上诉人请求部分成立,成立部分予以支持,不成立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南丹县人民法院(2019)桂1221民初87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南丹县人民法院(2019)桂1221民初87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南丹县
人民法院(2019)桂1221民初8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周寰归还被上诉人龙凤、谢家荣、何舰借款本金136,737.50元及利息(利息以136,737.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8年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被上诉人龙凤、谢家荣、何舰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973元,由周寰负担3900元,由龙凤、谢家荣、何舰负担7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73元,由周寰负担3970元,由龙凤、谢家荣、何舰负担73元。(应由周寰负担的一审诉讼费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龙凤、谢家荣、何舰。周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73元,本院退回73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的,权利人可在 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南丹县人民法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1-27 04:51:25
周寰、龙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12民终14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寰。公民身份号码:45xxx73××××××××。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旭,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凤。公民身份号码:45xxx8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家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舰。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寰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南丹县人民法院(2019)桂1221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二、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全部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未认定何舰、龙凤、谢家荣为职业放贷人严重错误。被上诉人何舰、龙凤、谢家荣为职业放贷人身份事实充分。1.被上诉人仅与上诉人一审案件就有9件民间借贷案件,符合最高法
司法解释认定的职务放贷人的条件。2.从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龙凤的几张银行流水,就清晰看到龙凤银行帐户流水收取多人的利息,与多人资金往来,证实龙凤与多人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结合本次一审的9件案件及其陈述的还有一些案件未起诉,充分证实龙凤职业放贷人身份符合客观事实。二、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为合法有效民间借贷严重错误。1.上诉人与龙凤、谢家荣不认识、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从本案实际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龙凤、谢家荣不认识,从未向这两人商谈借款事宜,也从未向其借款,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龙凤、谢家荣实际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借款全程均是被上诉人何舰及其手下一手操办,实际上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何舰之间发生的事情。2.在南丹县法院一审审理被上诉人诉上诉人民间借贷案件就有9件,与上诉人之间就发生。三、一审判决未查明事实,事实严重不清。1.一审处理的9件案件,被上诉人实际借款金额为272万元,上诉人己累计支付了173万元(被上诉人认可该金额)。每笔借款、借据
均是签订空白合同、收据,被上诉人从未将借款合同等文件原件给上诉人一份。对于被上诉人每笔均先扣除的砍头息未查明,直接按被上诉人主张的借款金额判决,严重错误。2.对于被上诉人擅自出卖上诉人价值140万元的新车未查明,到底该车卖了多少钱?抵扣多少钱?是否涉及刑事犯罪,一审未查明。3.被上诉人现仍有一部价值80万元的新车被
扣押在被上诉人手里,车辆去向及是否被非法处置?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一审未查明。4.一审中被上诉人确认扣押有上诉人红木家具,上诉人举证被上诉人现仍扣押上诉人161套红木家具(价值5000万元左右),也提供证据证实被上诉人何舰擅自出售了部分红木家具,但被上诉人擅自将存放在南宁仓库的巨额红木转移到其它地方,故意设置各种障碍不给上诉人转让红木达到他们收取巨额利息让上诉人过度举债目的。而双方从未约定有管理费,被上诉人通过这种操作毫无根据在收取上诉人巨额的管理费,对于扣押的161套红木家具现存放在什么地方?还余下多少?被卖掉了多少?得了多少钱?一审判决未查明。5.被上诉人在催收款项过程中,采取涉黑恶势力人员上门威胁、电话威胁上诉人、小孩等家人,暴力、抢车、非法转让车辆等非法方式催收,还通过所谓“虚假诉讼”表面合法方式实现其非法利益的最大化。在上述各种事实及涉及刑事犯罪事实未查明情况下,一审判决仅仅简单地以借款本金转帐多少款、银行转帐归还了多少款草率判决上诉人仍承担还款责任,一审判决存在严重的错误。四、本案以被上诉人何舰与黄程晨、吴健波等人为首的犯罪团伙涉嫌违法多次、反复从事金融贷款业务、涉嫌合同诈骗、套路贷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被上诉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已涉嫌非法侵占上诉人车辆、非法转让上诉人车辆、红木等巨额财物,上诉人己依法向南宁市公安局报案,公安局己依法立案受理。除涉及合同诈骗
犯罪外,本案还涉及非法出售上诉人车辆、非法抢劫上诉人车辆等刑事犯罪。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1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司法判例,被上诉人职业从事金融贷款行为属于非法经营,为违法无效合同,且其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一审判决在上诉人多次提出及举证证实情况下,仍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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