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北智诚永信商贸有限公司等与赵志乾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15
【案件字号】(2021)京01民终1121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军陈立新杨磊
【审理法官】张军陈立新杨磊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北京博康鑫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张北智诚永信商贸有限公司;陈建理;赵志乾
【当事人】北京博康鑫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张北智诚永信商贸有限公司陈建理赵志乾
【当事人-个人】陈建理赵志乾
【当事人-公司】北京博康鑫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张北智诚永信商贸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范玉强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刘耀亭北京日尚律师事务所;叶文波北京元品律师事务所;梁莉莉北京元品律师事务所;翟立新北京市卓英律师事务所;陈桥北京市卓英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范玉强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刘耀亭北京日尚律师事务所叶文波北京元品律师事务所梁莉莉北京元品律师事务所翟立新北京市卓英律师事务所陈桥北京市卓英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范玉强刘耀亭叶文波梁莉莉翟立新陈桥
【代理律所】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北京日尚律师事务所北京元品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卓英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博康鑫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张北智诚永信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陈建理;赵志乾
【本院观点】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各方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及责任如何承担;二、残疾赔偿金的计算适用城镇标准是否适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过错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反证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查,本案事故发生于2018年6月10日,陈建理向法院提交了北京天弘晨升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工作证明,证明其2016年至2018年期间一直在该公司从事空调安装工作。博康鑫盛公司及张北智诚公司虽对该证据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其主张,
故,陈建理事发前长期工作于城镇,一审法院以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符合事实及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另,一审法院根据陈建理伤情、鉴定意见等情形综合判定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及残疾辅助器具费符合法律规定,但博康鑫盛公司事发后垫付了医疗费20949.8元,双方对此事实均予以认可,故该部分垫付费用应在博康鑫盛公司承担的赔偿范围内予以扣减,本院对此予以调整。 综上,博康鑫盛公司关于医疗费垫付部分的上述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博康鑫盛公司及张北智诚公司的其他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各方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及责任如何承担;二、残疾赔偿金的计算适用城镇标准是否适当。 一、各方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及责任如何承担。 根据各方当事人陈述及现有证据可知,事发当日陈建理系受博康鑫盛公司指派前往指定地点从事安装空调的业务,虽因陈建理第一天工作即发生涉案事故,双方并未对工资进行结算,但并不影响陈建理与博康鑫盛公司之间形成雇佣法律关系。张北智诚公司与案外人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承揽协议,负责奥克斯空调售后安装工作,但其随后将部分空调安装工作转包给博康鑫盛公司,
双方形成了转包的法律关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上述各方的法律关系,博康鑫盛公司理应对陈建理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陈建理因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错,亦应承担部分责任。而张北智诚公司将相关业务转包给没有空调安装资质的博康鑫盛公司,应与博康鑫盛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因各方对博康鑫盛公司与张北智诚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并未提出上诉,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故对一审法院结合各方过错认定博康鑫盛公司承担40%责任、张北智诚公司承担30%责任、陈建理承担30%责任本院予以维持。 对于赵志乾是否承担责任一节。虽然博康鑫盛公司指派陈建理的工作内容为安装空调,但安装空调的前提必须拆除旧空调,陈建理拆除旧空调的行为与其履行职务存在内在联系,理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的范畴,因此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普通消费者的赵志乾不应承担责任。博康鑫盛公司与张北智诚公司上诉均主张陈建理与赵志乾形成合同关系,应由赵志乾承担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残疾赔偿金的计算适用城镇
标准是否适当。 经查,本案事故发生于2018年6月10日,陈建理向法院提交了北京天弘晨升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工作证明,证明其2016年至2018年期间一直在该公司从事空调安装工作。博康鑫盛公司及张北智诚公司虽对该证据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其主张,故,陈建理事发前长期工作于城镇,一审法院以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符合事实及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另,一审法院根据陈建理伤情、鉴定意见等情形综合判定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及残疾辅助器具费符合法律规定,但博康鑫盛公司事发后垫付了医疗费20949.8元,双方对此事实均予以认可,故该部分垫付费用应在博康鑫盛公司承担的赔偿范围内予以扣减,本院对此予以调整。 综上,博康鑫盛公司关于医疗费垫付部分的上述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博康鑫盛公司及张北智诚公司的其他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169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16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三、北京博康鑫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陈建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赔偿金、残疾辅
助器具费、鉴定费共计709818.2元; 四、驳回北京博康鑫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和张北智诚永信商贸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陈建理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陈建理负担10300元(经审批予以免交);由北京博康鑫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1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张北智诚永信商贸有限公司负担9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45.5元,由北京博康鑫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107.7元(已交纳);由张北智诚永信商贸有限公司负担9437.8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17:51:3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6月8日,赵志乾通过京东商城app购买奥克斯空调一台,平台指派张北智诚公司完成安装工作,2018年6月10日,陈建理受博康鑫盛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新军指派前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东路正辰小区服务用房203安装空调,在拆除旧空调时未使用安全绳跌落摔伤,当日被送往北京清华长庚医院住院治疗至2018年6月22日,共计12天,出院诊断:1.高处坠落伤。2.创伤性颅内积气。3.脑震荡。4.
颈椎骨折。5.多发胸椎骨折。6.胸椎脊髓损伤(T5)。7.T12压缩性骨折。8.胸骨柄脱位。9.肋骨骨折(左3-5)。10.双侧肩胛骨骨折。11.肺挫伤。12.创伤性血气胸。13.严重肺部感染。14.呼吸衰竭。15.低血容量性休克。16.代谢性酸中毒。17.梳骨骨折(左)。18.尺骨骨折(左)。19.趾骨骨折(左2-5)。20.左股骨颈裂缝骨折?21.肝损害。陈建理于2018年6月23日至2018年7月20日、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8日前往河南省正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高处坠落伤:1.颅脑损伤并颅内积气治疗后。2.颈椎棘突骨折。3.胸椎、腰椎多发骨折并胸段脊髓损伤术后,截瘫。4.胸骨骨折、肋骨骨折、双肺挫伤并双侧血气胸术后。5.气管切开术后,肺部感染。6.左尺梳骨骨折。7.左足第2、3趾骨开放性骨折治疗后。2018年8月6日,陈建理起诉至法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陈建理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赔偿指数、护理期、营养期及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法院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确认并委托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相关鉴定工作,该机构于2019年8月1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陈建理伤残等级为二级、十级、十级,综合赔偿指数为100%,护理期和营养期至伤残评定前一日,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其出院后护理人数为一人。陈建理支付鉴定费12060元。 陈建理称其与博康鑫盛公司存在雇佣关系,工作内容均由法定代表人雷新军安排,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显示雷新军指示其使用app以及
陈建理向雷新军回复当日安装工作进度。双方口头协商定期结算工钱,因工作第一日即受伤,所以没有结算过劳务费用。张北智诚公司主张因空调安装旺季人手不够,其与博康鑫盛公司协议以每台120元的价格由博康鑫盛公司完成部分安装工作,并提交安装清单及转账凭证一份,证明张北智诚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向博康鑫盛公司支付安装款。博康鑫盛公司主张其与陈建理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仅系介绍陈建理替张北智诚公司完成空调安装工作。赵志乾称,陈建理等人来安装空调时发现有旧空调外机,双方通过协商后,决定由陈建理自行拆除旧空调回收并支付赵志乾200元。陈建理认可赵志乾同意其回收旧空调,但是双方对回收价格未达成一致也未实际支付。 另查,2018年4月1日,张北智诚公司(乙方)与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甲方)签订《2018年安装维修承揽协议》约定乙方为甲方用户服务时,必须穿着奥克斯或乙方企业工作服,乙方应定期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国家或当地从业资格,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在户外高空(2层楼及以上)或者其他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地点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使用符合技术要求的维修工具,为员工购买意外事故商业险,发生任何安全及其他纠纷时给予妥善解决。事故发生后,博康鑫盛公司向陈建理垫付医疗费20949.8元。再查,陈建理育有一子一女,女儿陈某现已成年,儿子陈某1,出生日期为2005年1月8日。
更多推荐
公司,空调,骨折,安装,工作,责任,承担,法院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