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方案表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设单位
栋数、层数
监理单位
现场联系人
施工单位
联系电话
工程类别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
房间总数
        间
房间概况
<50㎡
    间
≥50,<100㎡
    间
≥100,<500㎡
    间
≥3000㎡
    间
≥1000,<3000㎡
    间
≥500,<1000㎡
    间
检测类别
□样板间检测   
房间类型
□房  □厅  □厨房  □卫生间  □其他
□验收检测 
抽检比例
        %
已测样板间
□是  □否
□复检
复检比例
        %
复检参数
□氡  □氨  □甲醛 □苯
□总挥发有机物(TVOC) 
检测方案
单位(子单位)工程
房间总数(间)
抽检间数
每间抽检点数
总检测点数
合 计
确认签章
同意该检测方案。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章):
年  月  日
同意该检测方案。
总监理工程师(签章):
年  月  日
同意该检测方案。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项目监督员签收:            日期:
说    明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 2013年版)相关规定:
1.0.4  民用建筑工程根据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不同要求,划分为以下两类:
1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民用建筑工程;
2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民用建筑工程。
6.0.12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每个建筑单体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氡、甲醛、氨、苯、TVOC的抽检量不得少于房间总数的5%,每个建筑单体不得少于3间,当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测。
6.0.13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抽检量减半,并不得少于3间。
6.0.14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应按表6.0.14设置。
表6.0.14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设置
房间使用面积(㎡)
检测点数(个)
<50
≥50,<100
≥100,<500
≥500,<1000
≥1000,<3000
≥3000
1
2
3
不少于5
不少于6
每1000㎡不少于3
6.0.20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后的工程,可对不合格项进行再次检测。再次检测时,抽检数量应增加1倍,并应包含同类型房间及原不合格房间。再次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判定为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条文解释:
6.0.12、6.0.13条文中的房间指“自然间”,在概念上可以理解为建筑物内形成的独立封闭、使用中人们会在其中停留的空间单元。计算抽检房间数量时,指对一个单体建筑而言。一般住宅建筑的有门卧室、有门厨房、有门卫生间及厅等均可理解为“自然间”,作为基数参与抽检比例计算。条文中“抽检每个建筑单体有代表性的房间”指不同的楼层和不同的房间类型(比如住宅中的卧室、厅、厨房、卫生间等)。
6.0.20 这里所说的“抽检数量应增加1倍”指:不合格检测项目(不管超标房间数量多少)按原抽检房间数量的2倍重新检测 ,例如,第一次检测时抽检6个房间,发现有1个房间甲醛超标,那么,将对甲醛重新抽检12个房间进行检测。
备注:签章处除签名外,还应盖执业人员注册章,无执业要求的可盖公司章或项目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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