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艳芳、武汉越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5.18 
【案件字号】(2022)鄂01民终364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瑜陈继红刘鑫荣 
【审理法官】李瑜陈继红刘鑫荣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黄艳芳;武汉越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黄艳芳武汉越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黄艳芳 
【当事人-公司】武汉越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黄艳芳 
【被告】武汉越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黄艳芳在收到一审法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 
【权责关键词】合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黄艳芳在收到一审法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黄艳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6 06:07:57 
黄艳芳、武汉越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民终364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艳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越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姚家岭52-53某一栋。
     法定代表人:沈立忠,董事长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艳芳因与被上诉人武汉越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21)鄂0106民初7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艳芳在收到一审法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黄艳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李 瑜
审 判 员 陈继红
审 判 员 刘鑫荣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杜 文
书 记 员 肖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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