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刚、陈俊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4.14
【案件字号】(2022)川01民终431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卫红
【审理法官】王卫红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刚;陈俊;仁寿中港家具有限公司;岳显琴
【当事人】陈刚陈俊仁寿中港家具有限公司岳显琴
【当事人-个人】陈刚陈俊岳显琴
【当事人-公司】仁寿中港家具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钟丽四川督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钟丽四川督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钟丽
【代理律所】四川督政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刚;陈俊;仁寿中港家具有限公司
【被告】岳显琴
【权责关键词】司法救助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仁寿中港家具有限公司、陈刚、陈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22:10:42
陈刚、陈俊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民终431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刚。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系陈俊丈夫。
上诉人(原审被告):仁寿中港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兴盛家私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刚,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显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丽,四川督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仁寿中港家具有限公司、陈刚、陈俊因与被上诉人岳显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4民初10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向仁寿中港家具有限公司、陈刚、陈俊送达《补缴诉讼费通知书》,仁寿中港家具有限公司、陈刚、陈俊于2022年3月16日签收,但仁寿中港家具有限公司、陈刚、陈俊未在指定期间内向本院补缴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
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仁寿中港家具有限公司、陈刚、陈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王卫红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松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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