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原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原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以下简称****)、***************(以下简称*****)与被告**(**)********(以下简称**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本案**复杂,但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故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审理。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租赁合同于*********解除;2.判令被告支付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欠付的租金、物业费等费用本金共计3,457,406元及相应利息(按LPR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判令被告参照租金标准支付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实际交还租赁房屋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
诉讼中,两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确认《阿拉城办公楼租赁、管理合同》于**********解除;2.判令被告支付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欠付的租金、物业费等费用共计3,455,247元(含********************期间租金3,266,203元、*****************期间物业费170,742元、************期间电费18,302元),及以3,455,247元为基数,自************按LPR计算至实
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被告参照租金标准支付自合同解除之日的次日起至实际交还租赁房屋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暂计至**********为531,144元(177,048元/月X3个月)。
**与理由:**********,两原告与被告签订《阿拉城办公楼租赁、管理合同》,将******XX街XX号(02-09单元)出租给被告,租期为********************。合同约定每2个月为一个付款周期,被告应在每个周期前5日内向原告足额支付租金、物业费,逾期超过30天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但被告自**********欠付租金等费用,经原告多次催促至今仍未支付,已构成严重违约。为维护合法权益,两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公司辩称,不同意诉请1,原告事先未发出口头或书面的解除通知,被告未收到任何关于解除合同的有效文件,且原告仍向被告发放*******及10月的收费通知单;原告强制垄断网络服务,被告支付500兆网络费用,实际网速只有50兆;被告听说原告提供的租赁房屋有部分是违建,并有***,如墙面严重开裂、靠近洗手间的办公室多次发生漏水,且房屋建筑面积存在重大误差,合同面积与产证面积、实际面积严重不符。
**经审理认定**如下:案涉房屋坐落于******XX街XX号,权利人为案外人******。
**********,原告****(出租方、甲方)、*****(经营管理方、乙方)与被告**公司(承租方、丙方)签订《阿拉城办公楼租赁、管理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XX街XX号(02-09单元)(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出租给丙方,建筑面积为1,293.50平方米(该办公楼面积位置图见附件,该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丙方租赁用途为办公,租赁期限自********************,其中********************为免租期,租金第一至二年标准为4.50元/天/平方米,全年总计租金2,124,576元,平均每月租金为177,048元,其中每月应付甲方租金(70%)123,934元,应付乙方租金(30%)53,114元,租金第三至四年标准为4.73元/天/平方米;丙方应另向乙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为18元/平方米/月,平均每月物业管理费为23,283元;首期租金、物业管理费为计租日起至第2个月最后一日期间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其他交租期租金、物业管理费均按每2个完整的自然月为一个交租期交纳,丙方应于每个租期的前5日内向甲、乙方一次性足额支付,丙方逾期支付租金,甲、乙方按日加收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五滞纳金,逾期交付最长不得超过30天,否则甲、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丙方支付租赁押金为2个月租金即354,096元、物业管理押金为2个月物业管理费即46,566元,合同期内,如丙方中途退租,押金不作退还;电费为按月交付,丙方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在五天内一次付清,丙方逾期支付,乙方将按日加收该费用的千分之五作为滞纳金。合同另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案涉房屋,被告亦向原告交纳租金、押金等费用,但被告未按约支付自**********的租金。
**********,原告向被告发出《催告函》一份,告知被告于某3日内支付至**********逾期尚未支付的费用,包括租金、停车费,否则将追究其违约责任。
*********,原告向被告发出《告知函》一份,内载: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已构成严重违约且拒不纠正,故函告被告:1.案涉租赁合同自本函件送达之日起解除;2.被告应于本函件送达之日起5日内交还房屋并办理交接手续,否则应某占有使用费;3.被告应于收函之日起5日内支付拖欠的各项费用及滞纳金、违约金;4.被告已缴纳的保证金400,662元由原告作为违约赔偿款予以没收;5.如被告未按上述**履行,原告将采取法律途径追究其法律责任。后该函于次日被签收。
庭审中,原、被告均确认被告已向原告支付押金400,662元;原告另陈述,案涉租赁合同履行期内,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将*****9月1日至***********期间的租金标准下调为3.80元/天/平方米,且因新冠**,原告已减免了被告1.5个月的租金共计224,261元。
以上**,由两原告提供的《阿拉城办公楼租赁、管理合同》《**市不动产权证》《催告函》《告知函》及送达**、电费缴款通知单及签收单等**材料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
**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阿拉城办公楼租赁、管理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各方应严格按约履行。鉴于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减免被告于**期间1.5个月的租金共计224,261元,但被告仍未能按约支付租金等费用,已构成违约,故原告有权**合同约定解除案涉合同。至于被告提出的相关辩解意见,均无**证明,**不予采信。原告的解除通知于**********送达被告,故**确认案涉《阿拉城办公楼租赁、管理合同》于该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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