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雨、秦皇岛市国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5.24 
【案件字号】(2022)冀03民终171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彩东孟祥才周连胜 
【审理法官】陈彩东孟祥才周连胜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春雨;秦皇岛市国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王春雨秦皇岛市国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春雨 
【当事人-公司】秦皇岛市国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欣杭河北建恒律师事务所;高河北建恒律师事务所;王某某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欣杭河北建恒律师事务所高河北建恒律师事务所王某某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欣杭高王某某 
【代理律所】河北建恒律师事务所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春雨 
【被告】秦皇岛市国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王春雨与被上诉人国兴地产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过错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综上,一审判决对上述五个关键问题未进行审理查明,对于被上诉人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时间未进行调查,对于开发商违建问题未进行调查,径行认定延期办证的全部责任在于小区业主违背案件事实,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为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上诉人的正当合法权益,依法将本案改判或发还重审。    国兴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春雨与被上诉人国兴地产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出卖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由于部分小区业主存在私自圈围小院、搭建阳光房、封闭阳台露台、住宅改商业等违反建设规划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整个项目的规划验收,导致案涉小区业主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上述结果并非出卖人即国兴地产的原因所致,国兴地产不应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故王春雨上诉请求国兴地产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违约金,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王春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春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2 06:10:18 
王春雨、秦皇岛市国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冀03民终171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春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杭,河北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男,河北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市国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祖山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3026303X2。
     法定代表人:刘国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凤,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春雨因与被上诉人秦皇岛市国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兴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冀0391民初2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王春雨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1)冀0391民初255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条,改判为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1万元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公园里小区开发及相关事件经过。1、2011年11月25日,国兴公司以4.472191亿元竞拍获得案涉地块一国有土地190.306亩,支付1亿元保证金,《成交确认书》约定国兴公司于2012年5月25日前交清全部土地出让金。2、2013年9月25日,秦皇岛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秦规【2013】150号《关于尽快出具大里营村返迁安置房规划手续问题的意见》,明确大里营村返迁安置用房位于地块二,与本案没有关联性。3、2013年10月10日,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秦国土资【2013】257号《关于海港区政府申请出具大里营村返迁安置房建设相关手续的意见》,一、抵顶拆迁款后,
被上诉人欠缴土地出让金4200万元;二、我局意见准许返迁安置房开工建设,欠缴土地出让金必须依规缴纳,涉及客专项目拆迁补偿标准问题需增加费用,按收支两条线规定另行处理。4、2014年8月8日,原市国土局发函国兴公司提出收回12.766亩土地抵扣未缴纳土地出让金,但是被上诉人不认可。5、2015年7月,被上诉人于2015年9月办理了其中地块一72.79亩的土地证。仍欠缴土地出让金3000万元。6、2016年6月到2017年6月期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房屋交付之日起720日为包括上诉人在内的业主办理房产登记,逾期办证违约金按照总房价款0.1%计算。7、2017年6月30日,被上诉人交付涉案房屋。按照合同被上诉人应于2019年6月20日之前办理产权证书。8、2019年11月22日,秦皇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2019】202号《关于大里营村改造项目用地遗留问题处置的意见》,被上诉人缴纳剩余土地出让金3000万元后,不再收取项目单位滞纳金,企业也不再向政府提出赔偿要求。9、2021年5月14日,根据省政府历史遗留问题清单,秦皇岛市住建局为国兴公司案涉地块“容缺办证”。10、2021年5月28日,国兴公司取得案涉项目初始登记手续。11、2021年6月14日,国兴公司在小区发布通知,告知小区业主可以办理房屋产权证。12、2021年6月21日,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二是关于公园里小区有关问题。对于封阳台
的业主暂不做执法处理,对于存在圈院、住改商等其他违建的业主,待其违建拆除整改到位后再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对开发商存在的问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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