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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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出生,**,住******。
原告:***,*,**********出生,**,住******。
以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住所地****************100米。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简称“预售合同”),预售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出售的位于********************的房屋一套。同日,双方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购房款。*****4月中旬,******通知原告办理入住手续。随后,双方交接房屋并签订《关于商品房楼号和实测面积的补充协议》,确认原告购买的是****************3单元305室。原告按照此约定补交了其余房款。
*******,在原告入住后,被告以施工为由,在小区内搭建了部分临时围挡,因业主**被告拆除围挡,被告承诺在小区施工结束后,将自行拆除。但至今,涉案小区内施工围挡长期存在,******不但没有拆除,反而加建了铁栅栏、铁艺门、绿植等多项设施,将小区3号楼、7号楼、11号楼与其他楼宇隔离,整个小区被隔离成两个区域。按照***及物业管理**,******
为一个小区,******私搭隔离设施,致使3号楼、7号楼、11号楼的业主在事实上对公用服务设施、*政基础设施、小区非***、公共绿地和其他设施均得不到相应的权益。******在**验收后私自设立铁栅栏、铁艺门、绿植堵塞小区**,堵塞消防通道,致使小区次入口(西门)不符合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留有严重的安全隐患。
*******,******业主向*****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请信息公开,该行政机关提供******的***许可备案图、竣工验收平面图,图纸中均不存在铁栅栏、铁艺门、绿植、围栏等设施。此外,备案图纸显示小区内3、7、11号楼配有5条4米宽硬化**,并形成了小区内环形车道,与现状严重不符。经小区业主举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住建委”)已于**********发函《责令改正通知书》京建法改(房住)字【2019】第690003号,********作为第一责任人,依法依规解决问题,对其开发建设的*****(****)实施统一物业管理,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之间使用铁栏杆及绿植分割的行为违规,责令其***********立即整改。*******已于*********发送《案件移送函》至**住建委、******城*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以下简称“**行政执法监察局”),确认“经核查,**未对其(*************内西侧建设的铁质栏杆、17号楼楼顶建设冷却塔降噪设施)核发***许可证、临时建设**许可证及选址意见书、**条件或者***审查同意意见。”小区业主也曾多次拨打12
345举报******违规建设行为,**其拆除并按照**整改到位。截至目前,涉案小区内的违法、违规建设尚未整改拆除。
******在小区**验收后自行建设,违反**行政许可,已构成违法建设。其本质是******为了赚取高额利润,以牺牲限价商品房业主的***为代价,对外进行虚假宣传,承诺不存在的隔离设施所导致,因******拒绝整改,特起诉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所诉的围挡并非被告所建。其所诉事实与理由法院已有相应的生效判决,**法院按此前生效判决予以裁判。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预售合同,约定原告购买******出售的位于*************的房屋一套。该合同第十二条“交付条件”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向买受人交付该限价商品住房。该限价商品住房交付时应当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工程质量
分户验收表》、**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以及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限价商品住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同时满足合同第十三条中约定的*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达到的条件。该合同第十三条“*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的承诺”约定:“出卖人承诺合同附件八载明的该限价商品住房所在楼栋本期的*****与出卖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上公示的该*****一致,本条款约定的*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的交用日期与***的日期相符或提前于***约定的日期,具体约定如下:……2、其他设施(1)公共绿地:各楼栋交付后该楼栋所在庭院绿化在房屋交付后第一个绿化季完成;(2)小区非***:随本小区各楼栋逐步交付逐步具备使用条件。”该合同附件八“该商品房所在楼栋本期的*****”约定,涉案**总建设规模为153889.23平方米,共分一期开发建设,包括1#住宅楼、2#住宅楼、3#住宅楼、4#住宅楼、5#住宅楼、6#住宅楼、7#住宅楼、8#住宅楼、9#住宅楼、10#住宅楼、11#住宅楼限价房、12#住宅楼限价房、13#住宅楼限价房、甲1#配套商业、甲2#公建、甲3#配套商业、甲4#配套商业、地下车库。公用服务设施有社区卫生服务站、文体活动站、综合活动场地、商业服务、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用房、存自行车处、居民汽车**、人防工程。*政公用基础设施有变配电室、锅炉房、换热站、有线电视光电转换间、本区区域内代征**36422.14平方米、本期区
域内绿化面积18376.1平方米、本期区域内代征绿化29877.36平方米。该方案确定临时隔离措施采用施工围挡。该**设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具体四至:东至清苑南街、南至汇商东路、西至**阜盛东街、北至**知兴路。该合同签订后,原告向******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于********向原告交付了房屋。
另查,******于*****取得《***许可证》,总**地上建筑面积约11万平方米,其中商品房约6.7万平方米,配建两限房约4.2万平方米,*******完成全部楼栋**验收。其中限价房11#、12#、13#、甲2#配套公建于*******完成**验收;商品房1#、2#、10#住宅楼于*********完成**验收,3#、4#、8#住宅楼及地下车库、甲1#、甲3#、甲4#配套商业于**********完成**核验,5#、6#、7#、9#住宅楼于**********完成**核验。**核验时的竣工图与审批图一致。
再查,**********,*******向**行政执法监察局发送*规(房)移送函【2019】第127号案件移送函,载明:“*民12345非紧急救助举报,位于********************楼顶建设冷却塔降噪设施。经核查,**未对其核发《***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九条中所列:***许可证、临时建设**许可证及选址意见书、**条件或者***审查同意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法》第六十五条,《***城乡**条例》第七十条以及《***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九条、
第十条之规定,将上述建设工程有关**移送贵单位。”**********,**行政执法监察局向*******复函,载明需*******补充材料,即移送函所涉内容的***和土地权属、违法建设的现场照片并进行标注。*********,*******向**行政执法监察局发送*规(房)移送函【2019】第138号案件移送函,载明:“*民举报发现,位于***********(*******,******)内西侧建设的铁质栏杆(详见照片)。经核查,**未对其核发***许可证、临时建设**许可证及选址意见书、**条件或者***审查同意意见。根据《***城乡**条例》第七十条之规定,将上述建设工程有关**移送贵单位。”*********,**行政执法监察局向*******回函称移送内容不属于城管部门的查处范围。*********,*******向**住建委发送*规(房)移送函【2019】第139号案件移送函,载明:“*民举报发现,位于***********(*******,******)内西侧建设的铁质栏杆(详见照片)。经核查,**未对其核发《***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九条中所列:***许可证、临时建设**许可证及选址意见书、**条件或者***审查同意意见。根据《***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第三条、十九条之规定,将上述建设工程有关**移送贵单位。”对此问题,**住建委曾于*******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并约谈**建设单位********其自行整改,并于**********向******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载明:你单位开发建设的*****实施统一物业管理,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之间使用铁栏杆及绿植分割的行
为,违反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等住房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改正该行为,立即整改。此后,******未进行整改,**住建委已将此**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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