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昌贵、陈力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2 
【案件字号】(2020)川民终35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胡东蓉辜小惠卢忠 
【审理法官】胡东蓉辜小惠卢忠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税昌贵;陈力嘉 
【当事人】税昌贵陈力嘉 
【当事人-个人】税昌贵陈力嘉 
【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 
【代理律师/律所】杨林四川蜀光律师事务所;韩双四川拥彗律师事务所;谭丽君四川拥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林四川蜀光律师事务所韩双四川拥彗律师事务所谭丽君四川拥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林韩双谭丽君 
【代理律所】四川蜀光律师事务所四川拥彗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税昌贵 
【被告】陈力嘉 
【本院观点】上诉人税昌贵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同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税昌贵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税昌贵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税昌贵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200元,减半收取27600元,由上诉人税昌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8 20:27:00 
税昌贵、陈力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民终3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税昌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四川蜀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力嘉。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双,四川拥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丽君,四川拥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税昌贵因与被上诉人陈力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5民初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税昌贵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税昌贵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税昌贵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200元,减半收取27600元,由上诉人税昌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东蓉
审判员 辜小惠
审判员 卢 忠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兰靖钧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更多推荐

本院,审理,上诉,上诉人,法律,撤回,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