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泸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2021)
一、制定目的
认真落实国家统一制定的减税降费措施,依照公布的政府性基金目录,完善配套费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切实减轻我县企业负担。
二、制定依据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规定: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城市为小城市。
(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川价费〔2001〕157号)文件精神:"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为:特大城市112元,大城市65-85元,中等城市30-45元,小城市12-35元。"
三、主要内容
(一)正文部分(共13条),主要明确以下八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征收对象。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征收对象是县城规划区、各镇(街道)规划区范围内以及规划区范围外的各类产业园区的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各类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
二是明确征收标准。参照市内其他县征收标准,我县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拟定为35元/m2。
三是明确征收时间节点。建设单位和个人原则上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照前缴纳配套费。
四是明确征收单位。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配套费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征收;县城规划区范围外的配套费由属地镇(街道)负责征收。
五是明确申请配套费减免的审批程序。需减免配套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基本情况后,行政主管部门再转报配套费领导小组申请减免。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集体研究审议减免事项,并将研究结果报配套费领导小组备案;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研究不能确定减免的项目,提交配套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六是明确配套费的用途。配套费主要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七是明确配套费监督机构。县财政局、县审计局依照相关规定对配套费征收、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审计。
八是明确施行日期和有效期限。管理办法自2021年3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附件部分。
《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目录》明确了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10种可减免配套费的项目以及其他有权机关规定可以减免配套费的项目(仅限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
四、实施时间
《泸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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