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米卫浴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商标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0
【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428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陶钧孙柱永曹丽萍
【审理法官】陶钧孙柱永曹丽萍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小米卫浴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小米卫浴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公司】小米卫浴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付晓柳婷北京锦臻律师事务所;魏群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张俊国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付晓柳婷北京锦臻律师事务所魏群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张俊国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付晓柳婷魏群张俊国
【代理律所】北京锦臻律师事务所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小米卫浴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院观点】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诉裁定、诉争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其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 上述条款中“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以使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行为,包括诉争商标申请人采取大批量、规模性抢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等手段的行为。该条旨在维护商标注册和管理的良好秩序,敦促商标注册人遵守公序良俗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本案中,小米科技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于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其“小米”“XIAOMI”“小米之家”“MIUI”“MI及图”等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相关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该有使用的真实意图,其申请注册商标行为应具有合理性与正当性。小米卫浴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凯思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其中除诉争商标外,还包括“小米”“XIAOMI”“MI”“小米之家”“米优”“七牧王”等多枚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行为已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综合考虑小米科技公司“小米”商标的知名度及小米卫浴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凯思注册大量商标的行为,足见其注册诉争商标的主观
意图亦难谓正当。故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原审法院及被诉裁定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小米卫浴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小米卫浴公司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均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小米卫浴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22:11:36
【一审法院查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小米卫浴公司。 2.注册号:10566083。 3.申请日期:2012年3月5日。 4.专用期限至2023年11月6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龙头;地漏;装饰喷泉;浴室装置;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抽水马桶;冲水槽;淋浴器;浴室隔板;压力水箱。 二、被诉裁定:商评字[2019]第15778号《关于第10566083号“MIU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被诉裁定作出时间:2019年1月18日。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
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诉争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诉争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三、其他事实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小米科技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小米卫浴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与小米科技公司的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信息; 2.相关案件行政判决书; 3.小米科技公司“MI及图”商标制作过程及相关作品著作权等级证书; 4.小米科技公司审计报告、财务统计证明、纳税证明、海关出口证明等; 5.行业协会推荐证明; 6.小米科技公司商品销售合同及发票; 7.小米科技公司所获荣誉; 8.小米科技公司及其品牌相关介绍; 9.小米科技公司品牌宣传材料及相关报道等; 10.驰名商标认定材料; 11.小米科技公司最早注册“xiaomi”“小米”“MIUI”“小米之家”“MI”等商标信息; 12.小米卫浴公司及其股东“王思凯”申请的“XIAOMI”“MIUI”“小米”“小米之家”商标信息; 13.小米科技公司“MI”商标设计及作品著作权证书; 14.相关案件行政判决; 15.小米科技公司企业登记信息; 16.小米卫浴公司登记信息。 小米卫浴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小米卫浴公司产品检验报告; 2.小米卫浴公司产品实际使用证明; 3.小米卫浴公司部分店面照片; 4.小米卫浴公司宣传册。 小米卫浴
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诉讼中,小米卫浴公司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营业执照;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信封; 4.企业登记资料(福建省南安市小米卫浴洁具厂(注销)); 5.企业登记资料(小米卫浴有限公司); 6.商标注册证(第1056083号); 7.关于“卫浴”的定义; 8.关于卫浴的分类; 9.天猫、京东关于“厨房卫浴”的商品分类; 10.小米卫浴公司官方网站产品清单; 11.质量检验报告; 12.广告照片; 13.央视广告视频; 14.播出证明; 15.报纸广告; 16.发票; 17.关于推进商标品牌工作的若干规定; 18.专利证书; 19.荣誉证书; 20.百度百科对小米科技公司MIUI的介绍; 21.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信息(部分); 22.质量检验报告。 原审诉讼中,小米科技公司提交了其“小米”商标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相关判决书。 原审另查,小米卫浴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凯思除注册了“小米”“XIAOMI”“小米之家”“MIUI”“MI及图”等多枚商标外,还注册有“七牧王”等商标。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一、被诉裁定虽存在程序瑕疵,但该程序瑕疵不足以导致被诉裁定被撤销,因此,小米卫浴公司关于被诉裁定构成程序违法的相关主张,不予支持;二、小米卫浴公司注册诉争商标具有恶意,缺乏真实使用的意图,其行为
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诉争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的情形。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小米卫浴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小米卫浴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裁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由于经营产品的多样化,小米卫浴公司在注册“MIUI”系列商标时紧紧围绕自身的经营范围,适当扩张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类别,具有一定合理性。小米科技公司的“小米”“MIUI”等系列商标在移动终端、操作系统等产品上的知名度不能成为诉争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获准注册的障碍,小米卫浴公司在上述商品上注册系列商标具有可期待性。诉争商标的注册不构成“通过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情形,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二、小米卫浴公司对诉争商标进行了真实、大量的使用,已与消费者建立起稳定的联系,形成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若诉争商标被宣告无效不仅损害小米卫浴公司的利益,更会对消费者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
小米卫浴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行终428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小米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凯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晓柳婷,北京锦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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