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3.09
∙【字 号】
∙【施行日期】2022.04.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9日
湛江市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
第三章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农村宅基地审批
第四章 农村住宅建设管理
第一节 农户住宅建设
第二节 集体建房
第五章 农村宅基地和住宅流转与利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精神,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保障农村村民居住权益,建设宜居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纳入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统一实施规划建设,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管理。
本暂行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本暂行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农村宅基地所属的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本暂行办法所称农村住宅,是指农村村民在农村宅基地上按照农村宅基地及住宅建设管理相关规定建设的供其居住的房屋。
本暂行办法所称集体建房,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村民委托,在村域或者镇域范围内,统一规划、统一设计、集中建造住宅的活动。
第三条 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坚持规划先行、一户一宅、节约土地、高效利用原则,尊重农村公序良俗。农村住宅应当符合安全环保、适用美观的要求,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工作机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暂行办法规定,制定出台
县级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实力量,健全机构机制,落实经费,切实负起农村宅基地审批、农村宅基地执法和住宅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职责。依托乡镇政务服务平台等平台,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对外,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联审联办”的审批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审批管理各项制度,进一步细化优化审批程序和办事指南,明确材料审查、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岗位职责和办理期限,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行政综合执法机制,配足配强执法人员、执法装备,加强宣传培训,落实工作经费,有效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范围内违法行为的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和政策宣传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对村级组织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核把关工作的指导,建立村级农村宅基地协管员和村庄规划联络员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纠纷调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调处工作。配合做好村庄规划、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和农房管控风貌提升等工作。定期向县级农业农村和自然资源部门报送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审批数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在乡镇政府指导下,建立村级农村宅基地协管员和村庄规划联络员制度,健全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和申请审核工作机制,切实落实成员(代表)会
议表决和公示制度,确保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和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核渠道规范畅通,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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