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锦苗、庄炳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10
【案件字号】(2020)闽05民终337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郑敏陈大银张兴裕
【审理法官】郑敏陈大银张兴裕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林锦苗;庄炳煌;李仁吉
【当事人】林锦苗庄炳煌李仁吉
【当事人-个人】林锦苗庄炳煌李仁吉
【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林锦苗
【被告】庄炳煌;李仁吉
【权责关键词】撤销管辖先予执行撤诉不予受理终结诉讼(诉讼终结)驳回起诉终结执行(执行终结)强制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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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林锦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22:25:5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8月,朱家培欲装修其房屋至沈丽云个人经营的红塔区御丽瓷砖经营部咨询购买瓷砖事宜,后沈丽云随朱家培至其欲装修的房屋处勘量房屋装修面积并给出瓷砖的概算用量后,朱家培于2018年8月21日起至2018年10月27日分7次向沈丽云个人经营的红塔区御丽瓷砖经营部购买瓷砖,共计货款52774元。朱家培于2018年8月8日向沈丽云支付瓷砖预付款10000元,2018年9月14日、2018年10月28日向沈丽云各支付瓷砖款20000元,共计50000元。2019年8月,沈丽云曾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朱家培支付合同尾款2774元,后朱家培履行支付义务后,沈丽云撤诉。2020年1月2日,朱家培以沈丽云等三人错误计算瓷砖数量及规格型号,导致其被迫改变装修方案,给其造成多支付装修返工工时损失费7200元为由,起诉沈丽云三人连带赔偿其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朱家培主张沈丽云等三人错误计算瓷砖数量及规格型号,导致其改变装修方案,给其造成多支付装修工时费损失7200元的请求,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属其请求的损失与史云辉、沈丽红之间的行为及其与沈丽云之间的买卖关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联,故朱家培要求该三人连带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对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遂判决:“驳回原告朱家培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朱家培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根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可知,上诉人装修房屋所需瓷砖用量是被上诉人跟随其去到欲装修的房屋处亲自进行勘察测量并计算的,被上诉人作为瓷砖的经营者是这方面的专业人士,对于瓷砖的款式、花色及使用量,应当可以给消费者提供比较专业的建议,上诉人也是基于对被上诉人作为专业人士的信任,对被上诉人给出的瓷砖概算用量充分的信
任,并据此向被上诉人订购瓷砖。但由于被上诉人计算出的瓷砖用量与实际用量有较大的出入,导致装修后剩余大量瓷砖,被上诉人本应对此给予合理的解决方案,但被上诉人一直推脱,造成上诉人的资金严重浪费。2.被上诉人送至上诉人家中的瓷砖,与订购的瓷砖种类、型号等均有较大出入,最终导致上诉人不得不改变装修方案,额外支付材料加工费及人工费用,此费用也是因为被上诉人的过错造成,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订购的瓷砖型号分别是856地砖、882墙砖、801黑金花走边线,但被上诉人最终送来的瓷砖,将原计划在卫生间使用的856地砖,换成了882墙砖。众所周知,瓷砖之所以有地砖跟墙砖之分是因为二者的功用不一样,因此产品对应的品质等均不一样。被上诉人作为瓷砖的经营者,私自将客户订购的产品种类、型号进行变更,属于对双方之间买卖合同的重要事项进行变更,属于严重违约行为。瓷砖送到后,上诉人就此事与被上诉人进行交涉,被上诉人称既然瓷砖已经送过来了,为避免双方更多的浪费,让上诉人改变装修方案,对多支付的人工费等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才同意改变装修方案,即将原本方方正正粘贴的瓷砖改为菱形粘贴,由此增加了材料加工费及工时费。综上,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出卖给上诉人的瓷砖与其订购的瓷砖有明显的差异,装修工人出具的收据可以证明上诉人因此额外多支付了人工费,被上诉人应当就自己的过错行
为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朱家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判处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林锦苗、庄炳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5民终337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锦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庄炳煌。
原审被告:李仁吉。
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锦苗因与被上诉人庄炳煌、原审被告李仁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
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2民初14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锦苗在收到《受理上诉案件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林锦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郑 敏
审判员 陈大银
审判员 张兴裕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林碧月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
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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