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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离婚代理词-离婚被告代理词
不同意离婚代理词

  代理词

  审判长:

  安徽金晟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林慧颖的委托,指派本所胡文斌律师担任原告诉讼代理人,作为她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了本案的审理。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双方双方感情深厚,婚姻基础牢固,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请求法院不予判决离婚。


  原被告双方于2000年在XXX县外贸大酒店打工时相识,自由恋爱,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后二人相约去XX发展,在XX大学锦怡园宾馆打工,原被告双方的工资都用于原告建房,资金不够时被告父母为建房资助2万元。在此期间,双方互相帮助,互敬互爱,为建设小家庭共同努力奋斗。xx年3月份原被告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xx年4月20日育有一女李嘉欣。从双方恋爱到结婚育女,被告及被告家人付出艰辛和努力,对原告满怀期望和信任,即使到今天,被告及被告的父母仍然能够希望原告能和被告一起继续努力打造美满家庭,共同抚养婚生女李嘉欣。上述情况能充分表明,原、被告双方感情较好,不符合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为维护家庭的和睦关系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长,请求法院不予判决离婚。

  2、原告有赌博恶习,经常在外,工作之余也不回家,对妻女疏于照顾,未尽到作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对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有过错。

  1、有了小孩以后,家庭负担加重,原告对小孩不闻不问,照顾抚养小孩、繁重家务由被
告一力承担。由于原告长期赌博,欠下赌债,无力顾家。被告缺乏经济来源,无奈之下于xx年1月份将8个月大的小孩送回XXX老家父母处,由被告父母抚养,直至2016年5月份,原告将小孩从XXX接回XX,在此期间主要由被告及被告父母抚养,中途曾短暂返回XX过年或者打预防针。

  2、xx年被告将小孩送回XXX老家后,回到XXXX大学锦怡园宾馆继续打工,贴补家用。原告在包河区万和酒楼作厨师长收入丰厚,却从来不给家里。2016年3月份至今在XX区租房摆地摊获得微博收入,艰难度日,原告得知后,不仅不同情珍惜被告,反而嘲笑摆地摊工作“低贱”。至此,夫妻间联系渐少,原告开始胡乱猜忌被告,并多次殴打、辱骂被告。2016年被告返回长丰的家时发现门锁已换,自此有家不能回。

  3、原告方称被告出轨属于原告方胡乱猜忌,不符合客观情况,严重侵犯了被告方个人隐私和人格尊严。原告从被告处偷窃的日记,记载了丈夫对于自己和女儿的漠不关心,流露出对婚姻不幸福的抱

  怨,恰恰证明了与原告对婚姻家庭的严重不负责任,被告对美满幸福生活的向往。被告在摆地摊的时候,一位男性朋友要给自己介绍工作,来到被告住处。被告跟踪尾随至原告处并将二人反锁在屋内,邀集亲属对被告及被告的异性朋友大打出手。派出所出警记录不仅证实了被告与异性朋友之间的清白,更能反映出原告心胸狭隘,恶毒之极,且有明显的暴力倾向。

  三、婚生女李嘉欣出生后主要由被告抚养长大,与被告感情深厚。而原告沾染赌博恶习,且有暴力倾向,孩子跟随原告明显对其成长不利。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李嘉欣由被告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建议法庭判决子女归被告。

  四、原告方名下房屋虽是婚前财产,但由双方共同筹集资金所建,至房屋建成共花费XX万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考虑到女方无安身之所,收入微薄,经济上有困难,根据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决原告给予被告经济上的帮助。

  五、原告所主张XX万元的债务属于原告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儿主要由被告
及被告父母抚养照顾,被告先在XX大学锦怡园宾馆打工,后在XX区摆地摊,经济上是独立的,反而原告因为欠赌债多次伸手找被告要钱。原告主张的债务应该属于其个人赌债,并未用于家庭共同开销,应该由其本人承担。

  以上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

  代理人:

  年  月  日被告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原告李壮壮委托湖北元申律师事
务所,我接受事务所的委派,担任李壮壮诉阳光房地产公司房屋预售合同一案原告李壮壮的诉讼代理人。本代理人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案事实和相关证据,现提出以下代理意见,望予以采纳。

  一、原告已经履行合同所约定的金钱给付义务。

  1、原告李壮壮和被告阳光房地产有限公司自愿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合[同文号:交清购房款60万元,有被告出具的收据一张证明我当事人已经履行合同义务。

  2、被告称我当事人购房时将甲合同房价降低,将乙合同房价升高。该事实证据不足,事实无法查清。被告所申请的三位证人均系被告公司的员工,与被告系隶属关系,所做证言证明力不足,缺乏其他证据佐证。同时证人声称公司规定房价不得低于2500元每平米,但是证人与我当事人签署合同时,甲合同单价却为2000元每平米,明显相互矛盾。被告所申请的第四位证人,其身份存在疑问,同时与被告法人关系亲密,其证人资格有异议,其证人证言的合法性、真实性有异议。故不能证明该地区同期同类预售房价格最低为2500元每


  米。在无法证实该地区同期同类预售房价格最低为2500元每平米的情况下,我当事人签署的每平米2000元的购房合同属于正常的购房合同,具有独立性,与我当事人以委托人董丽名义所签的乙合同不具有关联性。被告所主张事实不成立。

  三、被告所出具的我当事人手写协议系受委托人之托所写。有证人董丽证明,因证人资金状况出现问题,无力购买乙合同所约定的房屋,但以3000元每平米支付违约金过高,证人委托我当事人与被告协商以2500元每平米支付违约金。被告声称该协议系我当事人提高甲合同房价所写,无证据加以证明。同时我当事人经济并不富裕,在我当事人已经交清甲合同约定的房款后,怎么会手写协议一份来增加自己的义务负担,增加15万元的购房款。被告称该协议是针对甲合同房价的变更没有证据证明,且与生活常理不符。被告主张事实不成立。

  四、甲合同具有相对性,乙合同的成立、解除不影响甲合同的效力。合同的相对性指合同
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拘束力,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与责任的相对性。甲合同系我当事人与被告所签,乙合同系我当事人受董丽的委托以董丽的名义与被告签订,两份合同系不同的合同,具有相对性,没有关联。合同的相对性的例外只针对合同保全、买卖不破租赁、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和单式联运运输合同。针对本案两份合同,并不属于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情形。被告称两份合同有关联性,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主张不成立。

  五、因为被告拒不交房,我当事人不能及时的装修入住,只得另寻住所,因被告拒不交房,使我当事人额外产生15000元的租房费用,该损失系被告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

  法律适用意见:

  1、《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品房的预售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按明码实价约定购房价格,售方又以其他名义增加收费的,该增加收费的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


  2、《房地产管理法》规定:预售方与预购人根据房屋结构、朝向、质量、层次、所处地段、户型等相关因素对房价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对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房价,应当予以保护。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我当事人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交清全部购房款;被告所主张事实,没有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与法律规定不符,被告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交房义务,缺乏依据。应当承担先关责任。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的考虑。

  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                  律

  2016年3月15日

  师:xx离婚纠纷代理词

  离婚纠纷一案,代理原告出庭的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xxx的委托,并指派我们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庭审,现依据本案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依法解除其婚姻关系。

  1、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没有牢固的感觉基础便登记结婚。婚后被告由于工作性质,经常被外派出差,双方交流少,夫妻生活不和谐,没有建立起婚后感情。并且被告还不尊
重、不信任原告,夫妻间最基本的信任都已丧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的规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可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原被告于xx年正式分居,至今已经4年有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4项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2、婚生子张育之由原告抚养,被告应在婚生子年满18周岁以前每月支付抚养费x500元。

  1、因被告经常被单位外派出差,对孩子关心较少,与孩子感情淡漠。并且孩子是由原告及其父母一手带大,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第3条第2项、第4条的规定,孩子

  应由原告抚养。

  2、因被告每月收入都能过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第7条、第8条、第11条的规定,被告应每月向孩子给付抚养费x500元。

  三、婚内住房归原告所有。

  原被告婚内购买的住房,是夫妻共同财产也是原告及孩子母子唯一的住处,且已登记在原告名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精神,应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四、其他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对于婚后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包括被告所持有的股票等,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

  第11条的规定,依法分割。并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适当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

  代理人:

  2016  年 月 日不同意离婚的一审代理词

  不同意离婚的一审代理词

  来源:付斌律师:日期:2016-04-28

  不同意离婚一审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北京市杰澳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甲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甲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认真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一、原、被告婚姻关系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1、婚姻基础方面:原告乙与被告甲原系北京时代文具公司职工,是同事关系,
双方对彼此都比较了解,1991年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被告甲有单位分配的一个宿舍,双方恋爱后不久,原告乙就搬到被告甲的宿舍与甲一起同居生活。也就是说双方是自由恋爱,恋爱接触的时间比较长,恋爱期间的感情也非常好。双方决定结婚是经过充分而且慎重考虑的。因此,不存在原告起诉状中所说的“婚前缺乏了解”。 2、婚后感情方面: ---年 ---月,双方登记结婚。也就是说原、被告自 ---年恋爱,至今已有19年之久。婚后,原、被告二人关系相敬如宾,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共同上班工作来维持家庭生活。因此,不存在原告起诉状中所说的“结婚后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的情形。 3、 ---年,原告乙曾经在 ------嫖娼进公安局十三处半年,工作丢失,被告甲念及夫妻感情,原谅了乙。因此,可见原告与被告是有很深厚的夫妻感情的。 4、双方结婚后 ---年之久的时间,双方没有孩子或者说都未积极要孩子,原因是当时被告甲要求双方去检查身体,原告乙在北医三院检查为精子成活率低于30%,而被告甲一切正常。因此,原告起诉状中所说的“被告一直逃避做妻子的责任至今不愿为原告生育”的说法是错误的,是不符合事实真相的,这也恰恰说明了被告甲念及夫妻感情而表现出来的大度胸怀。 5、因被告甲单位分给甲的宿舍被拆迁,拆迁单位给了15万元的补偿款。原、被告双方为了家庭的共同幸福,用补偿款交了首付,又向银行贷款10万元,购买了位于昌平区回龙观百嘉城的一套经济适用房,出租后每
月以租赁费还贷款即以房养房。这也说明了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是比较好的。

  6、根据向被告了解的情况:在原告向昌平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双方仍然在一起居住生活,被告仍然为原告做饭、洗衣服等,照顾原告的生活起居。被告在家里也多次向原告承诺到法院撤诉。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存在。2、原告诉称“被告曾经多次提出过离婚,均未达成协议”无任何法律事实依据。相反只能说明原告在与被告夫妻共同生活17年以来,家庭经济条件已开始好转后,原告认为被告不再配做他的妻子,思想道德开始腐化堕落。原告为了达成与被告离婚的目的,造谣生事诬陷被告。因此,被告才是本案的真正受害人。三、家庭共有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第27条第二款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以及《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此在离婚案件中,照顾妇女、照顾无过错方、照顾生活困难的一方是处理家庭共同财产的重要原则。本案中,被告作为一名女性,自结婚后一直上班工作,下班后在家中料理家务、为原告洗衣做饭,孝敬父母,全力支持
原告,在结婚的17年来,为家庭付出了人生最美好的青春。被告虽坚决不同

  意离婚,但法庭假如判决离婚,应综合考虑以下情况:由于被告没有任何技能,没有任何经济来源,没有住房。离婚后将会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况且根据今天法庭调查,夫妻感情危及是因为原告的喜新厌旧的不道德行为所引起的,原告对此负有重大过错。法庭在处理家庭共同财产时,应依法给予被告充分的照顾。 综上所述,从为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律师 付斌 电话:  201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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