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同意离婚代理词-离婚被告代理词
不同意离婚代理词代理词
审判长:
安徽金晟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林慧颖的委托,指派本所胡文斌律师担任原告诉讼代理人,作为她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了本案的审理。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双方双方感情深厚,婚姻基础牢固,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请求法院不予判决离婚。
原被告双方于2000年在XXX县外贸大酒店打工时相识,自由恋爱,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后二人相约去XX发展,在XX大学锦怡园宾馆打工,原被告双方的工资都用于原告建房,资金不够时被告父母为建房资助2万元。在此期间,双方互相帮助,互敬互爱,为建设小家庭共同努力奋斗。xx年3月份原被告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xx年4月20日育有一女李嘉欣。从双方恋爱到结婚育女,被告及被告家人付出艰辛和努力,对原告满怀期望和信任,即使到今天,被告及被告的父母仍然能够希望原告能和被告一起继续努力打造美满家庭,共同抚养婚生女李嘉欣。上述情况能充分表明,原、被告双方感情较好,不符合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为维护家庭的和睦关系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长,请求法院不予判决离婚。
二、原告有赌博恶习,经常在外,工作之余也不回家,对妻女
疏于照顾,未尽到作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对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有过错。
1、有了小孩以后,家庭负担加重,原告对小孩不闻不问,照顾抚养小孩、繁重家务由被告一力承担。由于原告长期赌博,欠下赌债,无力顾家。被告缺乏经济来源,无奈之下于xx年1月份将8个月大的小孩送回XXX老家父母处,由被告父母抚养,直至2016年5月份,原告将小孩从XXX接回XX,在此期间主要由被告及被告父母抚养,中途曾短暂返回XX过年或者打预防针。
2、xx年被告将小孩送回XXX老家后,回到XXXX大学锦怡园宾馆继续打工,贴补家用。原告在包河区万和酒楼作厨师长收入丰厚,却从来不给家里。2016年3月份至今在XX区租房摆地摊获得微博收入,艰难度日,原告得知后,不仅不同情珍惜被告,反而嘲笑摆地摊工作“低贱”。至此,夫妻间联系渐少,原告开始胡乱猜忌被告,并多次殴打、辱骂被告。2016年被告返回长丰的家时发现门锁已换,自此有家不能回。
3、原告方称被告出轨属于原告方胡乱猜忌,不符合客观情况,严重侵犯了被告方个人隐私和人格尊严。原告从被告处偷窃的日记,记载了丈夫对于自己和女儿的漠不关心,流露出对婚姻不幸福的抱怨,恰恰证明了与原告对婚姻家庭的严重不负责任,被告对美满幸福生活的向往。被告在摆地摊的时候,一位男性朋友要给自己介绍工作,来到被告住处。被告跟踪尾随至原告处并将二人反锁在屋内,
邀集亲属对被告及被告的异性朋友大打出手。派出所出警记录不仅证实了被告与异性朋友之间的清白,更能反映出原告心胸狭隘,恶毒之
极,且有明显的暴力倾向。
三、婚生女李嘉欣出生后主要由被告抚养长大,与被告感情深厚。而原告沾染赌博恶习,且有暴力倾向,孩子跟随原告明显对其成长不利。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李嘉欣由被告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建议法庭判决子女归被告。
四、原告方名下房屋虽是婚前财产,但由双方共同筹集资金所建,至房屋建成共花费XX万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考虑到女方无安身之所,收入微薄,经济上有困难,根据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决原告给予被告经济上的帮助。
五、原告所主张XX万元的债务属于原告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儿主要由被告及被告父母抚养照顾,被告先在XX大学锦怡园宾馆打工,后在XX区摆地摊,经济上是独立的,反而原告因为欠赌债多次伸手找被告要钱。原告主张的债务应该属于其个人赌债,并未用于家庭共同开销,应该由其本人承担。
以上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
代理人:
年月日
被告代理词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原告李壮壮委托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我接受事务所的委派,担任李壮壮诉阳光房地产公司房屋预售合同一案原告李壮壮的诉讼代理人。本代理
人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案事实和相关证据,现提出以下代理意见,望予以采纳。
一、原告已经履行合同所约定的金钱给付义务。
1、原告李壮壮和被告阳光房地产有限公司自愿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合[同文号:20160227交清购房款60万元,有被告出具的收据一张证明我当事人已经履行合同义务。
二、被告称我当事人购房时将甲合同房价降低,将乙合同房价升高。该事实证据不足,事实无法查清。被告所申请的三位证人均系被告公司的员工,与被告系隶属关系,所做证言证明力不足,缺乏其
他证据佐证。同时证人声称公司规定房价不得低于2500元每平米,但是证人与我当事人签署合同时,甲合同单价却为2000元每平米,明显相互矛盾。被告所申请的第四位证人,其身份存在疑问,同时与被告法人关系亲密,其证人资格有异议,其证人证言的合法性、真实性有异议。故不能证明该地区同期同类预售房价格最低为2500元每平
米。在无法证实该地区同期同类预售房价格最低为2500元每平米的情况下,我当事人签署的每平米2000元的购房合同属于正常的购房合同,具有独立性,与我当事人以委托人董丽名义所签的乙合同不具有关联性。被告所主张事实不成立。
三、被告所出具的我当事人手写协议系受委托人之托所写。有证人董丽证明,因证人资金状况出现问题,无力购买乙合同所约定的房屋,但以3000元每平米支付违约金过高,证人委托我当事人与被
告协商以2500元每平米支付违约金。被告声称该协议系我当事人提高甲合同房价所写,无证据加以证明。同时我当事人经济并不富裕,在我当事人已经交清甲合同约定的房款后,怎么会手写协议一份来增加自己的义务负担,增加15万元的购房款。被告称该协议是针对甲合同房价的变更没有证据证明,且与生活常理不符。被告主张事实不成立。
四、甲合同具有相对性,乙合同的成立、解除不影响甲合同的效力。合同的相对性指合同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拘束力,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与责任的相对
性。甲合同系我当事人与被告所签,乙合同系我当事人受董丽的委托以董丽的名义与被告签订,两份合同系不同的合同,具有相对性,没有关联。合同的相对性的例外只针对合同保全、买卖不破租赁、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和单式联运运输合同。针对本案两份合同,并不属于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情形。被告称两份合同有关联性,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主张不成立。
五、因为被告拒不交房,我当事人不能及时的装修入住,只得另寻住所,因被告拒不交房,使我当事人额外产生15000元的租房费用,该损失系被告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
法律适用意见:
1、《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品房的预售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按明码实价约定购房价格,售方又以其他名义增加收费的,该增加收费的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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