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测算依据
为加强我市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面积测算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国家测绘局《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产面积测算。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房屋面积的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的测算,即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包括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等的测算。
第二章 一般规则
第四条 房屋测量的基本原则
房屋以幢为单位进行测量,测量点位可以是分隔墙、柱或界钉等界址点。
第五条 计算房屋面积的基本条件
结构牢固;具备有上盖(不包含檐口);有围护结构或柱;层高2.20米以上。
第六条 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的面积。
第七条 房屋面积测算的精度要求
房屋面积测算的精度,按《房产测量规范》二级精度的标准执行:
限差:O.04√s+0.002s
中误差:0.02√s+0.001s
式中:s为房屋建筑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房屋边长丈量以米为单位,丈量结果取位至O.01米。房屋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结
果取位至0.01平方米。
第八条 测量工具
房屋测量应使用相对误差小于1/800的仪器和工具。
第九条 房屋总层数与所在层次
房屋层高全部在2.20米以上的层面计算层数。自然层数是指按规划核准的室内地坪±O以上的层数,±O以下为地下层数。房屋总层数为房屋自然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所在层次是指产权人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层次。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设备间、水箱间等不计层数。
第三章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
第十条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一)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二)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转换层及其楼梯间、电梯间等其层高在2.20米以上的部位。
(三)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四)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管道井、通风井、提物井、垃圾道等均计入房屋自然层建筑面积。房屋主墙体外的管道井、通风井等,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五)各种类型的楼梯,按其对应的空间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六)房屋天面上的楼梯间、水箱闻、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O米以上的部位。
(七)斜面结构房屋及平顶房屋,按其净高在2.1O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八)挑楼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九)嵌入主墙体内的设备部位,按主墙体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十)全封闭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十一)房屋主墙体投影范围内的走廊、架空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十二)房屋主墙体外,与房屋相连的封闭走廊、门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十三)房屋间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十四)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十五)幕墙等作为房屋围护结构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体厚度计算。
(十六)有柱或围护结构、不完全封闭的车库、仓储等专用房屋。
(十七)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其净高在2.10米以上的部位。
(十八)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沉降缝,能正常利用的部位。
(十九)落地窗其净高在2.10以上的部位。
(二十)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净高在2.10米以上的部位。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与围护结构相接处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二十一)房屋外墙外侧的保温隔热层。
(二十二)其它有与以上情况类似的,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一)房屋主墙体外,与房屋相连有上盖和柱、不封闭的走廊、门廊,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二)独立柱、单排柱的建筑物,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三)阳台(无论是否封闭)、有围护结构未封闭的走廊、挑廊,均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四)不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其上盖与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重叠部分面积的一半计算。
(五)不封闭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六)其它有与以上情况类似的,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一)层高在2.20米以下的房屋。
(二)突出房屋墙面的柱、梁等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棚等。
(三)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四)房屋的天面、挑台、露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水箱。
(五)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骑楼、过街楼下的底层。
(六)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七)活动房屋、临时房屋。
(八)独立烟囱、水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九)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问伸缩缝、沉降缝。
(十)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
(十一)本层无顶盖或顶盖不能完全覆盖的阳台、走廊、挑廊。
(十二)飘窗。
(十三)设计上与阳台相连且位置、尺寸明确的设备部位。
(十四)已计算建筑面积的楼梯下方空间。
(十五)屋面上有顶盖但无围护结构的观景建筑设施。
(十六)其它有与以上情况类似的,参照执行。
第四章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与分摊
第十三条共有面积分摊应遵循的原则
共有面积按相关单元房屋的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当事人之间就共有共用部位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四条共有面积按比例分摊的计算公式
更多推荐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面积,投影,水平,围护结构,测量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