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山县旧村改造拆迁安置实施方法
第一条 为确保旧村改造工程的顺利进展,维护拆迁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市政府98号令、市政府78号令、徐政发[2007]23号以与铜政发〔2006〕7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的村庄改造,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安置补偿的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铜山县旧村改造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县旧村改造拆迁安置工作。
第四条 本方法施行后,对列入旧村改造的村暂停办理以下事项:
(一)新批地和其他建立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四〕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住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五〕审批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暂停期,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在旧村改造时不予认定。
暂停期,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伍、大中专院校学生与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严格审查后办理入户手续。
被改造的村庄改造完毕后,暂停办理的事项自动解除。
第五条 国有土地上的拆迁安置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按市政府第78号令、铜政发[2005]166号、铜建发[2005]第28号与铜价字[2005]第5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国有土地居民住宅房屋的拆迁,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安置补偿方式。具体标准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第78号令规定,由具有评估资质三级以上〔含三级〕的评估机构进展评估,确定补偿数额;选择产权调换的,由评估机构对被拆迁人原合法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进展双评估,双方互找差价。
非住宅房屋由具有评估资质的部门参照《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那么》进展评估。
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的,安置补偿标准执行铜政发[2005]166号文件。
拆除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非住宅房屋的,由被拆迁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过渡和安置。有条件退后复建和改造的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免收各项规费并从速办理新建房手续。所拆除房屋由原登记机关注销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在房屋拆迁中产权人与使用权人属同一人的实行一次性综合补助,具体标准:
〔一〕商业门面房:
1、铜山新区为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
2、其他镇区为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
〔二〕其它非住宅房屋:
1、铜山新区为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
2、其他镇区为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0元。产权人与使用权人不属同一人的,只补偿产权人,不补偿使用权人,因房屋拆迁产生的纠纷由产权人自行解决。以上补助费由被拆迁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包干使用。
第六条 集体土地上的拆迁安置补偿
安置实行产权调换安置。安置面积以依法认定的原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结合被拆迁人家庭人口,并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每户原人均合法建筑面积40 平方米以上的〔含40 平方米〕,按人均建筑面积40 平方米给予安置;
〔二〕每户原人均合法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的,可按人均40平方米给予安置,安置总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控制标准的70%,每户总面积少于70%的,按每户实际总面积计算,不再享受提前搬家的奖励面积,超过实际合法建筑面积的局部按6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置。
第七条 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
〔一〕合法建筑面积是指不超过宅基地控制标准,且经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1987年6月26日《省实施〈土地管理法〉方法》实施前建造、以后未经改造、扩建,且仅有此一处宅基地上的住宅房屋,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
〔二〕只有土地使用证明,没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认定主房二层建筑面积且不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为合法建筑面积。
第八条 家庭人口是指有正式户口并在被拆除房屋中长期居住的成员。暂时居住、空挂户口与公告后迁入的户口不予计算,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计入家庭人口:
〔一〕户口在被原拆迁房屋所在户中,正在服役的军人;
〔二〕夫妻之一在外地工作的;
〔三〕原户口在被拆迁房屋所在户中,正在上学的子女;
〔四〕原户口在被拆迁房屋所在户中,正在服刑的劳教或劳改人员,且服刑前实际居住其中的;
〔五〕离退休人员回原籍的;
〔六〕符合生育政策正常出生的人口。
第九条 安置楼房的选取应立体切块,上下搭配,但有特殊情况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明显残疾并有证明的,应照顾在一层安置;
〔二〕凡本村村民年龄在70岁以上的,应照顾在一、二层安置;
〔三〕凡积极提前搬家的,按交房的先后顺序优先挑选安置房,并在三日与拆迁人签订协议结清房屋差价。否那么视为放弃优先选房权利。
第十条 凡拆迁仅安置一套住房且房屋面积达不到最小户型的,可以照顾安置到最小户型。
第十一条 几代人同在一户口簿上,实际已分户结婚居住且有宅基地的,可以考虑分户安置。
第十二条 孤寡老人由村集体集中安置,享受低保人员按政策达不到安置最低标准的,可安置到最低标准。
第十三条 安置楼房一律实行产权调换并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安置的建筑面积与规定的安置标准面积相等局部,按原楼房450元/平方米、平房400元/平方米与安置房500元/平方米结算差价;超出局部,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的〔含10平方米〕按900元/平方米结算,超出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局部按2000元/平方米结算,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
〔二〕原房屋超过规定人均安置标准以外的合法建筑面积,人均超出10平方米以的按楼房450元/平方米、平房4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人均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按楼房300元/平方米、平房18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不予安置;
〔三〕拆除超出宅基地规定标准所建的房屋以与非法买卖宅基地新建、改建的房屋;按有关规定宅基地应收回的房屋,有合法建房手续的,按主房:楼房300元/平方米、平房18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不予安置,其他房屋、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四〕被拆迁人自愿放弃安置,并在安置标准按10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偿,安置标准以外的按本款第二项给予补偿,所在镇、村〔组〕不再给予安排宅基地;
〔五〕一户村民拥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取得符合国家政策和程序并有合法建房手续的,两处或两处以上的宅基地都被拆除的,按本方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安置,超过人均安置标准以外的合法建筑面积,按本款第二项给予补偿,不予安置。
第十四条 非住宅房屋拆迁安置按以下标准补偿:
〔一〕拆除集体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有合法建房手续的,根据房屋结构结合成新给予补偿〔见附表三、四〕;
〔二〕企业租用集体土地的由集体收回,根据租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地面附着物按合法建筑面积30 元/平方米给予适当补偿,因搬迁造成停业、停产等损失的由实施单位按其补偿额的10%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偿;
〔三〕拆除镇、村〔组〕有合法建房手续的房屋,根据房屋结构结合成新给予补偿〔见附表三、四〕;
〔四〕拆迁围公共房屋与公共设施由产权部门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五〕被拆迁人交出空房,协议签订后,由铜山县旧村改造办公室统一拆除。
第十五条 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与房屋调查公告后擅自进展房屋与其它地面附着物新建、改建、扩建的局部,不予安置、补偿。
第十六条 拆除房屋的宅基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安置楼房层差系数按〔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按期搬迁奖励安置面积是在本方法安置标准根底上奖励的安置面积,搬迁期限为县政府公告期限,在搬迁期限每提前一天在安置标准奖励2元/平方米。
第十八条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误工费,其它设施补助费标准按〔附表五〕执行。
第十九条 被拆除房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拆迁人应当依法办理证据保全:
〔一〕依法设有抵押权的房屋;
〔二〕有产权或者使用权纠纷的房屋;
〔三〕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
〔四〕共有人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共有房屋;
〔五〕其它依法需要办理证据保全的房屋。
第二十条 该项目为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按徐政发[2007]23号文件规定,被拆迁户应当服从建立需要,保证按期搬迁,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未达成拆迁协议的,按照先拆迁后处理的原那么办理。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一条 凡阻碍征地搬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国治安处分法》进展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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