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州城建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侯福庆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04
【案件字号】(2021)豫01民终264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明振曾小潭陈启辉
【审理法官】王明振曾小潭陈启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郑州城建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侯福庆;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郑州市城市管理局;郑州市环城快速公路管理处;郑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当事人】郑州城建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侯福庆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郑州市城市管理局郑州市环城快速公路管理处郑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当事人-个人】侯福庆
【当事人-公司】郑州城建集团投资有限公司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郑州市城市管理局郑州市环城快速公路管理处郑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代理律师/律所】张静金博大律师事务所;闫超群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屈宇飞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张贞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董少佳河南思敬律师事务所;司优优河南思敬律师事务所;郑金旺河南九澳律师事务所;李瑶河南九澳律师事务所;孙艳华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静金博大律师事务所闫超群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屈宇飞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张贞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董少佳河南思敬律师事务所司优优河南思敬律师事务所郑金旺河南九澳律师事务所李瑶河南九澳律师事务所孙艳华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静闫超群屈宇飞张贞董少佳司优优郑金旺李瑶孙艳华
【代理律所】金博大律师事务所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河南思敬律师事务所河南九澳律师事务所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郑州城建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侯福庆;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郑州市城市管理局;郑州市环城快速公路管理处;郑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城建公司对涉案市政路段有无管理职责,应否对侯福庆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地面施工鉴定意见谁主张、谁举证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通知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城建公司对涉案市政路段有无管理职责,应否对侯福庆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从查明的事实看,2019年5月20日侯福庆是因驾驶电动车与路面上放置的水泥管道相撞而摔倒受伤,城建公司系该路段的建设单位,城建公司虽否认路面上的水泥管道与其有关,但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系他人所放置。根据郑政文(2011)310号《关于印发郑州市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移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市政设施在签订《郑州市市政工程移交证书》之前,由建设单位承担养护维修任务及相关法律责任,而涉案路段所涉《郑州市市政工程移交证书》载明的移交时间为2019年11月26日,故一审判决认定城建公司系该市政路段的管理人,并无不当。因城建公司未及时清除路面建筑遗留物,也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没有尽到相应的维护管理职责,对涉案事故发生存在过错。侯福庆在骑行中未尽到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亦具有过错。据此,一审判决酌定由城建公司承担70%责任,侯福庆自负30%责任,处理适当,本院予以认同。城建公司以其与城管局已于2018年11月26日签订《郑州市市政道路工程环境卫生
管理责任移交证书》为由,主张由城管局对本案承担责任,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城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414元,由郑州城建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19:30:53
郑州城建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侯福庆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豫01民终264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城建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华山路
某某。
法定代表人:薛松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超群,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福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宇飞,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长虹路某某院
法定代表人:梁伟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贞,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某某
负责人:李雪生,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少佳,河南思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优优,河南思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环城快速公路管理处,住所,住所地郑州市某某航海中路某某div>法定代表人:祖武军,该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旺,河南九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瑶,河南九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住所地郑州,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岗杜北街某某>法定代表人:武保利,该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华,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城建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侯福庆
、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污水公司)、郑州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城管局)、郑州市环城快速公路管理处(以下简称环快管理处)、郑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政管理处)地面施工、地)地面施工、地上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8民初3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城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被上诉人侯福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宇飞,被上诉人污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贞,被上诉人城管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少佳、司优优,被上诉人环快管理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旺、李瑶,被上诉人市政管理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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