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11.18
∙【字 号】宜府办发〔2021〕61号
∙【施行日期】2021.1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宜昌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21〕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8日
宜昌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适应老龄化社会需求,提升城市生活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者计划、未被鉴定为危房且未设电梯的四层及以上(不含地下室)的非单一产权住宅。
第三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业主主体、自主实施,依法合规、保障安全,因地制宜、减少占用”的原则,实行民主协商、基层自治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为实施主体(以下均称实施主体),负责加装电梯的意见统一、资金筹措、组织实施、项目申报、施工管理、工程验收、日常使用管理与维护等相关工作。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的建设、运行、维护资金由实施主体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及受益大小等因素自行筹集。
第二章 申报及审查
第五条 实施主体应当在所在地的县市区(含宜昌高新区,下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编制加装电梯初步方案。初步方案包括加装电梯位置、井道及连廊尺寸、周边环境、公共区域占用情况、权益补偿方案等内容。
加装电梯不得破坏原有建筑结构,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阻碍消防通道及人员疏散通道,不增加或者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尽量减少对低层住宅及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尽量减少对小区道路和绿地绿化等公共区域的占用,与原建筑风貌保持协调,同一小区内加装电梯外观风格应整体统一和谐。
第六条 实施主体就加装电梯初步方案征求本单元全体业主意见。本单元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的,实施主体可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加装电梯初步申请。
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业主表决情况进行核实。
第七条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现场勘查,出具初步审查意见书,对加装电梯初步方案的可行性提出明确意见。
第八条 初步审查通过后,实施主体对加装电梯相关事宜签订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预算及筹资方案;
(二)财政奖补资金使用及分配方案;
(三)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电梯运行及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
(四)各自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实施主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在已初步审查通过的方案基础上,按照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特种设备和消防安全等相关标准规范编制加装电梯设计文件,并附加装电梯结构安全说明书面材料,确保加装电梯后不改变原有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
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图审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条 设计文件通过施工图审查后,实施主体应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公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在拟加装电梯的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总
平面图、各楼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加装完成后的效果图,意见反映渠道及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公示期满后,因加装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出具公示意见书。
因加装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实名制书面反对的,由相关当事人协商解决加装电梯过程中的权益平衡、方案优化等事宜,可以邀请业主委员会或其他社会组织参加调解,也可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调解会。调解会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视实际情况出具公示意见书;对于加装电梯可能会对低层或相邻建筑产生通风、采光等严重影响的,可以通过听证会等方式形成合议意见。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调解、听证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公示程序、公示内容、公示结果及调解、听证情况负责解释。
业主仍有异议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 通过公示(听证会)后,实施主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工程施工和监理,并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联合审查: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初步审查意见书;
(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
(三)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文件、结构安全说明及图审机构审查意见;
(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公示意见书或听证会合议意见;
(五)相关业主的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六)施工合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监理合同、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存在安全隐患的,须消除安全隐患后,或者书面承诺在加装电梯前进行房屋结构安全加固、消除安全隐患,方可申请联合审查。
第十三条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出具联合审查意见书,并将联合审查意见同步推送至市住建局。
联合审查过程中,审查部门可就加装电梯实际情况征求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特种设备、消防安全等相关专家的意见。对于存在争议的,可提请市住建局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 经联合审查同意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方可依法加装电梯。联合审查未通过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书面告知实施主体原因,并指导其进行修改后再行申报。
第十五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通过联合审查后,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施工中不得随意变更设计,严禁私自扩大连廊尺寸。如有涉及结构、位置、尺寸的变更,应重新申请图审、公示及联合审查,变更前已取得的联合审查意见书废止。
第三章 实施、使用及管理
第十六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纳入小散工程管理,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管控。实施主体或者施工单位应办理小散工程监管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电梯安装单位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告知,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第十八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自联合审查意见书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联合审查意见书自行废止。
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因故中止施工的,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工程维护管理。恢复施工时,应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恢复施工前,应当报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验联合审查意见书。
第十九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严格按照《宜昌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技术导则》(DB4205/T070-2020)实施。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等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分部分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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