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防火结构的重要性
在茫茫大海上航行的船舶,与在岸上行驶的交通工具不一样,没有太强的自救力量,一旦某
一个船员舱室失火, 如果没有结构防火来支撑分隔, 一间房间能引燃另一房间, 一层甲板能引燃另一层甲板, 火场势必迅速扩大, 这也就是为什么在今年的亚太地区东京备忘录操作性检查会战
表中,将防火结构检查的归类为首位检查要点(消防系统)的第一分项的原因(详见海船舶字
[2005 ]302 号文 —指南),因此,充分认识船舶防火结构非常重要,而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
二章也浓墨重彩的对船舶构造的防火要求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船舶防火结构 — 简单的讲就是,在建造设计船舶的部分结构时,其构造材料要用不燃烧的木头,不传热的钢板来制造。
船舶结构防火原理简介:船舶结构防火的耐火分隔是按照舱室失火危险程度的高低,根据公 | ||||||||||||
约和规范的规定而划分了不同防火等级区域,所建立起各种等级的耐火分隔,例如:机舱间 | A | |||||||||||
类机器处所是失火危险性大的处所, | 其机舱围蔽交界的大部被规定为 | A-60 级分隔,而主竖区之 | ||||||||||
内的船员居住处所也因具有失火危险性而被定义为 | B 级分隔等等。 | |||||||||||
二、 ⅠC 法、Ⅱ C 法、Ⅲ C 法的定义和一般适用范围: | ||||||||||||
公约和规范规定:在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机器处所的限界舱壁,对其构造和隔热 | ||||||||||||
所用不燃材料的要求,以及梯道环围和走廊的保护可按照Ⅰ | C 法、Ⅱ C 法、Ⅲ C 法之一处理。首 | |||||||||||
先需要我们明确的是,法规要求的是 | “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机器处所、梯道环围和走 | |||||||||||
廊”这些区域。因此,在现场检查的时候,我们检查人员不应该将防火结构保护要求扩大到船上 | ||||||||||||
的其他区域。 | ||||||||||||
ⅠC 法 ----- 应安装和布置认可型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以在起居处所的所有走廊、 | ||||||||||||
梯道和脱险通道内提供感烟式探测保护和手动报警按纽,在起居处所内,以不燃的 | B级或C级 | |||||||||||
分隔作内部的分隔舱壁,一般不设有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 (公约要求:油船、化 | |||||||||||
学品船和液化气船必须采用Ⅰ | C 法。) | |||||||||||
ⅡC 法 ----- 在可能发生火源的所有处所,应装设和布置认可型的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 | ||||||||||||
警系统, 以保护起居处所、 | 厨房和其他服务处所, 但基本没有失火危险的处所如空处、 | 卫生处所 | ||||||||||
等除外,此外,还应安装和布置认可型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以在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 | ||||||||||||
的所有走廊、 梯道和脱险通道内提供感烟式保护和手动报警按纽, | 一般对内部分隔的舱壁的型式 | |||||||||||
不予限制。 | ||||||||||||
ⅢC 法 ------ 在可能发生火源的所有处所,应装设和布置认可型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 | ||||||||||||
统,以在所有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内能探知火灾的发生,但基本没有失火危险的处所,如空处、 | ||||||||||||
卫生处所除外。一般对内部分隔的舱壁的型式不予限制,但在任何情况下任一起居处所或用 | A | |||||||||||
级或 B 级分隔的各个处所的面积不得超过 | 50 | 平方米。 主管机关可考虑增加公共处所的面积 | (如 | |||||||||
75 平方米)。 | ||||||||||||
由上定义可知:不论采用哪一种保护法(Ⅰ | C、Ⅱ C、Ⅲ C 法),共同点是认可型的固定式探 | |||||||||||
火和失火报警系统都是必须安装的。再比较一下,会发现除了Ⅰ | C 法由于公约( 97 | 版)第二章 | ||||||||||
R57 要求适用于液货船,Ⅱ | C 法相比较与其他两种防火保护法要多安装自动喷水器,经济性较 | |||||||||||
高,实际检查中也发现采用此种保护法的船舶极少;Ⅲ | C 法因其经济实惠,船东易于采纳,是货 | |||||||||||
船最常使用的保护结构形式。不过对于大型、超大型船舶因其舱室的面积较大,易于超过 | 50 平 | |||||||||||
方米,适用Ⅲ C 法有困难,此时船东或设计人员也易于选用Ⅰ | C 法。 | |||||||||||
三、 A 、 B 、 C 级防火分隔的定义要求及比较 | ||||||||||||
而其他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要分别满足公约和规范中的分隔相邻处所舱壁(甲板)的 | ||||||||||||
耐火完整性的两张表的要求,详见 | SOLAS | 公约第二章 | 44 | 条的表 | 44.1 | 和表 44.2 | 的要求及注 | |||||
解(因表所占篇幅过大,在此不予复制。 | )。从表中我们看到了诸如 | A-60 | , A-15 | 、 B-15 | 、 B-0 | |||||||
等耐火分隔等级符号,在此我们做一介绍比较: | ||||||||||||
公约和规范规定,货船的结构防火共分为 | A-60 、 A-30 | 、A-15 | 、 A-0 | 、 B-15 | 、 B-0 | 以及 C | ||||||
等 7 个耐火等级, 其中 A-60 | 至 A-0 的四个等级统称为 | A 级分隔, B-15 、B-0 两个等级统称为 | ||||||
B 级分隔,而 C 级分隔不再作进一步的详细分类。 | ||||||||
A 级防火分隔总体要求 (满足 SOLAS | 公约及 IMO FTPC PART3 | 和 IMO A.754(18) | 的要求): | |||||
1 | 、钢或等效材料,钢板厚度为 | 4.5 ±0.5mm, 也就是最薄得保证 | 4 个 mm; | |||||
2 | 、有适当的防挠加强,其中骨材间距应为 | 600mm 左右; | ||||||
3 | 、认可的不燃材料制造,使在下列时间内,其背火一面的平均温升不超过 | 140C ,背面任何一 | ||||||
点的温升不超过 | 180C 。 | |||||||
A-60 | 级---60 | 分钟 | ||||||
A-30 | 级---30 | 分钟 | ||||||
A-15 | 级---15 | 分钟 | ||||||
A-0
级 -------0
分钟
4 、其构造在经过
1 小时的标准耐火实验结束时,能防止烟和火焰的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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