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区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4.29
【字 号】密政发〔2021〕13号
【施行日期】2021.04.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密云区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
  及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密云区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10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9日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引领管控
  第三章    分类落实户有所居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五章    宅基地申请、审批
  第六章    村民建房申请、审批
  第七章    加强宅基地及建房规范管理
  第八章    加强监管,依法处置各类违法建设
  第九章    稳慎处理历史问题
  第十章    加强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管理
  第十一章    加强组织保障
  第十二章    附则
 
密云区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20〕15号)、《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管理的通知》(京政农函〔2020〕59号)、《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95号令)有关要求,结合密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密云区农村村民宅基地及利用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及翻建房屋的申请、审批和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宅基地外的建设审批及违法处置不在本办法范畴。
  第三条 凡在本区域范围内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及建房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规划引领管控
  第四条 村庄规划是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主要依据;村庄规划应当对村民住宅建设布局、建筑风貌、房屋间距、层数和高度以及基底面积和高度等作出规范。
  第五条 村民建房必须符合村庄规划和用地管控,并按程序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三章    分类落实户有所居
  第六条 将符合有关保障房申请条件的村民纳入保障房体系。已享受保障房的村民,没有宅基地的不得再申请、批准宅基地;已有宅基地再申请保障房的村民,应按有关要求处置地上房屋并退出原有宅基地,不退出的不得申请保障房。
  第七条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合法、合理的闲置宅基地,优先考虑解决本村村民户有所居宅基地审批需求。
  第八条 对具备条件且村民有积极性的村,区规自分局、区农业农村局、镇政府等有关部门可统一规划,鼓励和引导镇村通过集中建设村民公寓、村民住宅小区等方式,引导村民集中居住,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实现户有所居。实现集中居住的,区规自分局依法办理用地手续,镇村两级按村庄规划用地要求处置地上房屋并退出原有宅基地,并根据村民公寓和村民住宅小区的建设方式,妥善处理好房屋与村民的财产权利关系。
  第九条 对已依法、合理取得宅基地的村民,引导其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经镇政府审批,通过在原有宅基地上建2层、增加基底面积(总基底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5%)等方式增加建筑面积,缓解住房紧张,实现户有所居。
  第十条 对无法通过上述四种途径落实村民户有所居的,可通过合理安排建设用地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提供宅基地空间,缓解村民住房紧张问题,并严格按照申请条件进行审批。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本区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闲置宅基地及闲置住宅盘活利用以及责令退还村民建房非法占用的土地等。
  第十二条 区规自分局负责指导村庄规划编制及宅基地合理布局、宅基地建房审核报批、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标准建筑图集编制发放以及违法建设认定等;在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用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区住建委负责宅基地上房屋建设的指导和技术服务,将符合保障房申请条件的村民纳入保障房体系等。
  第十四条 镇政府对本辖区内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工作负主责。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村庄规划编制;
  (二)宅基地用地统筹、安排;
  (三)宅基地及建房审批;
  (四)建房施工全过程的安全及建设监管、指导和服务;
  (五)违法违规建房的动态巡查、制止和查处。开展宅基地及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六)建立村民建房规划设计师指导制度。各镇聘请规划设计师,指导村民建房规划、设计、风貌管控等;
  (七)鼓励并引导村集体和村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房屋;
  (八)建立宅基地及建房联审联办制度;
  (九)政策解答,接待群众上访和矛盾调处;
  (十)宅基地及建房其他未尽事宜。
  第十五条 村委会要依法完善宅基地村民自治管理程序,强化村规民约的监督约束作用,具体负责本村宅基地及建房的申请核实、施工管理、宅基地用地调整、超占面积处置、退出处置、纠纷调解以及宅基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劝阻和报告等;配合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等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配合村委会做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等工作,对本村以外的个人或单位使用本集体宅基地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相关费用。
 
第五章    宅基地申请、审批
  第十六条 宅基地申请条件。宅基地申请主体应当是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本户内有两个(含)以上子女,除一名和父母共同居住的子女外,其他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且现有宅基地按照规定用地标准无法分户扩建的;
  (二)因地质灾害搬迁、新村建设等按照统一规划批准使用宅基地的;
  (三)经村委会同意,确因交通不便、饮水困难、影响居住安全等原因申请村内易地搬迁的;
  (四)国家工程等公益性建设占用原宅基地未进行住房安置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
  (一)村民申请
  依据村庄规划村内有供地空间且符合规定的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当持下列材料以户为单位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1.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及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
  3.《农村宅基地及建房使用承诺书》(附件2);
  4.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村委会审核
  1.核实审议。村委会接到村民申请后,要及时核实情况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
  2.公开公示。审议通过后,要及时将申请宅基地村民的共同居住家庭成员人数、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等情况在本村张榜公示,征询本村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少于7天。
  3.签署意见。张榜公示期间,村民对公示有异议的,由村委会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宅基地分配方案,对修改后的分配方案需再次予以公示;村民对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应当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中签署意见。
  4.上报镇政府。村委会要及时将签署意见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及其他申请材料报送所在镇政府。
  村委会在受理村民宅基地申请前,与镇政府沟通村庄规划及用途管制要求。如不具备批准宅基地条件,要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具备批准宅基地条件的,当申请人数多于供地指标时,按照申请人实际情况、备案先后等因素制定分配方案,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小组会讨论后按上述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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