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雷光洪、宜城市人民政府鄢城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合同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9
【案件字号】(2020)鄂06行终7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杰锋杨瑛梁慧星
【审理法官】王杰锋杨瑛梁慧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雷光洪;宜城市人民政府鄢城街道办事处;宜城市鄢城街道办事处腊树村村民委员会
【当事人】雷光洪宜城市人民政府鄢城街道办事处宜城市鄢城街道办事处腊树村村民委员会
【当事人-个人】雷光洪
【当事人-公司】宜城市人民政府鄢城街道办事处宜城市鄢城街道办事处腊树村村民委员会
【代理律师/律所】李慧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慧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慧
【代理律所】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雷光洪;宜城市人民政府鄢城街道办事处;宜城市鄢城街道办事处腊树村村民委员会
【本院观点】雷光洪还建房屋面积为406.78平方米;宜城市鄢城街道办事处和腊树村委会需支付雷光洪下欠的自建还建房工程价款92856.22元;产权证书应由宜城市鄢城街道办事处和腊树村委会依法办理,雷光洪做好配合工作;原审判决适用法律及处理案件原则正确,因测绘房屋面积变化二审应予更正。
【权责关键词】行政补偿合法违法罚款受案范围第三人证明重复起诉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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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雷光洪房屋建筑面积有争议外,其余事实与原审
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承办人认为,本案实为履行行政协议之诉,宜城市鄢城街道办事处和腊树村委会为实现公共服务目标,与雷光洪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以雷光洪自建还房和货币补偿方式拆除雷光洪的房屋,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雷光洪、宜城市鄢城街道办事处和腊树村委会均应按照协议履行各自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还建房屋面积到底为多少、给付还建房价款为多少以及如何办理产权证书等三个问题。 关于还建房面积到底为多少的问题。雷光洪建造的房屋是根据宜城市鄢城街道办事处和腊树村委会提供的图纸建造的,而房屋面积已委托宜城市自然资源勘测中心进行了勘测。根据宜城市自然资源勘测中心出具的《关于雷光乐、雷光洪房屋建筑面积的说明》可知,虽然根据建筑施工图显示,雷光乐、雷光洪房产的墙体为共墙,但是经实测,现雷光乐、雷光洪房产外无其他房产,雷光乐、雷光洪房产为独立房产,外墙为其单独所有,才导致其预测建筑面积与实测建筑面积产生误差,因此应该认定雷光乐、雷光洪二人房产地上1-3层面积为813.56平方米,雷光洪的的房屋面积应该为406.78平方米。 关于给付还建房价款为多少的问题。因协议约定还建房屋规划设计图由宜城市鄢城街道办事处和腊树村委会提供,雷光洪按规划设计图施工自建,给付工程价款按2013年定额结算。审计部门已按2013定额审计核算并出具审计建议书,
当事人均未申请价格鉴定。依据审计建议计算每平方米房屋造价为1966.64元,给付还建房的总价款为799989.82元(1966.64元×406.78平方米)。扣除雷光洪已领取的707133.6元,宜城市鄢城街道办事处和腊树村委会应当继续履行给付工程价款92856.22元。 关于如何办理产权证书的问题。根据雷光洪与宜城市鄢城街道办事处和腊树村委会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约定,宜城市鄢城街道办事处和腊树村委会本应自建房竣工3个月内免费为雷光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但是由于雷光洪在自建还建房过程中改变了设计层高,增加了地下室,以及光彩大市场项目尚未完全竣工验收等原因,导致为雷光洪办理产权证书的条件尚未成就,双方都存在一定的责任。而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和房屋登记,应由不动产权利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审查办理。但因本案系政府拆迁自建还房协议二引起,应是办理不动产证件的义务人,因此,雷光洪应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自身相应责任,提供必须由其本人提供的办理产权证书的相关资料,由宜城市鄢城街道办事处和腊树村委会为其办理产权证书,并承担相应办证税费。
【本院认为】综上,本院认为,雷光洪还建房屋面积为406.78平方米;宜城市鄢城街道办事处和腊树村委会需支付雷光洪下欠的自建还建房工程价款92856.22元;产权证书应由宜
城市鄢城街道办事处和腊树村委会依法办理,雷光洪做好配合工作;原审判决适用法律及处理案件原则正确,因测绘房屋面积变化二审应予更正。勘测费用600元应由宜城市鄢城街道办事处和腊树村委会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拟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2019)鄂0684行初34号行政判决书; 二、宜城市人民政府鄢城街道办事处和宜城市鄢城街道办事处腊树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雷光洪支付下欠的自建还建房工程价款92856.22元; 三、宜城市人民政府鄢城街道办事处和宜城市鄢城街道办事处腊树村村民委员自雷光洪向其提供办理产权证书的相关资料的三十日内,为雷光洪办理产权证书,并承担相应的办证税费。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勘测费600元,均由上诉人宜城市人民政府鄢城街道办事处和宜城市鄢城街道办事处腊树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03:59:30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4月13日,宜城市鄢城街道办事处、第三人腊树村委会作为甲方,雷光洪代表家庭所有成员作为乙方,共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协议约定:甲方征收乙方434.07平方米房屋和占用的100平方米土地,采取还建房自建+货币补偿方式补偿乙方;还建雷光洪房屋位于宜城市光彩大市场内,土地面积12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60平方米,地址为老207国道南,楚都加油站东,南干渠西;该还建房由乙方自行建设施工,工程款由甲方支付;还建房应当按照宜城市规划局、设计院出具的规划图、设计图施工,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规划图交乙方施工,若有关部门征收税款,概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税费。风格及外观与光彩大市场保持一致;工程款按图纸要求(2013年定额)进行结算(不下浮);自建房开工之日,甲方支付工程总价款的50%,主体完工之日,甲方支付到工程总价款的80%,剩余20%工程款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支付;自建房竣工3个月内,甲方免费为乙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若甲方未按期支付原告工程款,按月息2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违反合同罚款100000元。协议签订后,雷光洪按约定进行了搬迁,甲方按约定支付了拆迁补偿费、安置过渡费、搬迁奖励、商业补偿,雷光洪的房屋被全部拆除。经协调,雷光乐与雷光洪两户在宜城光彩工业营销楼A座(5轴-16轴交C轴-E轴)自建房屋。雷光洪取得了宜城市建筑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施工图为地上三层,建筑面积393.3平方米)后进行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改变了设计层高,增加了地下室。宜城市审计局按2013年定额对雷光乐、雷光洪2户安置对象还建房地
上三层和一层地下室建筑面积1078.73平方米进行了审计,于2017年1月3日出具审计建议书,审计预算造价为2121476.92元,建议按212.15万元的预算造价作为招标拦截价。2017年1月13日,雷光洪领取建房款707133.6元。因宜城市鄢城街道办事处发现雷光洪超面积建设,且与图纸不符,拒付下余工程款。雷光洪遂提起本案诉讼。2016年12月3日,周立峰、李志成、张锋等4人签名出具证明,证明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雷光洪认为还建房已经竣工,于2017年7月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宜城市鄢城街道办事处及腊树村委会办理还建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并支付下余建房款353518.55元,并按月息2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和支付违约金10万元。宜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0684民初2275号民事裁定书,以还建房屋未进行竣工验收,雷光洪请求办理还建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并支付下余建房款的条件不成就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雷光洪上诉后,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06民终2139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裁定撤销(2017)鄂0684民初2275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重审。宜城市人民法院重审作出(2018)鄂0684民初2253号民事判决书,以雷光洪还建房未进行竣工验收,其请求办理还建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并支付下余建房款的条件不成就为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雷光洪再次上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06民终1025号民事裁定书,以雷光洪未按时缴纳上诉费为由,裁定按雷光洪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宜城市鄢城街道办事处及第三人腊树村委会为实现公共服务目标,与雷光洪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以雷光洪自建还建房+货币补偿方式拆除雷光洪的房屋,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合法有效的行政补偿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对各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均应依约履行。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继续履行给付自建还建房价款、办理产权证书以及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关于雷光洪自建还建房价款。由于协议约定还建房屋面积360平方米,与设计单位出具的房屋设计图单户面积393.3平方米不一致,雷光洪擅自增加地下室导致工程价款增加。因协议约定还建房屋规划设计图由被告提供,雷光洪按规划设计图施工自建,宜城市鄢城街道办事处按2013年定额结算给付工程价款。根据公平原则和协议约定,本案应按图纸设计面积393.3平方米计算工程价款,超出的面积由雷光洪自行承担。审计部门已按2013定额审计核算并出具审计建议书,当事人均未申请价格鉴定。依据审计建议计算每平方米房屋造价为1966.64元(2121476.92÷1078.73),宜城市鄢城街道办事处及第三人应支付雷光洪自建房的总价款为773479.51元(1966.64×393.3)。扣除雷光洪已领取的707133.6元,宜城市鄢城街道办事处及第三人应当继续履行给付工程价款66345.91元。雷光洪要求宜城市鄢城街道办事处及第三人支付尚欠工程价款符合约定,法院予以支持。但雷光洪擅自改变设计增加地下室,
导致房屋建设工程价款增加的部分应自行承担,其要求宜城市鄢城街道办事处及第三人承担增加的工程价款不符合约定,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办理产权证书。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和房屋登记,应由雷光洪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审查办理。宜城市鄢城街道办事处及第三人腊树村委会不是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具有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法定职责。双方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自建房竣工3个月内,甲方免费为乙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应合理理解为宜城市鄢城街道办事处及第三人提供办理不动产权利证书相关资料并承担相关费用。故雷光洪要求宜城市鄢城街道办事处及第三人直接为其办理土地登记于法无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但宜城市鄢城街道办事处及第三人应当依约继续履行提供办理土地及房屋登记所需相关资料,承担雷光洪因办理土地及房屋登记向登记机关支出的费用。若宜城市鄢城街道办事处及第三人拒不支付,雷光洪可另行起诉请求宜城市鄢城街道办事处第三人支付办证费用。 关于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提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宜城市鄢城街道办事处及第三人为实现公共服务目标与雷光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属于行政补偿协议范围。雷光洪对宜城市鄢城街道办事处及第三人未完全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告知其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构成重复起诉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雷光洪认为宜城市鄢城街道办事处及第三人未完全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支付拖欠工程价款,在两个月内办齐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系要求继续履行行政协议,该诉讼请求与其之前提起的民事诉讼要求办理还建房屋权利证书、支付下欠工程款及利息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并不完全一致。故,雷光洪提起本案诉讼不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对宜城市鄢城街道办事处及第三人关于雷光洪重复起诉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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