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4.03.09
【字 号】鄂建[2004]23号
【施行日期】2004.03.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鄂建[2004]23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建设局、规划局、房产局、城管局):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实施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下发以来,我省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工作得到了逐步加强,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无证建房、违章建设情况仍屡屡发生,特别是有的城市城郊结合部、城市近期建设开发地区以及“城中村”的村民,不种粮食抢“种楼”的现象比较突出,加之一些地方和部门对违章乱建查处不力、政策界线不明、工作随意性大等,已严重影响到城市建设秩序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甚至危害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内的个人(城市居民和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显得十分重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个人建房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房的正常有序进行直接关系到城市社会、经济、环境的全面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城市规划能否顺利实施,特别是个人建房工程质量涉及到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
全。各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务必充分认识加强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研究制订得力措施,正确处理好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与城市社会、城市经济、城市建设发展的关系,与保护耕地、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关系,充分发挥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认真执行各项管理规定,使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按照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协调、健康、有序地进行。
  二、坚持原则,强化个人建房的规范管理
  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规划指导土地利用和建设的原则,强化个人建房的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的个人建房必须依据城市规划确定的个人建房用地进行选址,并编制居民点详细规划,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办理各项报建手续。对于个人零星申请建房用地或在原宅基地改、扩建的,应结合老城改造和旧村土地整理,在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下审批。严禁不经批准个人随意建房。
  建设行业的各部门应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协调,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工作,将违章建设消灭
在萌芽状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的“一书两证”审批管理;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应加强个人建房的勘察设计管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建筑施工管理部门应加强个人建房的建筑工程开工审批、施工监督、材料使用、工程验收等管理工作;房产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房屋拆迁,产权证审批、颁发、房屋交易等管理工作;城建监察部门要加强个人建房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三、强化监管,依法查处违章建设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房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章建设。凡个人建房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发放“一书两证”。两层以上个人建房未经具有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和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单位签字盖章的施工图(或通用图、标准图),施工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办理施工手续。施工企业不得承担审批手续不全的个人建房的施工,一经发现要吊销其资质证书。无施工资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个人建房施工。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审批手续不全的房屋,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对于未经批准、违法违章建设的,城市建设监察综合执法部门应依法予以拆除,并责令恢
复原样。对于需经批准但在实施中又擅自扩大面积等的违章建设,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湖北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责令其改正。对于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或在施工中存在严重工程质量和隐患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即时通知,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按有关法规予以相应处罚;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
  具有审核、审批和执法职责的各有关部门在查处违法违章建设中应坚持依法行政,注意执法方式,严格履行立案、调查、取证、下通知、执行等基本执法程序。同时应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应在法定时间内办理完毕。对于违法审批个人建房的,批准文件无效,除依法拆除所建房屋外,应依法追究违法审批部门的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领导,将个人建房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房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个人建房管理工作纳入当前工作重点,采取切实措施,严格程序,明确责任,协调配合,抓好落实。要不断推进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不断完善各项监督查处机制。近期各
地要组织一次对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个人建房的全面清理排查工作,分类登记造册,提出处理意见。对依法应拆除的要立即拆除。与此同时,各地要尽快建立和启动常年快速拆违处置机制。凡接到市民对违法建设的投诉,必须立即受理立案,派人到现场调查。属违法建设的,必须依据相关法规立即予以处罚。
  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实施意见和措施,确保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二○○四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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