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樱花家电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26 
【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701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辉孙柱永曹丽萍 
【审理法官】刘辉孙柱永曹丽萍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武汉樱花家电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武汉樱花家电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武汉樱花家电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玉韩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玉韩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玉韩 
【代理律所】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武汉樱花家电有限公司;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院观点】武汉樱花家电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第三人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樱花家电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以便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武汉樱花家电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武汉樱花家电有限公司负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武汉樱花家电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3 21:18:38 
武汉樱花家电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京行终701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樱花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张启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韩,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焕菲,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刚。
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汉樱花家电有限公司(简称武汉樱花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143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樱花公司于2021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樱花家电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以便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武汉樱花家电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武汉樱花家电有限公司负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武汉樱花家电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刘 辉
审 判 员 孙柱永
审 判 员 曹丽萍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海山
书 记 员 郑皓泽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更多推荐

樱花,有限公司,武汉,上诉,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