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产及施工现场
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一、一般规定
1、室外配电线路应采用电缆敷设。不宜采用单根绝缘导线架空敷设方式。
2、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由专业厂家生产的定型化产品,应符合《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4部分:对建筑工地用成套设备(ACS)的特殊要求》、《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要求,并取得“3C”认证证书,配电箱内使用的隔离开关、漏电保护器及绝缘导线等电器元件也必须取得“3C”认证。
3、当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时,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应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变更时,应按原程序批准。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⑴ 用电组织设计的全部资料;
⑵ 修改用电组织设计的资料;
⑶ 用电技术交底资料;
⑷ 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
⑸ 电气设备的试、检验凭单和调试记录;
⑹ 接地电阻、绝缘电阻和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参数测定记录表;
⑺ 定期检(复)查表;
⑻ 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
5、临时用电工程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定期检查,检查时,应复查接地电阻值和绝缘电阻值。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二、外电防护
1、在建工程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等。
2、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
3、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
4、起重机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吊装时,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
5、当达不到以上安全距离的要求时,必须编制外电线路防护方案,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应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牌。架设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线路暂时停电或其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应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人员监护。
6、防护设施应坚固、稳定,防护屏障应采用绝缘材料搭设,且对外电线路的隔离防护应达到IP30级(防止2.5mm的固体侵入)。
7、当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达不到下表的规定时,必须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停电、迁移外电线路或改变工程位置等措施,未采取上述措施的严禁施工。
8、脚手架的上下斜道严禁搭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
9、现场临时设施搭设、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位置等应避开有外电线路一侧。
三、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
1、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
2、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与既有系统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地。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E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
3、每一接地装置的接地线应采用2根及以上导体,在不同点与接地体做电气连接。不得采用铝导体做接地体或地下接地线。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光面圆钢,不得采用螺纹钢材。接地可利用自然接地体,宜采用与在建工程基础接地网连接的方式,应保证其电气连接和热稳定。
4、 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在TN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在工作接地电阻允许达到10Ω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5、 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PE线与N线混用,且PE线严禁断线。6、PE线所用材质与相线、工作零线(N线)相同时,其最小截面应符合下表规定。PE线的绝缘颜色为绿/黄双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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