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转让更名协议
甲方(转让方):(身份证号:)
乙方(受让方):(身份证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友好协商,就房屋转让、更名相关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转让标的
1.甲方将其认购的位于市路号小区
号楼单元层号商品房转让给乙方,下称“标的房产”。
2.标的房产建筑面积㎡,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公摊建筑面积㎡,以上面积均为暂定面积,最终以不动产权证面积为准。
3.甲方已经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全额支付购房款。
4.乙方对标的房产的实物和权利情况均已知悉,愿意依现状购买。
二、转让价款
1.标的房产的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下同)元,折合单价
元/㎡。本协议转让总价款比甲方购入价款高(低)元,该部分差额归甲方所有(承担)。
2.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购房定金元;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悔约的应双倍返还定金,乙方悔约的定金不予返还。
3.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10日内,以现金方式向甲方全额付清购房款(含定金),逾期视为乙方悔约。
三、合同更名
1.甲方收到购房款全款后30日内,双方共同向开发商提交书面更名申请,甲方负责协调开发商办理更名手续。
2.甲方协助乙方与开发商签订标的房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取得开发商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3.乙方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价格仍按照甲方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价执行。
4.乙方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有关标的房产买卖
的权利义务,均按照该合同约定执行;标的房产实测面积有差异的,由乙方与开发商直接结算,本协议转让价款不做调整。
5.因合同更名需要向开发商、主管部门等支付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房屋交付
乙方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双方按照该合同的约定办理交房手续。
五、产权过户
标的房产因开发手续不全,目前开发商尚不能为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乙方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由乙方与开发商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自行协商处理,与甲方无关。
六、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均应遵照履行,一方擅自毁约的,除承担定金责任外,还应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七、其他内容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标的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生效;共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名按指印)乙方:(签名按指印)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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