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媒体对中、日强奸罪定罪量刑的影响
强奸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妇女性自由权、破坏社会治安的暴力型犯罪,各国发案率都较高,社会危害性也很重。据统计,在新加坡平均每四天就发生一起强奸案;在美国,强奸罪更是司空见惯,根据美国数据统计:平均每一个小时就有十多名妇女遭强奸犯的袭击。相较于西方国家,亚洲国家的发案率相对较低。但是根据日本有关统计资料表明,日本的强奸率也呈颇高走向,在日本本国犯罪类型中,强奸犯罪发生率在其所有犯罪中位列第三。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形势的不断变化,强奸案件也随之日益突出,并且严重影响社会安定,使人们开始失去安全感。在我国法制体系中,强奸罪是作为暴力性犯罪严重打击的犯罪类型之一。但是在对该罪的定罪量刑上,我国的刑罚是否公正合理呢?
一、关于强奸罪的概念
对强奸罪,虽然各国都有相关规定,但是因各国的法律体系、历史、风俗习惯等方面的不同而不同。从形式立法的形式来看,通说对强奸罪的罪名规定方式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列举式,例如:日本、法国;另一种是概括式,例如:中国。
在日本的典中,强奸罪被分为几个不同的罪名:强奸罪、准强奸罪、强奸致死罪等。其中,关于有关强奸罪的规定:“以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奸淫13岁以上女子的,构成强奸罪,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未满13岁的女子,亦同。”
而我国刑法则根据我国实情出发,总结各国刑法立法经验,采取概括式。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有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只是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奸淫幼女的行为被包含在强奸罪的从重情节之内。因此,我国最高人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3月15日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中作出规定规定,对刑法第236条的罪名统一为强奸罪,并取消了奸淫幼女罪。当然,这一规定必然也引起了学界的讨论,在此,笔者不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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