ⅩⅩ银行ⅩⅩ分行装修消费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行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规范操作,防范风险,根据总行《ⅩⅩ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及人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ⅩⅩ市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的装修消费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申请购买装修服务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个人信贷业务。
第三条申请装修贷款的的自然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持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有合法收入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四)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承保的履约保证保险或其他有效担保方式;
(五)财产共有人认可其有关借款及担保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借款人、装修商应在本市,贷款不得异地发放。
第二章贷款担保
第五条装修消费贷款采用质押、抵押和保证担保等担保方式。
第六条以质押方式申请授信的,质物为我行营业网点开出的定期存单、存折或承销的凭证式国债。
第七条以抵押方式申请贷款的,所有抵押物必须经我行认定的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
第八条所有抵押物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九条所有抵押物必须购买财产保险。
(一)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中断投保。如借款人中断投保,贷款人有权代为投保,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二)抵押物必须足额投保;
(三)投保期限不得短于实际贷款期限;
(四)贷款人为抵押物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对保险金享有第一顺位的、全额请求权;
(五)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贷款人权益的限制性条款;
第六条以保证担保方式申请贷款的,保证担保人为我行认可的法人。保证担保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ⅩⅩ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经我行认定的担保公司;
(二)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良好的信用记录及行业信誉;
(三)愿意接受贷款人对其公司运作、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监督;
(四)提供我行认可的贷款担保证明文件;
(五)提供我行要求的借款人的反担保资产材料。反担保资产包括:
1、个人信用状况;
2、借款人拥有的房产、公司股权、公司经营权、许可证、机器设备、物业租赁权等;
3、可质押或监管的股票、债券等;
4、保证人认可的其他资产。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以装修商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装修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ⅩⅩ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持有ⅩⅩ市建设局颁发的《家装行业许可证》;
(二)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信誉;
(三)贷款人应与拟合作的装修商签定《装修消费信贷银企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四)承担不可撤消的连带保证责任;
(五)在我行开立保证金帐户和结算帐户,同意由我行对装修资金实行监管,并存入不低于10%的保证金;
(六)应协助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调查,并做好借款人月供款的催款工作。
第十二条以履约保证保险方式申请贷款的,保险单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必须足额投保,免赔率为零;
(二)投保期限不得短于实际贷款期限;
(三)贷款人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对保险金享有第一位的、全额请求权;
(四)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贷款人权益的限制性条款;
(五)保险单正本由贷款人保管。
第三章贷款金额、期限、利率
第十三条装修消费贷款金额依担保方式分别掌握:
(一)以履约保险方式申请贷款的,贷款最高比例不得超过装修合同或协议价的90%;
(二)以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贷款最高比例不得超过装修合同或协议价的70%;
(三)以贷款人认可的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贷款最高比例不得超过装修合同或协议价的90%;
(四)以商品房抵押方式申请贷款的,贷款最高比例不得超过装修合同或协议价的 80%。
第十四条贷款期限按月为单位划分,最长为5年。
第十五条旅游消费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在贷款期内,若遇法定利率调整,对期限在1年以内的贷款,按合同利率计息,期限在1年以上的贷款,实行分段计息。
第四章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
第十六条借款人申请装修贷款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的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装修房屋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房地产证》、装修合同及首期款证明原件;
(三)与装修商签定的装修合同和装修工程预算;
(四)借款人应按不同的风险控制方式分别提交如下资料:
1、以履约保证保险方式申请贷款的,应提交符合贷款人要求的履约保险保单;
2、以抵押或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应提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及有权处分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以及贷款人认可的抵
押物评估报告;
3、以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应出具我行认可的书面担保文件。
(五)贷款人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贷款的调查、审查和审批
业务经办部门收到符合我行要求的全部资料后,应对借款人的身份职业、资信状况、收入水平等方面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交贷款审查审批部门。
第十八条  贷款审批后,贷款人与借款人当面借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借款人、贷款人应按装修合同的相关条款在借款合同中明确提款条件和时间。
第十九条  借款人提交的所有材料须经我行认定的律师事务所核实其真实性,由律师见证借款人在所有贷款文件上的签名,并出具律师调查意见书及合同见证书。
第二十条  贷款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上述手续办妥后,贷款人贷款按合同约定划款。贷款必须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抵押物、质物权利证书或履约保险单正本交贷款人保管。
第二十三条  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装修贷款,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或“按月还本付息”方式;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必须采用“按月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还款方式一经确定,在合同期内不得更改。
第二十四条  月供款计算公式
(一)月供款金额分别按以下公式计算:
1. 按月等额还款法
月供款=1
)1()1(1212-++⨯⨯N N I I PI  2. 按月递减还款法
月供款=I P N P ⨯-+⨯)(12
累计已还本金
其中:P=贷款本金,I=贷款月利率,N=贷款年数。
(二)逢利率调整,月供款金额分别按以下公式计算:
1. 按月等额还款法
月供款=1
)'1()'1(''12'12'-++⨯⨯N N I I I P  2. 按月递减还款法
月供款=')(12
''I P N P ⨯-+⨯累计已还本金 其中:P ´=剩余贷款本金,I ´=原档次调整后的贷款月利率,N ´=剩余贷款年数。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贷款发放后,业务经办部门须及时对所有的贷款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按我行信贷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分级保管,同时建立贷款台帐,记录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业务经办部门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按期扣收贷款本息。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如需提前归还贷款,应提前15天向我行提出书面申请,经我行同意后予以办理。借款利率不因借款人的提前还款而调整。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当期贷款本息的,即视为逾期,贷款人即按人民银行规定的罚息率计收罚息和复利。
第二十九条  违约处理
(一)贷款发生逾期后,贷款人应向借款人发送逾期贷款催款通知;
(二)业务经办部门应通过多种方式对借款人及保证人进行催收,并发律师函;
(三)经催收无效,贷款人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1、采用保证方式的,贷款人应要求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 承担还款义务;
2、采用抵押方式的,贷款人可将抵押物以折价、拍卖、变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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