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福地装饰有限公司、湖南万家丽家居生活广场有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25 
【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178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盛知霜王晓虹曾明 
【审理法官】盛知霜王晓虹曾明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湖南省福地装饰有限公司;湖南万家丽家居生活广场有公司;东方家园家居建材商业有限公司;长沙敏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程鹰;陈佩仪;李补福 
【当事人】湖南省福地装饰有限公司湖南万家丽家居生活广场有公司东方家园家居建材商业有限公司长沙敏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程鹰陈佩仪李补福 
【当事人-个人】程鹰陈佩仪李补福 
【当事人-公司】湖南省福地装饰有限公司湖南万家丽家居生活广场有公司东方家园家居建材商业有限公司长沙敏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水清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刘汉西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唐牡丹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水清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刘汉西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唐牡丹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水清刘汉西唐牡丹 
【代理律所】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湖南省福地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湖南万家丽家居生活广场有公司;东方家园家居建材商业有限公司;长沙敏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程鹰;陈佩仪 
【权责关键词】侵权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湖南省福地装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2 23:51:16 
湖南省福地装饰有限公司、湖南万家丽家居生活广场有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民终178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福地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云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水清,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汉西,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万家丽家居生活广场有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志明,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方家园家居建材商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利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牡丹,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敏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会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润华,长沙市雨花区湘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鹰。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牡丹,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佩仪。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补福。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南省福地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万家丽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东方家园家居建材商业有限公司、长沙敏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程鹰、陈佩仪、李补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8)湘0102民初10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委托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依法向上诉人湖南省福地装饰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上诉费用通知,限湖南省福地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前交纳上诉费用7428元,上诉人湖南省福地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但上诉人湖南省福地装饰有限公司未按时缴纳上诉费用,也未提出减、免、缓交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省福地装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盛知霜
审判员 王晓虹
审判员 曾 明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周丽花
书记员毛娟
附法律依据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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