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炎唐装饰有限公司、刘章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4 
【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563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黎藜孟宝慧廖雯娜 
【审理法官】黎藜孟宝慧廖雯娜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深圳市炎唐装饰有限公司;刘章明 
【当事人】深圳市炎唐装饰有限公司刘章明 
【当事人-个人】刘章明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炎唐装饰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朱雄文湖南怀治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朱雄文湖南怀治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朱雄文 
【代理律所】湖南怀治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深圳市炎唐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刘章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管辖先予执行撤诉不予受理终结诉讼(诉讼终结)驳回起诉终结执行(执行终结)强制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炎唐装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23:19:39 
深圳市炎唐装饰有限公司、刘章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民终563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炎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万科城社区新天下某某综合楼801。
     法定代表人:任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桔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雄文,湖南怀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章明。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炎唐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章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3民初9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炎唐装饰有限公司收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炎唐装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黎 藜
审  判  员  孟宝慧
审  判  员  廖雯娜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尹华东
书记员(兼)  尹华东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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