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梁艺、广西吉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2.11
【案件字号】(2022)桂01民辖终4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唐兴中孟英宋其铅
【审理法官】唐兴中孟英宋其铅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梁艺;广西吉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梁艺广西吉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梁艺
【当事人-公司】广西吉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梁艺
【被告】广西吉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管辖权异议合同履行地第三人关联性财产保全反诉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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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吉家装饰公司可以选择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或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现吉家装饰公司选择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起诉,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而依法享有本案管辖权。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梁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01:23:11
【二审上诉人诉称】梁艺上诉请求:一、撤销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桂0103民初29390号;二、将广西吉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梁艺、广西吉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平南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裁定由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事实与理由:按
照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有关规定,本案不应当由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解释》规定,只有在“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这情况下,才可以“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梁艺先前已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已经过平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结案,并于2021年9月3日作出仲裁裁决即平南劳人仲字(2021)第99号。本案中,劳动合同履行地很明确的就是在平南县,装修的对象(客户)和完成的工作任务均在平南县。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特别是双方签订《股东合作协议书》后,权利义务更加明确:梁艺的工作地点、完成工作任务地点、合同履行所在地、结算所在地等实际上也是在平南县。且基于本案的案情和当事人所在地、经营所在地等均发生在平南县,南宁吉家公司应当向平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平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方便群众、减轻诉累,符合实际和符合法律规定。二、2021年12月14日在平南县开庭审理梁艺诉广西吉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吉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平南分公司合伙合同纠纷(包括吉家公司提起反诉)一案,在吉家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下,仍由平南县法院审理。在该案中,梁艺还提出了对吉家公司进行财产保全的请求,两案实质都是追索劳动报酬,且具备关联性,在平南县法院审理更利于查明情况。
梁艺、广西吉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01民辖终4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吉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18号南宁青秀万达广场西3栋1918、1919、19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079071177K。
法定代表人:司光灿。
原审第三人:广西吉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平南分公司。住所地:平南县平南街道二环大道金融投资大厦4楼402、403、405、406、407、4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21MA5PX1AD18。
负责人:司光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艺与被上诉人广西吉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家装饰公司”)、原审第三人广西吉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吉家平南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21)桂0103民初293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梁艺上诉请求:一、撤销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桂0103民初29390号;二、将广西吉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梁艺、广西吉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平南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裁定由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事实与理由:按照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有关规定,本案不应当由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解释》规定,只有在“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这情况下,才可以“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梁艺先前已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已经过平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结案,并于2021年9月3日作出仲裁裁决即平南劳人仲字(2021)第99号。本案中,劳动合同履行地很明确的就是在平南县,装修的对象(客户)和完成的工作任务均在平南县。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特别是双方签订《股东合作协议书》后,权利义务更加明确:梁艺的工作地点、完成工作任务地点、合同履行所在地、结算所在地等实际上也是在平南县。且基于本案的案情和当事人所在地、经营所在地等均发生在平南县,南宁吉家公司应当向平
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平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方便群众、减轻诉累,符合实际和符合法律规定。二、2021年12月14日在平南县开庭审理梁艺诉广西吉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吉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平南分公司合伙合同纠纷(包括吉家公司提起反诉)一案,在吉家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下,仍由平南县法院审理。在该案中,梁艺还提出了对吉家公司进行财产保全的请求,两案实质都是追索劳动报酬,且具备关联性,在平南县法院审理更利于查明情况。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吉家装饰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审第三人吉家平南分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吉家装饰公司可以选择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或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现吉家装饰公司选择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起诉,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而依法享有本案管辖权。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梁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唐兴中
审 判 员 孟 英
审 判 员 宋其铅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梁明良
书 记 员 曾 妮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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